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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C标准造船合同样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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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试航

1.通知

在建造方取得试航证书后,建造方以书面的方式至少提前三十(30)天发出预通知,并提前七(7)天确切通知买方和其监造师关于本船按照技术说明书所述进行试航的时间和地点,买方和监造师应立即认可已收到该通知。买方代表和/或监造师应在船上见证该试航,并在试航期间检查本船的性能。如买方和监造师收到通知后,买方代表无法准时参加本船试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将因此根据买方代表迟到的天数作相应的延长。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引起试航延迟七(7)天以上时,买方将被视为放弃参加本船试航的权利,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对此,买方必须在建造方和船级社签发证书基础上在试航后并对本条中提及的小修小改接受本船。该证书用以证明本船符合合同和技术说明书要求,并在各方面均是满意的。建造方特此保证为买方代表按时办妥必要的入境签证,否则,试航将推迟至买方代表抵达建造方船厂时为止,由此引起的延迟不得作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延迟。但如根据中国现行的规定和/或法律,建造方无法接受买方代表的国籍和其他个人资料,则应建造方书面要求,买方应立即更换该代表或其他代表。本合同双方理解到,试航所在的中国水域,其气象条件突发性多变,而且事前并无警报。为此,本船试航期间如气候突变恶劣,阻碍试航继续进行,同意将本船的试航中止和推迟至天气好转的次日进行,除非买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以天气突变前所作的试航为基础接受本船。如因气候恶劣而延迟试航,该延迟应视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延迟。

2.如何实施

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在本船试航期间和试航时,建造方必须自行配备必要的船员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条件。试航应按技术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并满足技术说明书规定的性能要求。

试航路线由建造方确定,试航应在配备有测速设施的试航水域内进行。

2)为满足技术说明书规定的试航条件,建造方应为本船提供所需的水、燃油,买方提供润滑油和液压油。双方提供的上述物品均应符合主机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在试航和试验期间所消耗的水、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和油脂类费用由建造方承担。

3.试航满载吃水

买方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提供试航所需供应品外,建造方还应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试航所需的备品,使本船达到技术说明书规定的试航满载吃水(即设计吃水)所需的压载(淡水、海水或其他规定的压载物)由建造方付费。

4.验收或拒收的方法

1)当建造方通知本船试航结束时,买方或买方的监造师应在此之后六(6)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建造方接受本船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

2)但,如试航结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设备不符合本合同技术说明书要求,建造方应会同监造师检查故障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如有必要可重新进行试航,买方不承担额外费用。当建造方通知这些修改和/或重新试航完成时,买方应在此六(6)个工作日内根据建造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后和/或重新试航的情况以书面确认的方式接受本船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

3)如买方未能在上述(1)和(2)款规定的六(6)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确认接受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买方应视为已接受本船。

4)本合同双方如对本船试航、试验的结果产生任何分歧,则应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办法予以解决。

5)买方不能因试航和/或进一步试验后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接受本船。建造方必须在按本合同交船前消除此类缺陷(如这些修改项目被建造方接受)。

5.剩余消耗品的处置

在买方接船时,本船还剩有建造方为试航提供的燃油、淡水或其它消耗品,买方同意以交船港的现行市场价向建造方购买上述物品,买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35)和45)规定付款。

买方为试航提供润滑油和液压油,建造方将以原价偿还上述试航实际消耗的润滑油和液压油,建造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35)和45)规定付款。

6.验收的有效性

按上述规定,只要本船符合本合同技术说明书的要求,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建造方接船应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如建造方符合上述其他条款规定的全部程序交船,买方不得拒绝建造方正式提交本船的要求。

 

第四节  交船

第十四条  交船和交船文件

1.时间和地点

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完成试航(或可能的重新试航)并为买方接受后,按技术说明书要求,本船将在         日或之前在安全系泊状态下由建造方在其船厂连同所有入级证书和法定证书交付给买方,如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许可的原因延迟交船,上述日期可予以顺延。

上述日期或按合同条款延迟的交船日期称之为“交船日期”。

2.何时和如何实施

如买方和建造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本船的交付应在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确认交船的交接船证书以及买方向建造方提交接船证书的同时立即生效,交接船文件一式四份,由双方签字生效。

3.应提交给买方的文件

在买方接受本船时,建造方应将下列文件连同交接船证书提交给买方:   

1)建造方按技术说明书进行的本船试航报告;

2)本船设备、属具含说明书规定的零备件等的清单,由建造方制定;

3)建造方制定的消耗材料、储备品清单;

4)建造方按技术说明书制定的本船完工图纸;

5)建造方提供的载重量和倾斜试验报告;   

6)按合同和技术说明书要求在本船交付时需提供的下列全部证书:

…………

各类证书需由有关当局或船级社出具。本船需满足本合同签字时业已生效的有关规范规则。所有证书应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买方。

 如在交船时船级社或建造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无法出具完整的证书,建造方需提供船级社或建造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临时证书,而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建造方应将正式证书提交买方。对此,买方应予以接受。

7)建造方出具保证声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权、费用、索赔、其他妨碍买方所有权的事项均不存在或已结清。特别是与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国家的税务或费用无关,也与建造方在交船前和其分包商、雇员和船员在本船试航或其他场合中发生的全部债务无关。

8)建造方开具的商业发票;

9)建造方提供的销售账单。

4.  交船时的扫尾工程

如在交船时本船尚存在少量的不影响船舶安全和航行的扫尾工程,则双方应书面列出扫尾工程项目数量和完成日期,全部扫尾工程应在交船日期后的四(4)天内完成,且应记录在本船相关的完工文件中。该扫尾工程不影响建造方交船,买方也应当接船。

第十五条  交船时间的推迟和延长(不可抗力)

1.  延迟原因

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本船的建造或交船前所履行的条款(包括分包商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诸如战争、封锁、革命、暴动、战争动员、国内骚乱、暴乱、罢工、破坏、工厂关闭、当地气温超过35℃、天灾、公害、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地震、潮汐、台风、飓风、风暴、或其他非建造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如外部电源长期中断、铸锻件质量问题等视情况而定),以及任一描述的不可抗力,无论其性质前面是否指明,或建造方遭受损失或建造方工厂或其分包厂或本船的任何部分遭受火灾、洪水或其他有可能非建造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或由于设备和/或材料供应厂商破产,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所产生的延迟时,建造方对此类延迟不承担责任,本船交付日期予以顺延,船价不得有任何扣减,但总的延迟时间不应超过所有此类延迟的总和并受本条中买方取消合同的权利和本合同所有关于有权和允许延迟交船时间的相关条款的制约。

2.  延迟通知

在建造方认为有权按本合同宣布延迟交船时,建造方应在延迟发生之日起七(7)天内以书面确认的方式通知买方延迟的日期和原因。

同样,此类延迟结束七(7)天后,建造方应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方式通知买方延迟的终止时间,并确定由于此项延迟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延迟日期。买方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延迟交船作出反应,则被视为买方放弃反对延迟的权利。

3.  超时延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

如果所有允许延迟和非允许延迟的累计时间达到或超过    )天,但不包括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述的由于仲裁或买方违约或买方供应品延付引起的推迟,也不包括本合同允许的延长或延迟交船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条款并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建造方取消本合同,该取消通知需经书面确认。建造方可在上述累计延迟时间之后的任何时候书面要求买方作出选择,这时买方在收到该要求后三十(30)天内通知建造方其取消意图,或同意将交船日期延长至双方商定的日期,在此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再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延迟而引起取消,买方仍有权按上述有关条款取消合同。

4.  允许延迟的定义

由本条第1款所述的原因导致的延迟,但不包括本合同条款所允许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迟应理解为(在此称为)允许延迟,并区别于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需调整船价的非允许延迟。

第十六条  产权和风险

本船的产权和风险在交船前完全为建造方所有,在交船后即转移至买方。

在本船交付前,本船无任何留置权、抵押权、索赔、费用及其他妨碍买方产权的事项。

第十七条  船舶的拥有和驶离

1.船舶的拥有

买方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即拥有本船。

2.船舶的驶离

买方在上述本船交付和接受后五(5)天内应将本船驶离建造方的码头或交船地。如买方未能在上述五(5)天内将本船驶离,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船舶停泊费。建造方有权在五(5)天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将本船移往另一安全处所,建造方应在事先通知买方。

 

第十八条  船舶登记

本船应在验收和交船后,由买方根据(此处写以登记国家的名称)法律注册登记,一切费用由其自理。

第十九条  质量保证

1.材料和工艺的保证

在建造方将本船交付给买方后十二(12)个月内,建造方保证对本船、其船体、机械设备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建造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制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设备(但由买方或以买方名义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发生因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和/或制作工艺错误引起的缺陷承担责任。如果建造方不负责本船的设计工作,则由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缺陷,建造方不承担责任。

2.缺陷的通知

买方发现属于本保证范围内据以索赔的缺陷或偏差后,应立即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形式通知建造方。在买方的书面通知中应详细说明缺陷的性质和由此引起损坏的程度。建造方在保证期到期后三十(30)天内未收到缺陷通知,建造方对保证期到期之前发现的缺陷不承担义务。在保证期到期后三十(30)天内应书面通知发生的缺陷,需要说明缺陷的性质和损坏的程度,则随后的索赔视为符合要求。

3.缺陷的修复

建造方应自行对本条所保证的本船或设备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或更换。这些修复和/或更换应由建造方完成。

但,如建造方不能修理本船,如建造方的更换材料、部件的运输将影响或推迟本船运行,则在此情况下,买方可自行选择在其他地方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但买方无论如何应首先尽快用书面通知、口头告知建造方将要修理的时间和地点。如本船及其运行没有推迟,其运行未受影响,建造方有权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级社代表,核实买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质和范围。在此情况下,建造方在检验结束后,应迅速书面通知买方,认可或拒绝这类缺陷。在一般情况下,随后指派的保修工程师,将代表建造方处理该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建造方应立即将包括此类修理或更换含运输费的实际成本,或按其他国家主要船厂实施类似修理或更换的平均费用包括其运输费用取其低者以美元电汇给买方。

1)建造方认可按本条应补救的缺陷,或;

2)建造方在收到买方缺陷通知后三十(30)天内,不接受也不认可上述缺陷,并拟提请仲裁。任何争议将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仲裁。

4.建造方责任范围

建造方对在上述保证期满后发现的缺陷不负责任。

建造方对由于本条第1款所述原因引起的缺陷或损坏负责,建造方责任局限于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担保期内,由于一般磨损或不是由于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缺陷而导致的该船设备损坏,建造方无义务修理。发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灾、意外事故、或错误处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买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包括该船官员、船员、乘员或在该船上工作的人员引起的,而不是建造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该船及设备损坏,建造方不负责任。同样,对于那些由建造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换而造成的本船设备任何部件的损坏,建造方也不负责任。

 根据本合同条款,建造方将本船交给买方后,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责任和义务(保留第九条所明确规定的对买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材料、设备、设计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由于建造方忽略或错误导致的损失的责任或义务。无论如何,建造方都不负责买方在本船所承担的义务中的间接损失或特定损失或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浪费时间、损失利润或收入或滞留费用在内的费用。   

 本条担保的及建造方的责任与义务是专有的和不可替代的,于此表示买方放弃了其他补救、保证、担保或责任,无论这些权利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由法律赋予还是其他(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性、适销性和间接损坏方面的责任)规定的,是否由建造方疏忽所引起的。该担保不能延长、变更或改变,除非双方的授权代表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  保修期和保修工程师

1.保修期

本船的保修期为十二(12)个月,自交船当月起算至第十二(12)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止。

2.保证工程师

建造方应指派一名或二名保修工程师作为建造方代表,从本船交付之日起随船服务三(3)个月。买方及其雇员应给予该保修工程师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建造方代表在船上的职责。买方应给予保修工程师按照该船轮机长相同的待遇,并应向其提供食宿、医疗和人身保险,建造方和/或保修工程师对此不承担费用。

买方应每月向保修工程师支付美元(USD    )作为各项开支,其中包括工资。买方还应承担在服务期满后飞返建造方所在地的旅费及保修工程师在履行其职责时与建造方通讯联系的费用以及(如有)其医药费和住院护理费。买方及其继承人和/或指定人有责任向建造方和/或保修工程师和/或卖方赔偿保修工程师的个人伤害,包括死亡,或保修工程师财产的破坏、损失或缺损,如该死亡、伤害、损失和/或缺损是由于买方、其继承人和/或指定人或其雇员和/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过失造成的。

有关本款细节,双方应按照本款内容在交船时另行签订一份书面协议。

第五节  法律

第二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非经双方商定也可适用其他国家法律。

第二十二条  买方违约

1.违约定义

如出现下列情况,买方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规定之义务:

1)根据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第二期或第三期或第四期款项到支付期,并收到建造方按第五条提出的付款通知后,买方未予支付;或 

2)买方在收到建造方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提出的付款要求后未根据第五条第35)款,45)款向建造方支付第五期款项;或

3)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按时提交本船,而买方没有接船;

4)买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并且在建造方书面通知后一定期限内未能纠正的,也视为违约。

 2.违约通知

如买方因上述付款或履行义务违约,建造方应于本条第1款所述之违约发生后,及时用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应立即书面向建造方确认上述通知已收到。若买方在三(3)个日历日内不向建造方发出书面确认,应视为买方已按时收到上述通知。

3.利息和费用

1)如果买方对于本条第11)款和/或12)款规定的进度款项付款违约,自付款到期日后的十五(15)天起,买方应按年利率为百分之  (    )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15)日之后按年利率为百分之  (    )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如买方未按本条第13)款规定接收该船,应视为买方第五期进度款付款违约,并应支付按前述利率计算的利息,自第十三条第6款规定的准备交船之日起算(包括当日在内)。

2)如买方对前述11)或12)或13)款规定违约,除本合同有关规定条款外,买方应支付建造方因买方违约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和开支。

4.交船前违约

1)如买方出现本条第11)或l2)或13)款所定义的违约,可根据建造方选择,将交船日期按买方违约持续时间推迟。

2)如买方出现本条第11)或12)或13)款所定义的违约,并持续十五(15)天,建造方可行使下列权利和补救措施:

i)建造方根据本条第2款已用书面确认的形式向买方发出违约通知,建造方有权自行选择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在买方收到取消或解除的书面通知后,所有买方供应品归建造方所有,本船及其设备、机器应由建造方单方出售或采取其他措施;

ii)(适用于买方对本条11)所定义的违约)建造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第五期款项、利息以及根据本合同规定出售本船所花费成本和/或费用,有权宣布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项到期,在宣布后,建造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按其签发的保函条款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项。

5.本船的出售

1)当按上述规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后,如认为适当,建造方有权建成或不建成本船,在此状态下建造方可公开或私下出售本船,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无须对买方由此招致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如出售本船,建造方应书面通知买方。

2)如出售已完工的本船,建造方出售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由于买方违约给建造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项和/或合同价格差额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关条款的规定,其利息计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如出售未完工的本船,建造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成本、由于买方违约对建造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这里所指的建造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或建造方为未安装到船上的设备和/或材料所付费用);和/或建造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费用、开支、消费和/或专利税减去建造方保留的分期款项,并补偿建造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数额的利润损失。

4)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如售船收益超过前述按照规定所需支付的总额时,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无息付给买方,但付给买方的各款项(如有)的数额不应超过买方已支付的各期款项的总额和买方供应品的成本。

5)如售船收益不足以支付前述应付款项的总额,买方应按建造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额。

第二十三条  建造方违约

建造方未完成下述各项义务即构成违约:

1、建造方未尽力执行本合同,而使本船建造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船日完工,但按本合同第六条所述,建造方有权延长合同交船期,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的延迟交船除外;而且如买方已将建造方上述违约通知了建造方,建造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十五(15)天内未向买方说明已采取了使买方满意的有效措施来赔偿其违约行为。

2、建造方在其他方面未能尽力履行本合同建造工作,或未能履行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契约、协议及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建造方应立即支付应付的劳力、材料、服务及其它收费的协议;而且如买方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将建造方的违约行为通知了建造方,而建造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15)天内未尽力改正其违约行为或履行上述契约、保证或协议,以及此后未认真执行完工任务或补救违约的措施。

3、如建造方被解散或裁决破产或整体转让给债权人,或建造方财产被指定为某一人或多人接收,不管是破产指定还是财产诉讼指定,不管是暂时指定还是永久指定,或建造方请求根据破产法条款重组或进行诉讼,或在债权人、股票持有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提出上述请求并为法院认可的。

4、当本合同出现事先无法预料的情况(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有权延迟完工的情况除外)时,如买方认为该情况将导致建造方无法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同转让

1.建造方的转让

建造方为确保其融资投入不受损失,有权将本合同利益转让给其融资方。

2.买方的转让

1)买方为确保其融资投入不受损失,有权将本合同利益转让给其融资方。

2)买方征得建造方同意(建造方不应无理拒绝)后,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转移或将本合同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3)原买方应与新买方一起保证且共同负责新买方与建造方之间的合同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船舶留置和抵押

1.船舶留置

如建造方没有过错,在买方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时,建造方有权留置所占有的建造中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得以偿还。

2.船舶抵押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方有权作为抵押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并应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合同。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和仲裁

1.船级社/船舶规范管理机构

任何关于船舶是否符合入级船级社或其他船舶规范管理机构的规则、规定以及其他条件的争议应提交入级船级社的船级委员会或其他船舶规范管理机构解决,其意见具有裁定作用,并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

本合同其他任何争议应提交下列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

2.调解

双方可以在未将争议提交仲裁前,协商同意将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上海海事调解中心调解解决,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和上海海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册。双方同意将根据海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共同选定或请求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依法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限制。除非任何一方反对,如果海事调解程序中的调解员同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调解员可以继续作为仲裁员作出裁决。

如不同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解,则双方同意采用

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3.仲裁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如双方不同意提交上述规定仲裁机构仲裁,则双方同意在(地点或机构,)适用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中止和终止

1.买方的终止

如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买方有权发出通知终止本合同:

1)为建造方提供担保的还款担保人被视为无力偿付债务,除非建造方在收到买方要求提供替换的还款担保通知的三十(30)天内提供一个买方能够接受的替换的还款担保;或者

2)除去允许的延误,建造方不履行与船舶建造有关的工作至少连续达到    天,如此后买方向建造方发出书面通知给予至少    天表示将按照本条款终止合同,而在该期间内建造方没有改正他们的违约行为;或者

3)如发生以下任何事件:

a)交船日期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长超过180天,

b)交船除了任何可允许的延误外延误超过180天,

c)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误与除可允许的延误外的延误的总和超过270天。

建造方可以在买方终止权利产生后的任何时候通知买方要求同意一个新的交船日期或者终止本合同。该新的交船日期应当是建造方合理预计船舶将准备交付的日期。在收到建造方要求的十五(15)天内,买方应将其决定通知建造方。如买方没有终止本合同,则新的交船日期应当被视为交船日期,前提是该日期不迟于建造方还款担保到期前三十(30)天。如船舶没有按照新的交船日期交付,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本船航速、载重量、舱容量的超限降低以及主机油耗的超限过量,使买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234款的规定减少合同价格接船,也可以终止或取消本合同。

5)船舶状况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中止履行的缺陷;

6)建造方提供的担保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

2.建造方的终止

如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建造方有权发出通知终止本合同:

1)为买方提供分期付款担保或者履约担保的担保人被视为无力偿付债务,除非买方在三十(30)天内提供一个建造方能够接受的替换的履约担保;或者

2)买方没有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达到二十一(21)个银行日,如建造方因此给予买方至少五(5)个银行日的通知表示将按照本条款终止的意图,而在该期间内买方没有改正违约行为。

3)买方没有接收按照本合同交付的船舶。

4)买方没有按照本合同提供分期付款和履约的担保。

3.建造工作的中止

在不影响建造方终止权利的情形下,如买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任何应付的分期款项达到十五(15)个银行日,建造方有权选择中止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并有权延长交船期,直到买方付清未支付的数额。

4.视为无力偿付债务

任何一方或者提供还款担保的担保人如停止经营、解散或者重组(除了合并或者重建的目的)清算,接管者、信托者或者类似官员的指定、破产、停止支付或者类似事件的发生应当视为无力偿付债务。

如对方被视为无力偿付债务,任何一方有权发出通知终止本合同。

5.买方终止的效力

如本合同被买方终止,建造方应当退还所有买方向建造方按照合同已经支付的数额加上按照合同规定年利率从支付日到还款日的利息。建造方还应退还买方供应品,或者如其无法退还,建造方应向买方支付与买方为该供应品所花费用相等的数额。

6.建造方终止的效力

如本合同被建造方终止,建造方应有权保留买方的供应品以及买方分期支付的任何款项,并且有权完成或者不完成船舶的建造,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应当按照合理条件以公开或者私人出售方式可以合理获得的最好价格出售船舶(船舶建造无论完成与否),包括已经安装或者使用在船舶上的买方供应品。

1)如出售已完成建造的船舶,建造方获得的出售收益应按照下列顺序使用:

a)支付建造方出售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违约导致建造方损失的其他费用;

b)支付合同价格项下所有未支付的分期款项,包括终止后将要支付的,以及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从买方应付之日起的利息;

2)如出售未完成建造的船舶,建造方将获得的出售收益应按照下列顺序使用;

a)支付建造方出售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违约导致建造方损失的其他费用;

b)支付终止之日合同价格项下应付但未付的所有分期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从买方应付之日起的利息;

c)支付船舶部分建造的所有费用除了任何已付的分期款项以及上述(b)支付的金额;

d)支付由于买方违约导致建造方合理的纯利润损失。

3)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如出售获得的收益超过按照上述使用收益的数额,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该超过数额(不包括利息),只要向买方支付的数额不超过买方分期付款的总和。建造方应同时同意买方自负费用将未安装或者使用在船上的买方供应品(如有的话)从船厂运走,或者向买方支付该供应品的全部价值款。

4)如出售获得的收益不能向建造方完全支付上述买方应付的总数额,建造方可以按照合理条件以公开或者私人出售方式可以合理获得的最好价格出售未安装或者使用在船上的买方供应品(如有的话),使用该出售获得的收益支付买方应付的差额,并且将多余的退还买方。

(5) 如出售获得的收益仍然不能向建造方完全支付上述买方应付的总数额,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差额,加上合同规定利率从买方应付之日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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