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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C标准造船合同样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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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号:)

——上海格式

本合同由依据(此处写以国家或地区名称)法律组建和营业,并以(此处写以国家和城市名称)为注册营业地的(此处写以船东单位全称)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或“委托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营业,以中国(若有,此处写以船舶贸易公司的注册地)为注册营业地的(此处写以船舶贸易公司的全称),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营业,并以中国(此处写以造船公司或造船厂的注册地)为注册营业地的(此处写以造船公司或造船厂的全称)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卖方”或“建造方”)于        日在(此处写以签约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的名称)签订。

鉴于本合同所含的双方约定,卖方同意在卖方的造船厂设计建造、装配、下水、完成(此处写以船型名称和艘数)船,并在完工和试航成功后出售给买方,本船具体技术规格要求将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予以说明。本船将悬挂(此处写以船旗国的名称)旗。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中所述金额付款。

 

第一节  船舶

第一条  概述

1.工程编号

本船应在卖方或其确定的造船厂建造,并具有造船厂的船舶工程编号       。

2.本船主要技术文件

本船按照下述主要技术文件进行建造、装配和完成:

1)技术说明书(图号:   

2)总布置图  (图号:   

3)舯剖面图  (图号:   

4)厂商表   (图号:   

3.本船主要技术参数

根据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1)船舶主尺度

            m

两柱间长       m

     m

     m

设计吃水       m

     kn   

       t     

       m3  

2)主推进装置

本船按技术说明书规定应配置    台主机,型号为    ,最大持续功率为    

,  kW,额定转速为   rpm

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应根据技术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界定、测量和认可。

4.保证

1)航速

建造方保证按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本船应在满载并符合气象要求和船体外表洁净条件下,经修正后的试航速度不低于    kn。试航速度应根据技术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风速及浅水效应进行修正。

2)载重量

本合同使用的“载重量”一词,应符合技术说明书中的有关定义。

建造方保证本船的载重量在设计吃水、水比重1.025(或1.000t/ m3的情况下,不少于    ,公吨(t)。

3)舱容量

建造方保证按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本船的实测舱容量不少于     m3

4)主机燃油消耗

建造方保证本船主机在台架试验、正常持续输出工况以及燃油热值为千卡/千克时,燃油消耗不超过  /马力。

5)本船的实际航速、载重量、舱容量和主机燃油消耗应由建造方测量,测量工作应由买方监造师或买方授权代表在场时进行,便于校核或认可。

如建造方和买方对此测量有所分歧,经双方同意,可请入级船级社组织复核。入级船级社复核的结果和决定应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条  船级、规范和规定

1.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试验和交付,应该按照(此处写以入级船级社的名称)船级社的规范、规则和国际公约进行,获得(此处写以船级符号)标记,并符合船旗国政府主管当局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1)在合同日已经生效的,或;

2)虽然在合同日尚未生效,但是在合同日之前已经批准和公布,而且将在交船时或交船前作为强制实施的;

所有这些船旗国政府主管当局的法律、法规和船级社的规范、规则和要求都应该无条件地遵守。

2.船级社或主管当局的最终意见对于相关方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则和要求具有约束力。

3.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规范、规则和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有),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各方意见一致,否则均由建造方支付。

在建造本船过程中所使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技术,无论何时均需按照技术说明书规定的船级社规范和规则进行检验和试验。

第三条  设计--设计合同的责任

船舶设计是根据船东对船舶的要求--设计任务书,由船舶设计单位来完成的,船舶的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航区和航线、船型、用途、船籍和船级、动力装置、航速和功率储备、续航力和自持力、载重量、舱容量、生活设施等),以及满足船级社规范和有关当局的规定主要取决于设计工作。为了保证设计质量,明确责任,双方必须签订设计合同。

如本船的设计由船东指定的国外  设计公司提供,船东就必须与其指定的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建造方再和  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分包合同,完成本船的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方对本合同中由于船舶设计而引起的船舶缺陷和错误,以及不能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而造成的航速、载重量、舱容量不足、油耗过量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船舶设计的图纸拖延而造成的交船期延长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本船的设计是由建造方联系的设计单位来做,设计合同就由建造方与该设计单位进行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方对本合同中由于船舶设计而引起的船舶缺陷和错误,以及不能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而造成的航速、载重量、舱容量不足、油耗过量等承担责任,由于船舶设计的图纸拖延而造成的交船期延长也应承担责任。

第四条  环境保护

1.有害物质的使用

建造方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拆船公约的决议,及合同签订日前生效的修订条款,应当:

1)在设计和建造船舶时尽量合理地考虑到船舶的最终处理方式;

2)最大限度地使用绿色、低碳、可安全拆解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

3)最少地使用已知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潜在危险的材料。

根据买方的要求,建造方应与设备生产厂商磋商为买方提供一份由船级社签发的绿色环保证书的符合声明,包括船舶编号和主要船舶规范,以及任何和全部已知的在建造中利用的设备和系统中使用的有害物质的信息。

有潜在危害物质清单应包含船上的每种已使用的材料的位置和数量/容积等。

2.保护涂层

船舶双舷侧部位和专门的海水压载舱应根据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特涂。涂层标准应符合船级社和主管当局的法规、规范、规则和要求。

3.原产地

如买方要求,建造方应在厂商表和技术说明书中列出本船所有主要设备的原产地。

第二节  财务

第五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1.合同价格

本船的购买价为(数额和币种)(),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格”),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并可按本合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2.币种

本合同项下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均应为(币种及符号)。

3.支付条件

本船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付款向建造方支付(以下陈述拟以美元支付为例,若采用其他币种支付,按同样原则处理):

1)第一期款项: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的款项,应在建造方开具还款保函后三(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

2)第二期款项: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的款项,应在本船开工后三(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

3)第三期款项: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的款项,应在本船第一只分段上船台(或安放龙骨)后三(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

4)第四期款项: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的款项,应在本船下水后三(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

5)第五期款项: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的款项,加上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对本合同价格的调整、修改或变更而导致的加减账,应在交船日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建造方应在预定交船日十(10)日前用电子信箱或传真方式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

6)第六期款项: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的款项,应在本船保修期满后三(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

4.支付方式

1)第一期款项:当收到建造方经买方代表签发认可的(下同)关于本合同已生效的书面通知后,买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本期数额汇付至由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此处写以银行全称,下同)建造方账户内。

2)第二期款项:当收到建造方关于本船已开工的书面通知后,买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本期数额汇付至由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建造方账户内。

3)第三期款项:当收到建造方关于本船已分段上船台的书面通知后,买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本期数额汇付至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建造方账户内。

4)第四期款项:当收到建造方关于本船已下水的书面通知后,买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本期数额汇付至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建造方账户内。

5)第五期款项:在本船预定交船日至少三(3)个工作日之前,买方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按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方式存入数额为已作调整的本期款项,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文件,声明一旦建造方向该银行提交由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共同签发的交接船议定书的副本,则该款项归建造方所有。如有利息,归买方所有。

如本船未能在预定日交船,则买方有权决定在存款期满时取出或不取出存款及其利息。如此后建造方确定了新的交船日并书面通知了买方,则买方仍应按以上程序处理。

6)第六期款项:当收到建造方关于本船保修期已满的书面通知后,买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本期数额汇付至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建造方账户内。

本合同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各期进度款项。

5.预付款

买方有责任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预付款,并至少应在三十(30)个日历日前,书面通知建造方预付款项,此预付款项不包括本船的任何价格调整。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向建造方提交一份由一流国际银行(以下称“保证人”)签发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建造方为受益人,并为建造方银行和建造方认可的不可撤消、无条件的执行保函,此保函保证买方履行支付合同价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期款项的义务。如交船期推迟或延长,则买方对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也可相应延长。

7.还款

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如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时,建造方则需按买方指定的账户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建造方的全部进度款项,其中包括从电汇付款日开始到还款日为止的利息(利息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

建造方应该在合同签订日同时向买方提交由(此处写以银行全称)签发的与附件“A”格式一致的还款保函,作为对买方的保证。

第六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船的合同价格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予以调整:其一是本船实际建造要素与技术说明书中的规定有所差别,其二是外部市场条件与签约时有所变化。双方一致同意,本条款所谓本船实际建造要素是指航速、载重量、舱容量、主机燃油消耗、交船期和其他项目,本条款所谓外部市场条件是指主要原材料、设备的价格和汇率。双方一致认为,所谓合同价格的调整是指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双方一致理解,这种合同价格的调整是指合同价格的补偿而不是罚款。

本条款以下部分的陈述拟对上述各项建造要素的差别和外部市场条件的变化分别作出具体补偿规定。

1.航速

1)如本船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下同)比本合同第一条41)款规定的保证航速降低3/100.3)节以内,则合同价格可不作调整。

2)如本船的实际航速比本合同第一条41)款规定的保证航速降低0.3节以上,则从0.3节算起(含0.3节),本合同价格应作如下减少:

小于0.3     USD  0 

大于等于0.3节小于0.4  USD

大于等于0.4节小于0.5  USD

大于等于0.5节小于0.6  USD

大于等于0.6节小于0.7  USD

大于等于0.7节小于0.8  USD

大于等于0.8节小于0.9  USD

大于等于0.9节小于1     USD

3)如本船的实际航速低于保证速度(  节)1节以上,则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拒绝接船或取消合同,或根据上述方式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但最大扣除额不得超过   美元(USD)。

4)建造方有权对影响航速的缺陷消除后进行重新试航测速,以达到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保证航速。

5)如本船的实际航速超过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保证航速,则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下列款项作为奖励:

航速超过在3/100.3)节以内,则合同价格可不作调整。

其后每超过1/100.1)节,合同价格增加USD ,但最大增加额不得超过    美元(USD    )。

2.载重量

1)如根据技术说明书在规定的设计吃水状态下测得的实际载重量不低于保证载重量(吨)98%(吨)的,则合同价格可不作调整。

2)如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98%(吨),对不足保证载重量98%的每1吨,合同价格减少美元(USD)。

3)如本船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    吨以上,则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拒绝接船或取消本合同,也可减价接受本船,合同价格减少最大值不超过 夺夺夺地美元(USD )。

4)如本船的实际载重量,在规定设计吃水状态下超过102%(     吨)以下的保证载重量,合同价格可不作调整,超过102%以上的每超过1%(      吨)的每1足吨合同价格增加  美元(USD)。但最大增加的数额不超过    美元(USD )。

3.舱容量

1)如本船的实际舱容量不低于技术说明书规定的舱容量的98%以内,则合同价格可不作调整。

2)如本船的实际舱容量低于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舱容量的98%,对低于98%的部分舱容量其合同价格应按    美元/3进行减少,但减少的最大值不超过美元(USD    )(小于13的可忽略不计)。

3)如本船的实际舱容量低于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舱容量的 3时,则买方可以减少合同价格接船,也可以取消本合同。

4)如本船的实际舱容量超过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舱容量的102%,对超过102%的部分舱容量,合同价格应按    /3进行增加,但增加的最大值不超过美元(USD    )(小于13的可忽略不计)。

4.主机燃油消耗

1)如造机厂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技术说明书规定的保证燃油消耗值等于或少于百分之    5%),则合同价格可不作调整。

2)如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值大于百分之    5%),则    %以上的油耗按每超过1%,合同价格减少美元(USD    ),(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计算)。

3)如台架试验测得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大于10%,即油耗超过 ___/制动马力/小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该台主机或拒绝接船或取消本合同或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但减少的最大值不超过 美元(USD )。

5.交船期(延期交船或提前交船)

1)如交船日期延迟至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交船日期后的第三十(30)天的午夜12时之前,合同价格可不作调整。

2)如交船日期自第十四条所述日期之后延迟超过三十(30)天,则从交船日起的第三十(30)天午夜12时起算,每迟壹天合同价格减少    美元(USD    )。

除非双方对此另有商定,对延迟交船损失的补偿应从第五期合同价格的分期款项中扣除。但不论如何,最大延迟天数不应超过(   )天包括买方同意在延迟       )天后接船,即扣除的最大额不超过美元(USD    )。

3)如按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交船日延迟了(    )天(为允许延迟天数加上不允许延迟天数的总和),买方根据第十四条所述自行选择解除或取消本合同,如超过        )天,买方还未通知取消合同,建造方可在此        )天后任何时间,将建造方估计的交船时间书面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内可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如果买方未能在三十(30)天内给予任何反馈,则视为买方已接受新的交船日。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本船未能在双方同意的新的交船期交船,买方仍有权根据上述相同条款取消本合同。

4)如交船日期按本合同第十二和十三条所述而被延迟,则不应被视为延迟交船,合同价格也不应该降低;如果交船日期由于第十五条所述的允许延迟原因而延迟,则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或减少。

5)如本船将早于本合同第十四条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则建造方应通知买方,且该通知至少在预计新的交船日前        )天发出。买方按下述情况支付建造方一定数额的奖金:

如在规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内交船,合同价格保持不变。如比规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础上,每提前一天,在合同价格上增加    美元(USD)作为奖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最大值不超过美元(USD    )。

实际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交船期之后,允许的延迟交船期之前,建造方无权得到本条55)款规定的奖金。

6)如建造方未能按其宣布的新的计划交船日交船,则建造方仍可在此之后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况下,为了确定对买方的违约赔偿(根据本条第1款(1))和买方取消本合同的权利(根据本条13)款),建造方新确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视为替代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原交船期。买方的上述违约索赔和取消合同的权利仍按第本合同第十三条41)、42)和或43)款的范围内执行。无论如何,第十四条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建造方确定的新的预计交船日期)应视为买方有权违约索赔和解除本合同和建造方由于延迟交船违约赔偿责任的期限,如本条51)、52)、53)款所述。

如建造方实际上是在新的计划交船日之后但在第十四条规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建造方仍然可以按照本条第55)款规定获得奖金。

6.主要原材料和设备

本款所谓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是指合同船舶的钢材和主推进设备。

本合同中的合同价格是基于签约时的钢材和主推进设备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确定的。如该基础价格与建造方和供应方签署的购买合同的实际购买价格的差额高于基础价格的  ___%,超出部分的差额将由本合同双方共同承担,其中建造方承担  %,买方承担  %。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双方或可在签约时对照基础价格予以明确,并以附件形式附后。

7、汇率

   本船建造周期相对较长,为了防止由于美元(USD)与人民币(RMB)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合同双方的经济变化,双方同意以船舶合同签字日由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牌价为基准,在以后的船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日期时的汇率变动由合同双方各承担50%。汇率变动的最大限额应不超过合同船价的2%,超过部分由买方承担。

8.其他(可选择条款)

设置本款的作用是为某些特种船型的特殊技术要求项目留有前瞻性的余地,以便在这种项目的技术要求实际数值发生变化(未能达到或超过)时,使本船合同价格得以调整。

任何根据本条第12345678款作出的合同价格的调整都应在本船第五期分期付款前由合同双方书面确定。

9.解除合同的效力

双方在此明确理解并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按本合同条款规定解除或取消本合同,则买方仅享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补偿,无权享有上述或其他地方所规定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七条  税务和关税

1.税务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在中国境内的税务(如有),包括印花税应由建造方负担。建造方在中国境内或其他地方获得的用于建造本船的设备或装备,其税务和/或关税应由建造方负担。

2.关税

  根据合同/或说明书条款将要或可能由买方从国外提供安装到本船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由买方从国外提供本船航行用的备件、食品、物资在中国境内征收的关税以及出口本船或其部件、设备的出口关税费用(如有),应由建造方向买方补偿并保证买方利益不受损害。

除上述的税务和关税外,其他的税务和关税(如有),应由买方负担。

 

第三节  生产

第八条  图纸的审批和认可

1、图纸的审批

建造方应按照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将本船有关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一式三份寄给买方(或其委派的代表)以待技术上的审批。在买方收到图纸后十四(14)天或者建造方寄出后二十一(21)天(二者择其短者)内,买方应将一份经其批准的或者附有提出修改意见的图纸资料寄还给建造方,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图纸资料未按时寄还给建造方,则应视为图纸和技术资料已被完全批准,除非买方特别书面要求延长时间且建造方也已书面同意的话。

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买方将附有提出修改意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寄还给建造方,并且如上述的修改意见在内容和性质上均为必要的修改项目,则建造方应该按照改正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开始或继续建造本船。如这类修改意见标注不清楚或不详细的话,建造方有权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建造。

技术说明书后附有一份主要项目供应清单,上面刊载买方希望掌握的由建造方推荐的供应厂商。买方在收到这类通知后十(10)天或建造方通知发出后十五(15)天(二者择其短者)内事先用书面形式提出要变更某些供应厂商的理由。

对于买方未提出不同意见的供货厂商,建造方可以对其自由选择。如买方执意选取一家非建造方选定的供货商(无论建造方最初是否推荐过),且如买方的这种意见涉及到成本的变化,建造方应该将成本变化的数额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通知后十(10)天或建造方发出通知后十五(15)天(二者择其短者)内有权通知建造方仍然坚持原有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所变化的成本数额就应增加或从合同价格中减去。若买方未采取任何行动或者放弃其原有的意见,则建造方应该在遵守建造方的担保责任条件下,自由选择任何一家被推荐的供货厂商。

双方同意凡涉及到本船供货的与建造方的供货厂商的一切接触均应通过建造方来执行。买方保证尽最大努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地对要求审批的资料文件进行审批。上述各种审批并不减少建造方对该船承担的义务。

如建造方希望在厂商表之外选择其他供应商,应事先征得买方书面同意。

2.图纸的认可

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    天内共同商定需送交买方认可的图纸清单(以下称“清单”)。在监造师抵达建造方船厂之前,清单中规定的图纸应寄送至买方,买方应在收到后    ,(  )天内(不包括邮寄时间)将认可或注解的图纸寄回建造方。

在监造师抵达建造方船厂的同时,买方应书面通知建造方,陈述授权监造师可代表买方认可或不认可清单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给买方的图纸。监造师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天内将这些图纸连同认可或注解一并返回。

如果监造师或买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通知建造方认可或不认可,则视为这些图纸已被自动认可。

经买方或监造师认可的图纸应视为最终的图纸,其后的任何改变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说明

1 本船建造所用图纸及技术说明书已在本合同生效日或之前由各方签字并成为本合同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如果本合同条款与图纸及说明书不一致或有矛盾,则在该不一致或有矛盾处,图纸及说明书无效,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但在其他场合,图纸及说明书应具完全效力。如图纸与说明书不一致或有矛盾,则该不一致或有矛盾处,应以说明书为准。但如说明书有要求而图纸未标明的工程以及图纸上标明而说明书未作要求的工程,应由建造方作为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来完成。图纸、说明书与本合同条款之间的任何不一致或有矛盾之处,以及图纸与说明书之间的任何不一致或有矛盾之处,如一方发现,需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3 但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同意对技术说明书进行修改或变动,可能会引起合同与说明书不一致或有矛盾之处,则以修改或变动为准。

第九条  监造和检验

1.买方监造师的委派

买方将自费及时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称为监造师)。监造师应由买方书面委任,并常驻在建造方的船厂,负责对在建船及其主辅机械进行检验和监造。建造方保证为监造师进入中国或建造方船厂所在地及时办妥必要的签证,监造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则,买方负责给予建造方申办签证通知。

2.监造师的监督和检验

对本船的船体、机械设备以及舾装设备的必要检验由入级船级社和买方的监造师在整个建造过程中实施,以确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技术说明书进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时间内,监造师有权按照双方商定的试验清单参加试验及在建造方船厂、分包厂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关材料的储存地检查本船及其机械、附件。如监造师发现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产工艺不符合或将不符合合同或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监造师应立即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如同意监造师的意见,则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改正。建造方如不同意监造师的意见,则应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或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解决,可提请入级船级社解决,该船级社的意见具有裁决作用,对双方均有说服力。在此情况下,建造方可以继续进行建造工作。买方应向建造方承诺和保证,监造师按照双方同意的检查步骤、程序和一般的造船惯例进行检验,并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误期时间减少到最低程度。

建造方应在其造船厂或附近免费提供买方监造师的办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设施。在本船建造期间直到交船日,监造师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机械、附件及和本船有关的施工场地和材料加工储放场,包括建造方的船厂、车间、仓库,从事本船施工的分包商和材料仓库。如建造方分包厂在本市以外地区,则前往该处的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监造师在市内的交通工具由建造方提供。

3.建造方的责任

在本合同项下买方委派的监造师均被视为买方的员工,买方、监造师或买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在船上和/或建造方或分包商的厂区,参与建造本船而发生人员受伤,包括死亡在内,只要不是因建造方、建造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建造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只要不是因建造方、建造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建造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买方监造师、买方雇员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财物的损坏、灭失等,建造方也不负责。

4.薪水及费用

按本条规定,监造师或由买方委派的雇员的薪水及日常开支,均由买方自理。

5.进度报告

买方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监督并要求建造方按月报告本船的实际建造进度情况。

6.监造师的更换

建造方有权书面要求买方更换对监督建造本船不称职和不满意的监造师,并说明理由。如有必要,买方将派员至建造方船厂调查此事,如买方认为建造方要求合理,即应尽快更换。

第十条  分包

建造方可以根据技术说明书或厂商表中的规定,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建造工程项目分包给有资质的、经验丰富的分包商完成,但此类分包项目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试验工作应在建造方的造船厂完成,建造方仍应对所有分包工作的正确实施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买方供应品

1.买方的责任

1)买方应在本船建造适当的时间内自行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一部分技术说明书中约定的物品(以下简称买方供应品),并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应处于完整无缺的状态,以便安装在本船上。

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到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纸、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资料。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由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进行安装或由其承担安装工作,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

3)如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损失,该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

如买方供应品迟交超过三十(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本船,并不在本船上安装该供应品,在此状态下买方应予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

2.建造方的责任

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运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安装上船。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性能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修改、变更和加减账

1.如何实施

本船建造所依据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可在本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后的任何时候予以修改或变更,如果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修改根据建造方的合理判断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所承担的其他义务,且买方同意按下述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交船时间和本合同其他条款(如有)。在上述条件下,建造方应同意尽力满足买方的此类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变更以合理的费用和切实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

此类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包括一份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如有)的协议和交船时间延迟或提前的协议,并向建造方提供建造方满意的附加保证,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于更改而改变说明书的协议。上述修改协议或变更说明书应由双方互换函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而生效,双方交换的函件应作为建造本船说明书的修改部分,并作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一部分。在修改和/或变更说明书的协议达成后,建造方应按此对本船的建造进行修改,包括任何增减项目和建造相关的工作。如双方因无论何种原因未就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交船时间或提供建造方附加保证或修改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则建造方没有义务接受买方的任何修改要求。

2.规范规则等的改变

1)在本合同签订后,如船级社及授权的法定机构修改本合同和说明书中规定时,买方或建造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后应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传给对方,买方收到建造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后(  )天内,买方应书面将本船修改或变更的决定(如有)通知建造方,并由买方自行决定是否在本船上实施修改或变更并传达给建造方。假如买方首先同意下述条款,建造方应及时对本船进行修改和更改:   

a)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所产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价格的增减;和/

b)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而引起的交船时间的延长;和/

c)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导致的保证航速和载重量的增减;和/

d)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导致本合同或说明书或两者的任何改变;

e)由于合同价格增加而向建造方提供建造方满意的附加保证。

有关本款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按上述有关说明书和/或图纸的同样方式处理。

2)如不论何种原因,双方不能就合同价格的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保证航速和载重量的增减,或向建造方提供附加保证,或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如有)达成协议,则建造方有权根据合同及说明书的有关条款继续建造本船,买方也应继续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说明书的条款。

3)对于任何强制性的规则、规范的修改,即使建造方和买方未能就价格、交船期的变动达成一致意见,建造方还应遵守该等强制性的规则规范进行,但可以书面声明保留调整价格和交船期的权利,双方的争议可以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程序解决。

3.材料和/或设备的代用

如按本合同或说明书的需要用于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设备无法及时采购而满足交船,在建造方提出合理证据并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后,建造方可以提供满足船级社和建造本船所适用的规则、规范要求的材料及设备予以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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