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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劳工政策及办理工作许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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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斯洛伐克劳工政策

  斯洛伐克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为斯劳动政策主管部门,斯地方劳动局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签发工作许可,并定期公布岗位空缺情况。劳动局须在失业登记系统查询是否有斯洛伐克公民适合这一岗位的情况,如果可以找到当地合适的应聘者,将优先考虑本国公民。但有下列情况除外:对斯洛伐克适用的国际条约有特殊规定(主要涉及欧盟、中东欧和瑞士等国的公民);实习者(超过1年的工作实习者);交流学生(年龄在26岁以下,根据斯加入的青年交流项目短期工作);学者和教师(在大学长期学习的学者和工作的教师,或者在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及牧师。

 

  斯对部分国家劳工申请工作许可的数量有配额限制。该配额在双边的协定中予以规定。有关协定可以在地方劳动局查询。

 

  二、工作许可(非欧盟成员国公民)

  1、申请工作许可的条件:申请者年龄超过18周岁。

  2、居留许可与签证:警察局将根据工作许可酌情签发临时居留许可(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

  斯洛伐克将于2007年12月21日加入申根,具体签证的申请条件将参照申根签证的规定。

  申请工作许可无需交纳管理费;申请居留许可需要交纳管理费。

 

  三、不需要申请工作许可的情况

  1、在斯洛伐克境内有永久居所的外国人;

  2、因与家庭团聚而获得暂时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3、因参加特殊项目而获得暂时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4、斯洛伐克外侨;

  5、被批准申请庇护的外国人;

  6、被批准难民身份的外国人;

  7、下列人员,可连续在斯工作连续不超过7天,或1年累计不超过30天,而无需工作许可:

(1)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及学术研究的学者,为从事某项具体的研究工作;

(2)艺术工作者参加某项具体的活动;

(3)26周岁以下的学生;

(4)执行合同项下提供货物或服务工作,或提供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

  8、根据国际公约规定,在斯无需工作许可的外国人;

  9、外交使团及国际组织成员家属,根据其所属国与斯洛伐克签订的互惠协议;

  10、国际援助救助机构人员根据国际协议提供救助工作;

  11、被位于欧盟成员国境内的雇主派往斯洛伐克境内工作;

  12、在斯从事业务的合伙组织或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

  13、受雇于国际运输组织,并被外国雇主派往斯洛伐克工作的外国人。

  14、外国记者。

  根据斯《非法工作法》(Act no. 82/2005 Coll)的规定,下列行为为非法工作:为法人或个人工作,没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者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临时居留许可;工作者没有工作许可。

  以下为非法雇用行为:没有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与雇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履行向当地社会保险单位告知义务;雇用无工作许可及暂时居留许可的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请工作许可所需文件

  1、地方劳动局负责审批劳动许可的工作,其分布图可到网站www.upsvar.sk查询,审批时间为30天(从递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审批结果将在下列网址中查www.employment.gov.sk,www.upsvr.sk 或者 www.minv.sk。电话咨询:0800 191222。

  2、工作许可申请表可以在www.employment.gov.sk网站下载。

  工作许可申请表附件内容:

  (1)合法有效的雇用合同;

  (2)斯劳动局关于劳动力市场情况的结论(该岗位是否有合适的斯公民);

  (3)雇主雇用的说明函;

  (4)学历学位证明,需要由斯法院翻译译成斯文;

  (5)申请者护照复印件;

  (6)斯洛伐克无刑事犯罪登记证明;

  (7)雇主承担各种税务保证。

  工作许可的期限一般最长1年,但可以续延,申请者须在工作许可到期前30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五、工作许可的失效与撤销

  工作许可的失效:许可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居留许可到期;

  工作许可的撤销:劳动者违反当地法律;用欺骗手段获得工作许可。

  

  六、 劳动保险

  自2004年1月1日起,斯洛伐克执行461/2003号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该法律规定的雇主和雇员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下:雇主须为其雇员向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雇员需要缴纳的部分,由雇主在其工资中扣除。

 

1、医疗保险:

雇主支付

雇员支付

个体从业人员支付

国家支付

10%

4%

14%

4%

 

  雇主有义务在与其雇工建立劳动关系8日内,将其雇工向社会保险机构注册,或当其余雇工解除劳动关系后8日内注销注册。如果雇工受雇于多个雇主,雇工只能选择一个保险机构注册保险。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伤残保险、失业保险、保障基金和储备基金。

 

(1)疾病保险

雇主支付

雇员支付

个体从业人员支付

自愿支付

1.4%

1.4%

4.4%

4.4%

 

(2)养老保险

雇主支付

雇员支付

个体从业人员支付

国家支付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支付

自愿支付

5%

4%

9%

9%

9%

9%

 

(3)伤残保险

雇主支付

雇员支付

个体从业人员支付

国家支付

自愿支付

3%

3%

6%

6%

6%

 

(4)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完全由雇主支付,根据危险情况分为不同等级,雇主根据不同等级所需支付的比例为:

 

危险1级

0.3%

危险2级

0.5%

危险3级

0.7%

危险4级

0.9%

危险5级

1.1%

危险6级

1.3%

危险7级

1.5%

危险8级

1.7%

危险9级

1.9%

危险10级

2.1%

  

  (5)保证基金

保证基金由雇主支付(强制性),比例为0.25%。

 

(6)失业保险

 

雇主支付

雇员支付

自愿支付

1%

1%

2%

 

(7)储备基金

雇主支付

个体从业人员支付

自愿支付

2.75%

2.75%

2.75%

 

                                              200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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