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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针对外资并购修改对外经济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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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德国各界一年多的讨论,德国政府制定了《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条例》第13次修改案草案,并于8月20日获得德国政府内阁通过。修改案中新增的限制外资并购德国企业内容始终备受关注,本文就此进行介绍并略做分析。

 

一、草案出台背景

随着俄罗斯、中国以及中东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来自这些国家的企业和国家基金开始参股德国等欧美国家的企业,引起德国舆论界关注。经过媒体渲染,很多人开始担心某些国家基金意图通过投资手段控制德国重要行业,从而达到经济利益以外的政治目的。中国国家投资公司的成立,及其去年5月投资22亿欧元参股知名的私募基金公司美国黑石集团,更加剧了这种担忧。

 

二、主要修改内容
  德国《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条例》第13次修改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德国联邦经济与技术部对外来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25%以上(含25%)股权的收购项目拥有审查权。这里的外来投资者指所有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以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者在欧盟或EFTA内的分公司和工厂视同于外来投资者。股权比例计算即包括收购者直接收购的股权,也包括其通过下属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审查权有效期为收购合同缔结之日起的三个月或参与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起的三个月。如德经济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决定实施审查,则须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递交收购有关的材料。所需材料范围由经济部决定,并在联邦司法部公报上予以公示。在企业递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德经济部须作出是否对收购项目进行干预的决定,并向德联邦政府汇报审查结果。如经济部认为该收购项目危害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必要进行干预,须得到联邦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草案中规定,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定义参照欧盟法律及欧洲法院的判决。德经济部对已完成的收购项目可实施的干预措施有两种:一是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在收购后行使股东表决权,也就是限制外来投资者对德国企业重大事项施加影响;二是取消此次收购,委托财产管理公司将项目复原到收购前状态。为确保项目不受审查,收购方可预先向德经济部申请收购项目不影响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证明。

 

三、各方反应

该草案获得德政府内阁通过后,德政府及联邦经济部数次就草案内容进行解释。德国经济部长格罗斯表示,“德国将一如既往地对外资开放”。草案中限制外资收购的内容纯粹是预防性规定,政府不会轻易动用。而且,草案中既没有增加收购审批程序,也未规定外资公司申报的义务,因此不会给正常收购项目带来额外负担。审查有效期过后,收购项目即可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进行审查以及实施干预的标准在于收购项目是否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并且危害要具有实质性和足够的程度。在这方面,欧盟法律及欧洲法院的判决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受到干预或禁止的收购项目将非常少,德国开放的投资环境不会受到影响。

 

德国经济界对草案内容普遍持反对意见,认为草案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消极信号,暗示德国对外资充满敌意,这有损德国对外资的吸引力。草案中对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标准含糊其辞,这使得限制规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也易使某些收购项目成为政治交易的砝码。德国最重要的两大商协会——德国工业联合会(BDI)和德国工商总会(DIHK)都在政府内部听证会上明确表示反对草案规定,并且在媒体上对此进行强烈批评。BDI甚至指责该草案违背了欧盟关于对外资开放的法律。对此,欧委会已表示将在近期对草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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