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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招商引资与投资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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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除向中国出口椰油外,现正在向中国的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推广宣传用椰子纤维编织网改变沙化土壤和护坡等技术。该技术很成功,成本也不算太高。如果用椰子纤维网做河流护坡比水泥坡大大降低成本,待坡上长满草,效果比水泥坡好;没在水中的网可减缓水流速度,坡不易冲坏;该纤维不怕冷热,不易腐烂,可持续使用 5 年。另外,椰子纤维还有其它的用处,如做席梦思床垫垫料,汽车顶棚隔热材料等,价值会更高。

 

外包业

2012 年菲律宾服务流程外包业务收入为 134 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 15%,对 GDP 的贡献率为 5.4%,菲律宾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和语言优势,在世界新一轮社会分工深化过程中抓住了机遇,其服务外包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也从中获得了巨大收益。菲律宾在服务外包产业的竞争力主要来自于五个方面,分别是:广泛的英语普及、包容的文化、低廉的人力成本、与美国密切的政治关系,以及积极的政策扶持。这些优势使菲律宾在传统领域中的 BPO 业务更易取得成功,比如呼叫中心业务,而教育上的相对落后加上人口基数有限(别忘了菲律宾的总人口还不到中国和印度的十分之一)导致高端人才供应不足,这就限制了其在 ITO 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高端市场的发展。菲律宾近期虽然也意识到要拓展高端市场,但任务还是相当艰巨的,原因在于基础设施完善需要一段时间,人才数量规模的可挖掘

潜力有限(菲律宾每年向市场提供的高校毕业生为 38 万,中国则是接近 600 万),而且其亚洲版的美国式民主制度将导致其国内政治动荡局面长期难以改变。近期菲律宾的服务外包产业还会获得巨大发展,竞争力不容小觑,但是长期来看,在中国、印度持续加大教育投入,有效人才供应逐渐增加的背景下,中、印的潜力将会充分释放,服务外包产业真正的竞争还是会在中、印之间展开。

旅游业

2012 年到访菲律宾的外国游客约为 427.28 万人次,比 2011 年增长 9.2,旅游业收入 41 亿美元,对 GDP 的贡献率为 1.6%。菲律宾视海滩和度假区等景点为该国旅游业的亮点,但游客更关注如何到达这些景点—如航线、机场、码头等因素以及安全问题,而这些恰恰是菲的短项。相比东盟其他国家,游客往往认为菲律宾在到达景点方面做得最差。结果2012 年菲外国游客入境人数仅名列东盟第 6,落后于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游客增速仅 7%,落后于越南、柬埔寨等新兴旅游市场。

制造业

2012年制造业产值为512亿美元,占GDP20%。截至20138月份的三个月,菲律宾工厂产量增长最快,因为它正试图满足一个菲律宾国内不断上升的需求和出口多样化。

据菲律宾国家统计署(NSO)统计,2013 8 月份生产指数增长 18.3%。而 7 月份经修订后的数字为 14.9%,在 2012 8 月份仅为 2.4%。根据菲律宾国家统计署的数据,家具及固定设备,增长了 175.4%;化工产品增长了 145%;皮革产量增长了 101.9%,排在第三位;而基本金属和烟草制品分别增长 38.3% 51.9%

 

六、投资政策

 

(一)税收政策

1. 财政优惠政策:(1)免所得税新注册的优先项目企业将免除 6 年的所得税,传统企业免交 4 年所得税。扩建和升级改造项目免税期为 3 年,如项目位于欠发达地区,免税期为 6 年。

新注册企业如满足下列其中一个条件,还将多享有 1 年免税奖励:①本地生产的原材料至少占总原材料的 50%;②进口和本地生产的固定设备价值与工人的比例不超过每人 1 万美元;③营业前 3 年,年外汇存款或收入达到 50 万美元以上。

2)可征税收入中减去人工费用。

3)减免用于制造、加工或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的赋税。

4)可征税收入中减去必要和主要的基建费用。

5)进口设备的相关材料和零部件减免关税。

6)减免码头费用以及出口关税。

7)自投资署注册起免除 46 年地方营业税。

2. 非财政优惠措施:

1)简化海关手续;(2)托运设备的非限制使用:托运到菲律宾的设备贴上可出口的标签;(3)进入保税工厂系统;(4)雇用外国公民:外国公民可在注册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和咨询岗位 5 年时间,经投资署批准,期限还可延长。总裁、总经理、财务主管或者与之相当的职位可居留更长时间。

 

(二)金融政策1. 贷款规定(1)本币规定

根据菲律宾中央银行有关外汇交易的规定第 22 章涉及借款及担保条款的总方针,除非得到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批准,各授权代理银行(AABS)不得向外国人进行本币贷款。

如果各授权代理银行获准向外国人进行本币贷款,他们的贷款能力以及能够放贷的金额应有各金融机构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评估后确定。向菲律宾本国居民发放贷款同样需要进行类似的评估程序。

单一贷款人限额制是各银行在向任何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或其他实体发放贷款、进行信贷安排及担保的一个关键要素。银行所能发放贷款的金额最多只能占到其资产净值的25%。有关单一借款人限额制的具体情况,菲律宾中央银行在 2004 年发布的第 425 号文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外币贷款

贷款必须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备案后才能通过外汇向授权代理银行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附属公司购买后方可使用。所有的公共及其私营部门在向外国责权人、境外金融机构及外汇储存机构获得授信支持之前,必须向菲律宾中央银行进行登记并获得许可后方可生效,除非菲律宾中央银行另有相关政策。其它私营部门要想从这些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安排中获得贷款,只要这些贷款最终是通过外汇向授权代理银行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附属金融公司购买获得的都必须向菲律宾中央银行进行登记并获得许可后方能生效。

3)须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许可的贷款进行如下贷款时,必须首先获得菲律宾中央

银行许可:(a)除外汇储存机构的短期贷款外,下列公共实体部门要想通过外汇形式获得贷款,不管贷款期限多长、责权人是谁以及外汇来源是什么,都首先必须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许可。

中央政府及其下属的机构和部门;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企业;政府金融机构,银行间短期的正常借贷款除外;地方政府;其他公共实体部门。

b)私营企业要想通过外汇形式获得贷款,不管贷款期限多长、责权人是谁以及外汇来源是什么,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都首先必须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许可。

由政府的公司以及/或者政府金融机构担保;由各授权代理银行进行外汇担保;由外汇储存机构通过境外贷款或存款直接放贷或通过抵押形式发放贷款。

c)私营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希望向共有或私营企业重新放贷的。

d)其他私营部门的贷款,不管贷款期限多长以及通过哪种类型的比重形式发放,只要是通过外汇形式向银行系统获得的贷款。

4)无需首先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许可的贷款(a)进行以下贷款无需首先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许可;境外私营企业从外汇储存公司或其他境外来源以外汇形式从菲银行系统获得的贷款,不管贷款期限多长;外国人从外汇储存以外汇形式从菲银行系统获得的贷款,不管贷款期限多长;(b)金融机构之间正常交易所产生的短期贷款(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不论是在共有还是私营的金融机构,例如同业拆款等;(c)外国采购商以出口预付金的形式支付给私营企业的短期贷款;(d)以下私营及共有借款人从外汇存储机构获得的短期贷款;商品及服务出口商—如果贷款是用于支付与出口相关所需的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成本并符合比索脱换规定的。

生产者/制造商,包括石油公司和公共事业部门—如果贷款是用于支付借款人所需的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成本。

e)私营进出口商从在菲律宾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境外银行机构及其外资银行获得的短期贷款,并满足以下条件:贷款不由政府的金融机构或公司进行担保;贷款专门用于特定的贸易交易行为,例如用于清算/支付进出口商品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是出口业务,则用于支付借款人在出口之前的融资要求,但不应再通过中/长期外汇贷款进行融资。

计划用于支付外汇的贷款应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责权人,而计划用于支付进出口前比索成本的贷款应通过汇款的形式出售给银行系统。同时要满足相应的授信和登记和备案要求;从相关放贷机构获得的任何贷款时,应在获得贷款的 5 个工作日内报告给菲律宾中央银行;放贷银行应向菲律宾中央银行汇报如下情况:提供未来 6 个月内向私营借款人的短期放贷计划,同时注明计划放贷的额度,并附上计划发放贷款的借款人/收款人名单;向合格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月度报告;借款人应在每个月月末的后 3 天内提交有关其交易和短期贷款现状的月度报告。

f)私营进出口商以其他境外来源或放贷人获得的短期贷款,如果各项条件符合第 24.5

章所规定,第(F)条除外,同时贷款还需满足菲律宾中央银行针对国外贷款人短期转贷的有关规定。

g)不由外国政府或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担保的私营贷款用于进口可以自由进口的商品,但必须有期限超过 1 年的延期信用证、往来账户或承兑交单进行支付担保。

h)由外国公司向其在菲律宾境内的下属公司或机构发放私营贷款,不管贷款的数额和期限是多少,只要贷款是用于支付合法的项目及成本。

2. 外汇管理规定菲律宾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比索对美元的汇率由市场来决定。菲律宾中央银行有时会通过买卖美元来干预外汇市场,避免汇率出现大的波动,同时定期发布指导性意见,确保汇率市场稳定。

3. 将资金及利润汇回本国通常情况下,外商在菲律宾境内进行投资无需向菲律宾中央银行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外商如需将资金、分红、利润、收入等以外汇的形式通过菲律宾的中央银行授权的代理银行及其下属分行或附属外汇机构汇回本国时,则必须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备案。外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登记备案;(1)外商对菲律宾公司或企业的直接投资;(2)投资于以比索为主的债券;(3)投资于在菲律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4)投资于以比索为主的金融市场票据;(5)投资于菲律宾中央银行授权的代理银行最少(90)天的比索现金存款。只要在菲律宾中央银行进行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可以足额并马上向其国内汇回投资金额、分红、利润及其其他收入等。

4. 其他特殊规定限制资本和对外投资外流的规章制度安排包括:菲律宾公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进行海外投资;所投资金来源于投资者的外币储存机构或存款账户;所投资金不属于按要求必须出售给银行系统换取比索的资金;所投资金来自银行系统,但是每个投资者每年用于对外投资的数额不能超过 3000 万美元。

 

(三)投资鼓励政策1. 行业鼓励政策菲律宾投资署每年制定一部“投资优先计划”,规定政府优先发展的项目领域,该计划经总统批准后发布,详情可以查询菲律宾投资署网站:www.boi.gov.ph,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领域中有一些是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

2. 地区鼓励政策菲律宾将棉兰老岛地区专门列入投资优先计划。2012 年投资优先计划专列《棉兰老岛自治区特别清单》,规定棉兰老岛地区以下产业享受优惠政策:出口行业(包括出口商和供应商)、农业、农业企业和渔业、基础工业(包括药业、纺织业、无机和有机肥、矿业勘探和开发以及水泥制造业等)、消费品生产、基础设施及水电供给、工业服务业、工程工业、物流行业、东盟东部增长区贸易和投资企业、旅游业、卫生和教育行业、穆斯林产业等。此外,根据 2012 年投资优先计划所附欠发达省市清单,菲律宾对在阿布拉省、阿巴耀省、伊富高省、卡林噶省和高山省等欠发达省的郊区从事重要必需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给予等同或高于“先锋项目”优惠的鼓励及额外的税收减免政策。

3. 经济特区鼓励政策菲律宾经济区主要由菲律宾经济区署(PEZA)所辖的 96 个各类经济区和独立经营的菲律宾弗德克工业区、苏比克、卡加延、三宝颜、克拉克自由港等组成。

这些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包括:(1)企业可获得 4 年所得税免缴期,最长可延至 8 年。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后,可选择缴纳 5% 的“毛收入税”(GROSS INCOME TAX),以代替所有国家(中央)和地方税,其中 3%上缴中央政府,2% 上缴地方财政;(2)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律宾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下 AX CREDI 下),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3)经批准,允许企业生产产品的 30% 在菲律宾国内销售,但须根据国内税法纳税;(4)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5)给予初始投资在 15 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1 岁以下)在经济区内永久居留的身份,他们可以自由出入经济区,而不需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6)简化进出口程序;(7)允许聘用外籍雇员,为外国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 2 年的可延期工作签证,但外籍雇员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总雇员人数的 5%;(8)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费用的一半可以从上缴中央政府的 3% 税收中扣除;此外,是否给予 E.0.226 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由 PEZA 自行决定。

菲律宾目前共有各类经济园区近 300 个,入驻企业以日本、美国和欧洲国家为主,目前仅有 75 家中国企业进驻经济园区,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在经济园区内,菲律宾经济区管理署为入驻企业提供“全天候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具体包括签发进出口许可、建筑和居住许可、环境许可;办理特别非移民多次入境签证;自动化网络进出口程序及电子支付系统;从网站直接下载注册申请表,要求简化,批准容易;免征当地政府许可证费等。其经济园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园区指为工业发展所设立的专门区域,拥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排水系统、厂房和住宅。

2)出口加工区是区域内企业主要为出口导向型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包括进口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税收和关税减免等。

3)自由贸易区设在交通枢纽附近,如海港或空港周边。进口的货物可以免交进口关税,并在此进行卸货、分类、重新包装等。但如果这些货物进入非自由贸易区,仍需缴纳关税。

4)旅游经济区指专门为旅游业发展而设立的经济特区,区域适合建立旅游休闲设施,比如体育休闲中心、宾馆、文化和会议设施、餐饮中心等以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5IT 园区或建筑指专门为 IT 项目或服务设立的区域。IT 园区可以是一片区域或一栋

建筑,其整体或部分将具备为 IT 企业提供相应设施和服务的条件。

根据经济特区内的企业从事不同性质的活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1)进口固定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良种牲畜和基因材料等免除关税;(2)传统项目 4 年免所得税,先锋项目 6 年免所得税;(3)免所得税后的收入,仅需根据 5% 的税率纳税,以此替代其他各项国家和地方税收;(4)扣除进口替代品课税;(5)免除码头费用、出口税和进口费;(6)减免国内固定设备、良种牲畜和基因材料的课税;(7)可征税收入中额外减去人工费用;(8)托运设备的非限制使用;(9)外国投资者和家庭的永久居留权;(10)雇用外国公民;(11)可不经菲律宾央行审批汇出收入;(12)免除地方营业税;(13)如果已交纳 5% 综合所得税,外企在菲律宾分支机构免纳利润汇回税。

 

七、公司注册设立分公司或注册独资公司需要 20 万美元:在菲律宾设立分公司或注册独资公司应至少向菲律宾银行汇入(含设备、技术作价)投资 20 万美元(如先进技术企业或雇 50 名菲员工,可减为 10 万美元)。菲律宾证券委、投资署在得到菲律宾银行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后,才考虑办理注册手续。但注册手续较为简便,一般在 1 个月左右即可办妥。

设合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 200 美元:设立合资公司注册手续比较快,而且在投入资金方面不受 20 万美元的最低限制。按有关规定,最低注册资金为 2 万比索,最低实缴资本为5000 比索(约 200 美元)即可,但除新行业及产品出口超过 70%的企业外,一般行业菲方股份必须占 60%以上。如要设立此类公司,首要前提是必须在菲律宾找到合适的有信誉的合作伙伴。

独资公司与合资公司在政策待遇上无区别,菲律宾政府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根据投资行业、地区或产品是否出口划分的,与是否独资及投资比例关系不大。

 

(一)申请程序

1. 立项由公司行文向我国公司所在省(市)级外经贸委发申请,省(市)外经贸委向我驻在国使(领)馆经商务处(室)征求意见后报外经贸部审批;2. 准备新建公司的组织章程;3. 向菲律宾证券委申请公司名称,经审核后无重名后才能注册;4. 向菲律宾银行开立账户,汇入或存入注册所需资金,并由银行出具证明;5.向菲证券委申请注册(如为独资公司,则申请注册的机构为菲律宾贸工部国内贸易局)。

如外籍投资者的股份超过 40%,须向菲律宾投资署申请营业许可权:如在有优惠待遇的行业投资并要获得优惠,在菲证券委注册后,再报菲投资署审批;6. 向公司营业地市长办公室申请营业许可证;7. 通过营业地会计师行向菲律宾税务局登记,申请纳税编号、印制或购买增值税发票;8. 向菲律宾社会保险署和劳工就业部注册公司职工表。

 

(二)需提供文件材料1. 申请表一式 5 份;2. 菲律宾证券委确认申请为非重复名字(注册公司名称批复单);3. 我国内公司董事会决议在菲律宾设立公司的授权书(译成英文,经公证);4. 我国内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证明);5. 我国内公司章程(英文);6. 菲律宾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财政宣誓书、检查银行账户的授权书及菲律宾证券委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7. 我国内公司情况调查表。

345 项应有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经菲律宾驻华使馆或领事馆的再认证。

驻菲律宾公司人员,可先向菲律宾驻华使馆(领事馆)申请访问签证,持此类签证允许在菲律宾滞留 59 天,到期后还可申请延长 4 个月,持证人员可在此期间办理长期工作签证,期限为 1 年。外国公司在菲投资企业的派出人员一般为公司总员工的 5%。

 

(三)赴菲投资注意事项1.在菲律宾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创办如下企业类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地区总部以及地区经营总部。

2. 只要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是在外国投资法令清单(FIA)中,但不属于外国投资限制清单限制范围(FINL),就可以在菲设立独资企业。

3. 外国投资法涵盖了所有的投资领域,除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些领域由菲律宾中央银行监督和管理。

外国投资限制清单是指某些特定投资领域清单,在这些领域中,外国投资者的股份或投资额低于资本总额的 40%

4. 在以下条件下,在建外商或者投资菲律宾国内的企业的资本可以占到 100%:(1)投资的领域不在外国投资限制清单之列;(2)已缴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金,或经科技部认定为先进技术或直接雇佣不少于 50 名员工,投资者的已交资本标准可以降低到 10 万美金。

3)产品及服务是用于出口的。

5.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满足的条件:在菲律宾投资的法人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该企业所注册的投促机构,而注册机构的选择是由项目的地点决定的。具体如下:(1)项目地点在经济区或自由港区域之外的,应在菲律宾投资署注册;或位于棉兰老岛穆斯林自治区的区域投资促进署。

2)项目地点在经济区域或自由港区域内的,到如下地点注册:—卡加延经济区署—克拉克发展署—菲律宾经济特区署—苏比克湾大都市管理局—三宝颜经济区署6. 地区总部及地区运营总部可以开展的活动包括:(1)地区总部地区总部是母公司在该地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附属机构的管理、沟通和协调中心。

地区总部不需要在菲律宾获得任何收入,或以任何方式参加菲律宾当地任一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管理,或代表他的母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附属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司在菲律宾开展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营销行为。

2)地区运营总部地区运营总部可从事下列活动:总体的管理和规则;商务规则和协调;采购原材料和配件;公司财务咨询服务;市场规划和产品促销;员工培训和管理;物流服务;研发服务和产品开发;技术支持和维护;数据处理和交换;商务拓展。

7. 公司向国外汇出利润与分工及资本利得的程序:企业如想把利润、分工或遣返资本汇出菲律宾,需将汇款在菲律宾中央银行或菲律宾公平贸易和消费者权益局注册后,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企业应尊重菲律宾中央银行对外国投资注册程序相关规则与规定。

8. 具有菲律宾侨民身份的投资者享受的投资权益:外国投资法承认菲律宾侨民的权利。在从事储蓄银行或私营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金融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他们享受到与菲律宾公民相同的投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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