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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资主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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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乌兹别克独立后,政府始终重视吸引外资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外资政策和优惠措施。乌欢迎外国投资者注册生产型合资或独资企业并利用当地原料生产加工进口替代和出口型产品,以解决其外汇短缺、外流和就业困难等问题。



  一、 乌外资政策回顾



  乌独立12年多来,政府不断调整吸引外资政策,但效果并不明显。独立初期吸引外资政策比较宽松,如,1万美元法定资本即可注册外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10%)。随着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1996年11月乌曾颁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注册外资企业法定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外资比例不低于30%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同时对外资企业的调汇额度进行严格控制。客观上由于受调汇政策的影响,直接外资的流入有所减少,但利用贷款有所增加。 1998年3月乌政府对1996年11月乌颁布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进行了修订,称"为了鼓励创办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从1998年4月1日起,凡在乌司法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企业的法定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企业投资一方必须是外国法人,其投资比例不低于法定资本的30%,否则不被列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该政策沿用至今未变。1996年底,乌开始实行严格的调汇政策,导致许多中小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惨淡或被迫暂时停业。2001年底上述调汇政策才有所松动,到2003年10月,乌才实现了汇率并轨和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自由兑换。



  二、外资政策



  (一) 乌欢迎建立较大规模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在税收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越多,政府保证企业调汇的可能性越大;



  (二) 鼓励建立生产型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原料生产乌国内紧缺商品、进口替代和出口创汇产品。



  (三)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原料深加工领域、高新技术、节能、通讯、交通、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乌政府将优先考虑向被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项目提供便利,如利润返还、调汇等方面均可优先得到保障并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四) 鼓励外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乌对向中小企业投资的外商将提供税收和进出口关税等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



  三、乌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 被列入乌投资计划中的外资项目可享受免征7年所得税的优惠(原免税优惠期为5年)。



  (二) 合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如果从事农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其烈性饮料)、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设备、轻工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或从事再生资源及生活废料的处理和加工,自注册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三) 如果合资企业生产的儿童产品产量达到25%以上可享受5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5年期满后减征50%。



  (四) 如果外资企业投资比例占50%或超过50%,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五) 在偏远农村建立的生产民用消费品的深加工外资企业可享受3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合作期满后头几年纳税仍低于现行税率的两倍。



  (六) 轻工领域的合资企业,如果固定资金中外资所占比例不少于50%并将企业利润用来再投资,发展和扩大民用产品、特别是儿童用品的生产,可享受免征利润税。



  (七) 对生产加工出口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提供2年的免交所得税和土地税的优惠,而增值税可缓交财政。



  (八) 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车辆除外)及企业工作人员生活所需物资免征海关税;



  (九) 在乌直接投资超过5千万美元的外国企业法人从本国进口自身所需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十) 外资企业有权自由进出口自身产品并进口生产所需商品,无需申领许可证。



  (十一) 外资企业由出口自身产品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纳税后全部由企业支配。



  (十二) 合资企业在国家交易所有优先调汇权。



  (十三)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将合法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资金以外币形式汇往境外。



  (十四) 在乌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竟买的形式购买生产厂房、设备和住宅,也可长期租赁土地。



  (十五) 如果乌兹别克未来出台的法律恶化投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遵循投资时实行的法律。但该规定不包括为保障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环境保护而进行的法律变更。



  (十六) 外资占50%或50%以上的生产型合资企业,投产后2年内免征利润税,2年后,法定资本在100万美元或高于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缴纳利润税为16%。



  (十七)作为投资运入乌兹别克的技术设备免交增值税,包括:装配1998年被列入优先投资项目的设备、实施政府担保下的外国贷款投资项目运入的设备、外国投资者为新建和改造生产民用消费品所投入的设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运入的设备以及为开发国家石油天然气领域的项目运入设备。



  现有涉及在乌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乌的活动。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等。



  附:乌《外资法》和《外国投资者保障及保护措施法》的主要内容:



   一、《外资法》



  外国投资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为:



  1、权利



  1)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乌境内建立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优惠;



  2)独立确定和实施投资的规模、种类和投资方向;



  3)外国投资者可独立与法人和自然人签订协议;



  4)外国投资者可掌握、使用和分配自己的投资和投资活动中所取得的利润。根据投资者的决定,具有掌握、使用和分配投资及其利润的权利,按照乌法律有关规定可以把投资转给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在权利转移时,根据协议,双方相互之间关系可自我协调;



  5)外国投资者可独立和自由支配所获收入;



  6)外国投资者可以吸收外资、贷款和借款;



  7)外国投资者可利用自己帐户上的当地货币在乌外汇市场购买外汇;



  8)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土地。



  9)根据乌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拥有使用属于私有财产的权利。



  10)由于国家管理和执法部门的非法行为和决定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得补偿。外国投资者享有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一切权利。



  2、 外国投资者责任义务:



  1)乌境内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外方比例不能少于30%,注册金额外方不得少于15万美元;



  2) 遵守乌兹别克斯坦的现行法律;



  3)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规定纳税;



  4) 外国投资者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 外国投资者必须获得投资项目的鉴定,包括遵守乌国家法律规定的卫生环保规定和其他要求;



  6)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乌法律文件规定,对触犯乌法律规定的行为,外国投资者应接受相应处罚;



  7)外资企业在符合乌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可自主实施进出口业务,出口自产商品时可免办许可证和配额;



  8)按乌法律规定,外资企业有权进口自己生产所需的商品。



  9)根据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国投资者为生产所需带入乌兹别克境内的物资,以及外国投资者和位于乌兹别克境内的外国人带入乌境内的个人用品免征海关税;



  3、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的责任义务



  乌国家保障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乌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一切权利,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公正、平等制度,保证其安全。按照乌法律规定,凡是被授权人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合同,乌国家以及国家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需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外国投资者保障及保护措施法》



  1、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包括:



  (1)国家保障并保护在乌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2)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的国籍、住地、信仰、从事经济活动的地区,不得在履行乌国际协议时因投资者及投资的来源国不同而区别对待;



  (3)如果乌后来制订的法律恶化了投资环境,外国投资者在自投资之日起十年内可以遵循当初投资时的法律。外国投资者有权自愿享受新法令中优化的投资条款;



  (4)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及国家政权机关无权干涉依法经营的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



  (5)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在合法履行职责时,发现外国投资者有违法行为,可在权限范围内采取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措施。国家管理机关和执法机构不得以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而干涉和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其它合法经营;



  2、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下列领域投资,可充分享受向其提供的补充保护措施:



  (1)能保障经济稳定增长及优化国家经济结构;



  (2)能巩固和扩大国家出口潜力以及保障国家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3)向加工原材料、生产消费品、提供服务并保障居民就业的中小企业投资



  (4)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补充保障及保护措施也可以包括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担保、在财政上对投资项目给予的扶持、建立特殊的税务及支付制度、国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的其它保护措施。



  3、汇款保障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缴纳税金及其它费用后可以将外汇自由汇出乌兹别克斯坦,其中包括下列汇款:用于维持或扩充外资的初始金或补充资金;投资收益;依该法所获得的亏损补偿金;用于履行合同的支付资金;出售全部或部分外国投资所获资金;依法获得的其它收入; 如果外资企业失去支付能力、破产或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刑事调查、或者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发生违法行为,或者法院及仲裁机构裁决有必要制止抽走资金时,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可以阻止外资撤离。(一)基本优惠

投资法10年内不变;外国投资和投资者在乌境内的资产不被征收;外汇款项自由汇入汇出,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在乌获得的收益可以用于再投资活动或根据投资者的意愿确定;外资在投资活动结束后返还给投资者;保证投资没有政治或其他风险。

2007年,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集团在对乌企业活动改革和投资积极性所做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乌在完善商务环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主要体现在:简化了企业登记注册规定,理顺了自愿倒闭程序,降低了所有权转移成本和企业的税赋,这些举措刺激了私人资本的增长。据报告估算,2007年,乌企业的税赋总体上降低了26个百分点。

根据2006年6月7日总统令,为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所做的公正费用根据最低工资额计征,通过按楼房面积为基数计算费率,不再按固定费率10%国税利率计征,从而降低了所有权转让成本。

主要经济领域的私有化进程不断深化,私有经济成分不断提高,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承担投资义务的情况下以“零成本”收购破产企业。

乌制订了一系列中期技术改造纲要,涉及棉花加工、油脂、化工、机电、纺织、制药、建材和冶金领域。

(二)税收优惠

税收体系不断完善。法人和自然人的税务负担不断减轻,如,自1996年以来,法人所得税降低了四分之一。自2008年以来将利润税率降低到10%(2005年为15%,2006年为12%);统一社会税率从2004年的33%降低到2007年的24%;中小企业应缴纳的统一税率从13%降低到8%(商业企业为4%,饮食企业为10%)。

新实施的部分税则税率如下:

1、企业利润税(所得税)—10%;

2、增值税—20%;

3、个人所得税—13%; 中等收入人群—18%;高收入人群—25%

4、企业财产税—3.5%

5、统一社会税—24%

6、中小企业统一税—8%

7、天然气资源税—30%;凝析油资源税—20%;原油—20%;煤炭—3.8%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经济类企业,免征所得税(利润税)、财产税、社会设施发展税、小公司应缴纳的统一税以及免除向国家道路基金应支付的留成。

-这些税收优惠适用于外商私人直接投资:30-300万美元,优惠期为3年;300-1000万美元,优惠期5年;1000万美元以上,优惠期7年。但私人直接投资不受乌政府担保。

-上述优惠还适用于以下条件:在劳动力过剩的地区设立企业,如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林州、锡尔河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以及纳沃依州、安基延州、纳马干州和费尔干纳州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等。

-在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成分不低于50%;

-私人直接投资企业需通过乌国家注册;

-投资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新型现代化技术设备;

-享受上述优惠的投资收入应在税收优惠期内作为再投资,促进企业发展。

2、利润税(所得税)优惠:

自2008年以来将利润税率降低到10%(2005年为15%,2006年为12%);统一社会税率从2004年的33%降低到2007年的24%;中小企业应缴纳的统一税率从13%降低到8%(商业企业为4%,饮食企业为10%)。

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外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土地税。

2000-2007年间,利润税从38%降低到10%,统一社会费从40%降低到24%,对小企业和农场主规定的统一税率降低到10%。7年间,总税赋比例从40%降低到27%。

自2007年1月起,乌将利润税率降低为10%(2005年15%,2006年12%)。

-如外国投资是投向国家投资纲要清单中的项目,则法人在国家注册后的7年内免征法人所得税(利润税);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新成立企业(不是从事贸易、中介、供销和制作活动),自注册之时起第一年上缴25%所得税(利润税),第二年按规定税额减半缴税,以后按规定税率全额纳税;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在乡村地域内新成立的企业(不是从事贸易、中介、供销和制作活动),自注册之时起第一年免缴所得税(利润税),第二年按25%计征,第三年按规定税额减半缴税,以后按规定税率全额纳税;

-若公司出口额不低于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30%,减半征收所得税(利润税);

-若公司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15-30%,减30%征收所得税(利润税);

-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法人的产品5年内免征所得税(利润税)、统一税(对实体规定的简化税收系统);

-对外资在注册资本中占50%及以上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所得(利润)税率为15%(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对生产儿童、妇女用品和手工艺术品的法人企业征收10%的所得税。

3、财产税优惠:

-对新成立的企业在自注册起的2年内免征财产税;

-若公司出口额不低于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30%,减半征收财产税;

-若公司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15-30%,减30%征收财产税;

-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用于鼓励发展地方产品生产的主要生产型基金会5年内免征财产税。

(三)海关优惠

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进口的技术设备及其配件以及乌不生产、但地方生产工艺流程中需要的材料和部件5年内免征关税(海关手续费除外);

-外国投资者向乌运进的生产用财产和自用物品根据合同免征关税;

-对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法人可以免税运进价值超过5000万美元的自产商品;

-对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在乌施工的外国投资者或其他参与产品分成协议的工程人员根据项目文件带入乌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这些人员的个人物品均免征关税;

-对外国投资者作为对外资企业固定资本投入的技术设备进口免征关税。

如外资企业通过出售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获得60%以上的收入,该企业则被视为生产型外资企业,享受额外的税收、关税及其他优惠。

-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外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土地税;

-建材生产企业享受的行业优惠:根据乌总统2003年5月6日第3240号命令第11款,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建材和结构件的企业在进口设备及其成套配件时免缴海关关税(报关手续费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为完成乌总统2005年3月24日第3586号命令规定的任务,“乌兹别克斯坦建筑材料”股份公司所属企业进口乌本国不能生产的设备及其辅助材料免缴海关关税(报关手续费除外);对再次投入使用的新技术设备五年之内免征财产税;自2007年4月1日起,乌法律对进口技术设备规定的关税优惠就根据经济部、外经贸部和国家海关委员会批准的清单予以落实;如根据乌总统2007年3月14日第3860号命令第2、5款所规定的合同条款供应技术设备,则进口技术设备的关税优惠适用于成套制品和备件。

-如外国投资投向生产领域,乌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包括根据投资数额降低税率或在7年内对投资者免征所得税、增值税以及技术设备进口关税,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土地税,对出口企业给予一系列优惠等;根据2007年3月24日乌总统命令,为促进生产企业改造,重新装备新设备和新工艺,规定在3年内将税收基数降低到引进新设备、新工艺前的水平,并在新设备运转后的五年内免除财产税;根据2007年6月乌总统批准的《2006-2008年私有化纲要》,投资者可以零成本买断乌国家未持股的资产。

乌兹别克斯坦INFORFORM信息公司2003年12月18日称,乌兹别克斯坦议会近日批准决定,即取消给予在乌境内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利润税特别优惠的规定,使外资企业与乌企业在税赋上实行同等条件。


该消息是由乌兹别克斯坦议会预算、金融及财政委员会对外公布。该委员会指出,目前在乌境内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免交利润税取决于企业的专业化、外资比例及所在地。免交期限是自经营开始的2-5年。只有从事农庄经济、在农村地区成立的专门生产加工农业产品及在此领域提供服务的私营企可免交利润所得税,免交期为2-3年。


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在农村地区新成立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贸易、中介、供应、采购公司除外),自注册之日起第一年免除利润税,第二年缴纳应交金额的25%,第三年缴纳30%,后续年份应全额缴纳利润税。在城市成立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贸易及类似企业除外),自注册之日起第一年缴纳利润税的25%,第二年50%,后续年份应缴纳100%利润税。议会委员会代表认为,所通过的措施将使所有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平均分配,同时不会破坏新成立合资企业的投资条件。对所有生产消费品的企业实行交纳利润税的补充优惠政策。乌议会在上周批准了预算和2004年税收预算政策。2004年将重新审议一些税收税率,其中包括对企业的利润税,即自明年1月1日起此税率将由20%改为18%。2004年,对企业的利润税收款计划为2576.9亿苏姆(占预算收入的9.8%),而2003年预计自企业利润税收入2109.3亿苏姆(占预算收入的9.1%)。(12月18日汇率为1美元=978.85苏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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