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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一 乌兹别克引资政策2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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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在乌有多少外资企业?分布在那些行业?

  据乌方统计,截至2007年1月1日,在乌外资企业共计2919家,行业分布为:工业生产型企业占53.8%;商贸和餐饮企业占20.8%;建筑业占4.8%;交通运输业占4.2%;科技企业占0.3%,其他企业占16.1%。

 

  二、乌共吸引了多少外资?近两年情况如何?

  自独立以来已累计吸引外资约210多亿美元。其中2005年引资4.89亿美元,比上一年下降4.7%;2006年引资8.9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2007上半年引资4.17亿美元。

 

  三、都有那些国家投资?主要投资领域?

  在乌投资最多的国家依次为美国、俄罗斯、土耳其、英国、韩国、巴基斯坦、中国;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冶金、轻工、食品、电子、通讯、机械制造、纺织、基础设施等领域。

 

  四、乌吸引外资的主管部门是那几个?

  经济部、外经部、财政部是乌引进外资的最主要的管理机构。职能划分关系:经济部负责制定国家经济的总体发展战略;外经部根据发展战略制定引进外资计划;财政部根据国家财力来评估计划和项目的可实施性。

 

  五、对外资企业投资额有何规定?

  外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5万美元。外资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六、能否建立独资企业?

  允许建立100%的外国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在税收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越多,政府给予各种“特别优惠待遇”的可能性越大。

 

  七、乌鼓励什么样的外资投入?

  “五鼓励”

  (1)鼓励建立生产型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原料生产乌国内紧缺商品、进口替代和出口创汇产品。

  (2)鼓励在原料深加工领域、高新技术、节能、通讯、交通、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进行投资。

  (3) 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

  (4) 鼓励对边远地区投资。凡在边远地区投资的外商,可额外给与特别优惠。

  (5) 鼓励产品出口创汇。

 

  八、乌对生产型外资企业有那些优惠?

  ▲ 从事农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其烈性饮料)、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设备、轻工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再生资源、生活废料的处理和加工的外资企业,自注册起2年内免征利润税。

  ▲ 外资占50%或50%以上的生产型合资企业,投产后2年内免征利润税。

  ▲ 儿童产品生产合资企业投产后5年内免征利润税,5年后减半征收

 

  九、外资项目如果被列入乌国家投资计划中,享有那些优惠?

  头7年免征利润税,7年后减半征收。

 

  十、在边远地区投资享有那些优惠?

  在偏远农村建立生产民用消费品的深加工外资企业,免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及美化设施发展税、环保税、小公司小企业统一税及道路基金费。税收优惠幅度根据外资规模确定:

  30-300万美元: 免3年;

  300-1000万美元:免5年;

  1000万美元以上:免7年。

 

  十一、生产出口产品有何优惠?

2年免利润税,增值税可缓交。 两年免税期后,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减收“两税(利润税,财产税)”:如出口占销售总额的15%-30%,两均税减免30%;如出口占30%以上,减免50%。

 

  十二、作为投资运入的设备享有优惠吗?

作为投资运入的技术设备(车辆除外)免增值税(20%)、进口关税。

 

  十三、其他生产所需原材料呢?

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等免征进口关税

 

  十四、外国人能否购买土地?

    可长期租赁,但不可以购买。生产厂房和住宅,在乌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竞标的形式购买。

 

  十五、投资者的合法收入能否汇出境外?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将合法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资金以外币形式汇往境外。

 

  十六、还有什么特别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合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乌内阁于2005年9月授权外经贸部可以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各种特别保障和优惠,包括:提供政府担保,制定特别关税、税收和支付优惠,实行国家对引资项目的实施进程的监控,将投资项目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帮助解决国家配套资金等等。

乌政府是否签订提供保障和优惠协议的根据是“四个是否”

项目是否属于能够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优先发展领域;

是否能够大幅度改善国家的经济结构;

是否能够加强和扩大国家的生产能力和出口潜力;

是否属于能够促进原材料加工、消费品生产和服务、增加居民就业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十七、如果后出台的投资法律与以前的相抵触,外商有何保障?

法律规定: 如乌后出台的法律恶化了投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遵循投资时实行的法律。

 

  十八、存在何种投资障碍?

乌政府机构管理方式落后,社会体制突出“人治”而不是“法治”。主要表现为:高度集权、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与要求开放、自由、法制的市场经济法则之间的极度不适应。体现在:

1,总统集权,高度控制,官僚体制,政企不分,长官意志高于经济规律,计划经济色彩浓厚。

2,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寻租、索贿受贿现象严重。由此导致企业运行不畅,经营成本加大,发展前景难以预测。

4,法律多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说的是一回事,执行起来是另一回事。

 

  十九、近几年来情况是否有所改善?

有缓慢改善,但并未根本好转。特别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腐败,严重制约着乌经济的发展和外商的投资热情,已成为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主要障碍。

据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总部设在柏林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报告》,2006年度乌排在第155位,在总数163个国家中位于倒数第九,列在中亚五国最后一名;2007年度乌排在第175位,在总数180个国家中位于倒数第四,属于腐败比较严重、清廉度最低的国家或经济体之一,显示其在反腐败方面还要做更大的努力。

 

二十、中国企业来乌兹别克投资有哪些教训应吸取?

请见本栏目“附录十  中国企业在乌经商和投资失败教训”。

 

<b>乌兹别克的劳动力体制(En)</b>
  <a href="/accessory/200712/1196966795640.pdf" target="_blank">Labor syst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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