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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叙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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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在叙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相关法规

                        ——节译自叙151号法令

      (注:本文仅供参考,不具有司法解释效力,具体以阿文版法令为准。)

      (注:为便于对照阿文版法令,节选各章节法律条款均使用原文编号。)

第一章

第一节:

一、本法所涉外国企业指计划在叙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外(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公司、合作社团等。

第二节:

二、外国企业在叙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叙经济贸易部(企业司)注册后才能使用该企业名义、账户,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对于外国政府持股或参与的企业,在叙设立分支机构也必须经叙经济贸易部(企业司)注册,且在提交相应文件后需得到叙总统依据其经济贸易部长建议而颁发的前期特殊许可。若该许可申请被拒绝,企业没有复议的权利。

三、关于注册申请

⑴ 外国企业代表或总经理向叙经济贸易部提交注册申请,写明企业名称、成立地点、总部地址、企业类别、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下若另有分支机构也需注明)及其业务范围。

⑵ 叙经济贸易部有权要求外国企业在注册申请中提供其它说明信息。

⑶ 注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公司成立法律文本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合伙公司需提交经公司合伙人签字的公司成立法律文本复印件。

上述受理文件均须出自企业注册办公室等法定机构。

②若申请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公司实收资本和准备金总和超过5万叙镑的法定机构认证证明副本。该最低限额可根据法律进行调整。若经调查确认公司净资产已超过上述指标,经济贸易部长可以忽略该限制条款。

③银行公司需提交申请注册日所在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由董事长或其代理人签字。

④分支机构授权书需经申请企业总部所在城市管理机构依法公证;或在申请企业签字认证该机构资格后,经叙公证机构公证。据此申请企业可指定一名在叙分支机构所在地长期居留并直接向总部负责的总经理。

该名总经理必须具有叙国籍;或者在叙拥有股份或合伙公司,该公司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必须注册有分公司或代表处,其合伙人或股东必须具有叙国籍。

经叙总理府特别批准,该名分支机构总经理可以为申请企业所在国国籍人士。

分支机构总经理为法人的情况下,申请文件中需附带法人注册文件以及法人代表授权文件复印件。

若具备以下条件,经总理府特别批准,叙经济贸易部可以不依据上述总经理国籍条款,而批准注册拥有非叙国籍或申请企业所在国籍的分支机构代表:

a 该代表根据叙1949年5月30日颁布的103号法令有关条款已在企业司注册,并仍在履行职务。

b 通过安全、财政、经济部门核查,确定该代表已在叙居留4年以上,其居住地、家庭以及利益均在叙境内。

所有申请文件必须附带阿文翻译件,该翻译件需由经贸部确认资格的翻译制作。

四、分支机构总经理需拥有权限依法签署合同以及任何与分支机构业务有关的文件,并能够在政府部门或法院中以原告、被告或者其他身份代表公司。接受对该分支机构的服务和通知,并在叙境内拥有财务往来、签发单据的权限。

五、关于注册证书

⑴ 企业司长将在提交申请及上述第三款中所述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颁发注册证书,并收取125叙镑费用。

⑵ 在上述期限内,若经济贸易部不予批准注册,申请企业有权将事件上呈叙总统裁决。总统的决议将是最终的,不再有任何形式的复议。

⑶ 注册证书将在官方报纸上公布。

⑷ 注册证书仅能表明该分支机构已完成上述第三款中的所有手续。

⑸ 注册证书或其复印件应张贴在叙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办公室的显著位置。

六、依据本法注册的公司,自注册之日起具有叙法人身份。

七、外国企业在叙经济贸易部注册的分支机构,除开展其自身业务外,不得代表其他外国企业在叙经营业务。

八、若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室因总经理亡故或其他原因而空置,外国企业必须:

⑴ 自办公室空置日1个月内通知经济贸易部企业司。

⑵ 自办公室空置日2个月内任命继任者。

若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经贸部长有权中止该机构业务,直至依据本法第三款 ⑶ 条中 ④ 产生继任者。

九、

⑴ 分支机构应向企业司提交关于公司章程改动、资本增减、总经理人选变动的声明。

⑵ 任何有关外国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变动声明的认证副本,以及指定公司新总经理的委任文件的认证副本,应附在上述分支机构提交声明中。该批文件需经公司董事长或其代表签发(或签发自商业注册处),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⑶ 外国企业必须为在叙境内设立的隶属于其在叙分支机构的下属机构任命总经理,该总经理直接向在叙一级分支机构总经理负责。该经理必须拥有叙国籍,并在下属机构所在地有效居留;若该法人代表为公司,则该公司必须在叙境内成立,并在上述下属机构所在地注册有代表处,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拥有叙国籍。

外国企业在签发委任书任命下属机构总经理时,需向经济贸易部提交声明。自声明提交之日1个月内,企业将收到备案回执,该回执系依据本法第十二款有关规定签发,应悬挂在下属机构办公室的显著位置。

若下属机构关闭,外国企业应在自关闭之日一周内向经济贸易部提交声明,并将收到官方备案回执,该回执系依据本法第十二款规定签发。

十、

⑴ 经批准注册的分支机构应向企业司提交书面文件,声明该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办公地址以及地址变迁。该声明无需缴纳费用、无需向社会公布。

⑵ 经批准注册的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应在其办公场所外悬挂明显标志。

⑶ 经批准注册的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应提供在叙境内经营活动的所有账目,包括企业损益表。

⑷ 除非经叙总统批准,前述机构不得在叙境内公开认购其股份或债券。

十一、如果经注册的分支机构出现业务中止、破产、被兼并等情况,应按照本法第八、九款规定向经济贸易部企业司通报。

十二、经济贸易部企业司司长应依据本法第八、九、十一条对分支机构提交的声明签发回执,并收取一定手续费。该回执将在官方报纸上公布。

十三、分支机构对其章程的调整以及其他变化,包括作为法人与其他企业或第三方签订合同,均须按照前款规定在官方报纸刊登指定声明,否则皆不生效。

十四、各分支机构均应在其信件、发票等印刷品中标识其在叙办公地址、下属机构办公地址以及在企业司登记的注册号。

十五、申请企业有权在经济贸易部企业司,查阅依据本法予以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案例以及存档的相关文件,或在经济贸易部长的许可下,付一定费用获得上述文件的经认证的复印件。

十六、外国企业在叙开展业务的任何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被视为合法的处所。有关上述机构商务纠纷的通告均将被送达其合法处所。

十七、银行公司应在本财政年度6个月内向经济贸易部企业司提交上一财政年度阿文资产负债表。该表需经其在叙分支机构代表认证。

第三章

第一节:总则

三十、

⑴ 进口商应在其提交给政府部门的商务手续、以及提交给经济部门的进口许可申请中包含以下信息:

代理名字、分支机构总经理、进口渠道、前述机构商业注册号。

⑵ 特殊情况下,在经济贸易部长批准下,可不执行该条款。

三十一、

⑴ 在发生商务纠纷时,由初级民事法庭裁决该商务活动的业务属性:外国企业或商人在叙从事商务活动

① 视为在叙设立分支机构行为,适用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或第二章第二节相关条款。

② 视为在叙设立代理行为,适用本法第一章第三节或第二章第三节相关条款。

⑵ 法庭将考虑以下因素:

① 被雇佣人员从外国企业或商人处领取报酬。

② 以外国企业或商人名义购买或租赁房产。

③ 以外国企业名义在叙银行开设账户。

④ 以外国企业或商人名义在电话簿中登记。

⑤ 以外国企业或商人名义登记邮政信箱和电报地址。

第二节:处罚

三十二、

⑴ 任何人未经企业司注册即以外国企业或商人分支机构名义在叙从事商务活动,罚款250至10000叙镑。

⑵ 任何人未经经济贸易部注册即以外国企业或商人代理名义从事商务活动将被处以上述相同罚款。

三十三、

⑴ 本法所涉之分支机构,若违反第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款之规定,将处以100至1000叙镑罚款。

⑵ 本法所涉之代理,若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款之规定,将处以10 至100叙镑罚款。

三十四、分支机构总经理如未及时将分支机构停止业务或宣告破产情况通告经济贸易部,将处以100 至1000叙镑罚款。

三十五、分支机构总经理在接到中止在叙业务通知后,不得继续从事商业活动,否则将面临被判入狱8至60天,并(或)250至10000叙镑罚款的处罚。

三十六、任何人如在呈报本法所述文件中提供虚假信息,将处以100至1000叙镑罚款,并(或)被判入狱1至6个月的处罚。

三十七、法律给予经济贸易部企业司工作人员、省级经济主管部门人员司法身份以执行本法相关规定。

三十八、

⑴ 外国企业在叙分支机构或代理以及外国商人或代理若违反本法规定,经济贸易部经济事务司长以及省级经济主管应要求公诉机关对上述机构或人员提起诉讼,法庭应依法裁决中止其在叙商业活动,直至其开始执行本法规定。

⑵对违反本法规定者,经济贸易部有权拒绝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直至其开始执行本法规定。

三十九、除本法所述外,在以下情况中,经济贸易部长有权取消分支机构或代理的注册,或中止其在叙业务:

⑴ 违反叙现行法规或违反本机构章程。

⑵ 拒绝执行叙法庭对其的裁决。

⑶ 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需要。

在上述 ⑶ 款中,拒绝或取消注册应获得总统的批准。

四十、任何试图全部或部分规避本法规定的私下协议或合同均被视为无效,不对合同方及任何人具有约束力。

                              驻叙利亚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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