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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叙指定商务代理注册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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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在叙指定商务代理注册的相关法规

                    ——节译自叙151号法令

      (注:本文仅供参考,不具有司法解释效力,具体以阿文版法令为准。)

      (注:为便于对照阿文版法令,节选各章节法律条款均使用原文编号。)

第一章

第三节:

十八、本法所指外国企业在叙的商务代理包括:

⑴ 佣金代理

⑵ 自担风险的分销代理

⑶ 外国企业承担风险的分销代理

⑷ 航空公司代理

⑸ 电影公司代理

⑹ 海运公司代理

⑺ 其它相关代理

十九、在叙从事本法第十八款中所述代理业务者,应在开始经营代理业务始一个月内,向经济贸易部递交注册申请。并填写2份专用注册申报单,由其本人签字并粘贴正式印花税票。注册申报单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⑴ 授权企业名称和商号。

⑵ 授权企业总部。

⑶ 授权企业所在国家。

⑷ 代理姓名、国籍、商号、办公地点、商业注册号。

⑸ 代理居住地址。

⑹ 经济贸易部要求的其他信息。

注册申报单应附带:

⑴ 在经济贸易部正式官员在场以证明复印件真实性的情况下,由代理本人制作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⑵ 授权代理委托书复印件的阿文翻译件,该文件必须由经济贸易部核准的已宣誓尽职的翻译人员制作。

经济贸易部有权要求委托授权书进行司法认证。

二十、依据前款进行注册申请的代理必须直接隶属于委托企业。经济贸易部也有权批准隶属于委托企业总代理的代理申请,该总代理业务可涵盖数个国家。

二十一、申请代理应拥有叙国籍、有效居留于代理业务区域、且已经具有商务注册身份;或者是在叙境内成立的公司、在代理业务区域有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其合伙人或股东均须为叙国籍。

二十二、

⑴ 有关部门主管应在注册申请以及相关文件递交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办理注册登记,并根据申请代理种类,经经济贸易部长确定收取注册费用。

⑵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经济贸易部经审查不予批准注册登记,代理可以将申请上呈叙总统裁决,该裁决是最终的,不再有任何复议。

二十三、任何有关本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款所述申报、代理权限、隶属关系发生的变动,代理均须在2个月内提交变动申请,有关部门将免费颁发备案回执。

二十四、任何人未经依据本法注册,不得宣称其为外国企业代理并藉此在与政府机构、法院、商业机构交往中牟利。

经批准注册代理应在其信件、发票上标识代理注册号。

第三章

第一节:总则

三十、

⑴ 进口商应在其提交给政府部门的商务手续、以及提交给经济部门的进口许可申请中包含以下信息:

代理名字、分支机构总经理、进口渠道、前述机构商业注册号。

⑵ 特殊情况下,在经济贸易部长批准下,可不执行该条款。

三十一、

⑴ 在发生商务纠纷时,由初级民事法庭裁决该商务活动的业务属性:外国企业或商人在叙从事商务活动

① 视为在叙设立分支机构行为,适用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或第二章第二节相关条款。

② 视为在叙设立代理行为,适用本法第一章第三节或第二章第三节相关条款。

⑵ 法庭将考虑以下因素:

① 被雇佣人员从外国企业或商人处领取报酬。

② 以外国企业或商人名义购买或租赁房产。

③ 以外国企业名义在叙银行开设账户。

④ 以外国企业或商人名义在电话簿中登记。

⑤ 以外国企业或商人名义登记邮政信箱和电报地址。

第二节:处罚

三十二、

⑴ 任何人未经企业司注册即以外国企业或商人分支机构名义在叙从事商务活动,罚款250至10000叙镑。

⑵ 任何人未经经济贸易部注册即以外国企业或商人代理名义从事商务活动将被处以上述相同罚款。

三十三、

⑴ 本法所涉之分支机构,若违反第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款之规定,将处以100至1000叙镑罚款。

⑵ 本法所涉之代理,若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款之规定,将处以10 至100叙镑罚款。

三十四、分支机构总经理如未及时将分支机构停止业务或宣告破产情况通告经济贸易部,将处以100 至1000叙镑罚款。

三十五、分支机构总经理在接到中止在叙业务通知后,不得继续从事商业活动,否则将面临被判入狱8至60天,并(或)250至10000叙镑罚款的处罚。

三十六、任何人如在呈报本法所述文件中提供虚假信息,将处以100至1000叙镑罚款,并(或)被判入狱1至6个月的处罚。

三十七、法律给予经济贸易部企业司工作人员、省级经济主管部门人员司法身份以执行本法相关规定。

三十八、

⑴ 外国企业在叙分支机构或代理以及外国商人或代理若违反本法规定,经济贸易部经济事务司长以及省级经济主管应要求公诉机关对上述机构或人员提起诉讼,法庭应依法裁决中止其在叙商业活动,直至其开始执行本法规定。

⑵对违反本法规定者,经济贸易部有权拒绝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直至其开始执行本法规定。

三十九、除本法所述外,在以下情况中,经济贸易部长有权取消分支机构或代理的注册,或中止其在叙业务:

⑴ 违反叙现行法规或违反本机构章程。

⑵ 拒绝执行叙法庭对其的裁决。

⑶ 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需要。

在上述 ⑶ 款中,拒绝或取消注册应获得总统的批准。

四十、任何试图全部或部分规避本法规定的私下协议或合同均被视为无效,不对合同方及任何人具有约束力。

       

                              驻叙利亚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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