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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科威特举办商业展览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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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在科威特举办展览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发给许可证:



  一、一般条件:



  1、许可证只发给申请展览的公司,有效期至展览结束;



  2、须在开幕至少二周前提出申请;



  3、提出申请时应同时附上展览商品的种类及规格;



  4、所展出的商品应与所许可的业务相同;



  5、应事先确定展览的举办地和日期;



  6、展览时间应不超过15天;



  7、在举办服装展时,应事先提供男女模特的名单以便内政部批准;



  8、在设计展览时,应按驻在国的法律要求,遵守公共安全规范;



  9、从开始展览规划到结束展览并清空展览商品期间,应对展览场地进行全面保险;



  10、遵守国家法律、公共秩序和习俗。



  二、外国国家或公司在科威特举办展览,应增加以下条件:



  1、外国直接管理负责的商业展览,应通过正式(外交)途径提出;



  2、外国公司在科威特举办展览应通过科威特代理;该代理应从事类似的或与展览有关的业务,或该代理已得到从事管理、组织展览的许可;



  3、申请须在开幕前一个月提出。



  三、外国公司举办珠宝、金饰品、传统饰品展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提供展品的名称、规格、成色、重量等清单。若有宝石,应提供宝石种类、重量、纯度;



  2、应遵守上述一、二所规定的要求。



  四、展览的冠名及推销:



  1、冠名不能与他人在工商部注册的商品名称相同;



  2、冠名应切合实际,并与所展的商品相符合;



  3、冠名不能涉及国名或某些国家,除非该国政府有正式委托;



  4、冠名或宣传品不能对民众误导;



  5、冠名应该与民众的品位相符;



  6、对于一些不能确定的标准(如哪年的款式),批准展览的单位应对由于展览冠名不当或宣传不实而造成的欺骗负责;



  7、工商部有权获取相关的材料或展览的推销材料以证实冠名的正确以及展览品种、规格的真实。



  五、展览期间的销售



  在展览期间不能将展品直接卖给民众,展览只能展示并宣传商品,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展览。若展览组织者(或其代理)与商人间签有贸易协议,这时展品方可出售,代理将对所出售商品凭发票清单负完全责任,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若有贵金属或宝石时,除了一般的清单外,还应加上这些金属、宝石的规格。


 


  六、展览及其相关的活动应只用于展览目的。所有的散发品、影片、宣传材料应由工商部相关部门审查。



  第二章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官报上刊登。



工商部次长


巴德尔.阿卜杜.拉提夫.拉哈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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