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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举办贸易展览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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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决定所包含的展览会指的是遵照本决定和各组织管理决定的规定,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在科威特境内为展览目的专门准备的某一地点,为推销和介绍一种或一批本国商品而举办的临时性展览会以及与之同时进行的诸如召开洽谈会、贸易成交等与展览会的临时性不相矛盾的活动。



  第二条



  只有在遵照本决定和各组织管理决定规定,从工商部取得书面许可后,才允许在科威特国境内举办贸易展览会。



  第三条



  允许以下各单位在科威特国境内举办贸易展览会:



  --领取了为他人从事展览会组织管理工作许可者;



  --科威特工商会



  --致力于推销本国产品的公司机构及其贸易代理人;



  --通过获准为他人举办展览会或其贸易活动与要求举办的展览会性质相关的科威特籍代理,各阿拉伯国家和外籍下属的公司机构。



  第四条



  允许在以下场所举办贸易展览会:



  --从有关方面获得许可的专门举办各类展览会的场所;



  --各大饭店。



  第五条



  在提出申请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开幕日期前充分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2、确定举办展览会的地点和时间;



  3、获准举办展览会方面要保证执行本决定和各组织管理决定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完全禁止在科威特国境内举办的各类贸易展览会上直接对公众销售,外国参展单位要保证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将所有为展览会而输入科威特的物品重新输出。(译者注:此条实际上没有执行。最近几年,外国包括中国在科威特举办的展览会或参加科举办的博览会,展品都可以就地卖掉,甚至展出期间可以零售)。



  第七条



  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处罚的同时,在对本决定或组织管理决定的任何规定有违反时,工商部有权通过行政手段关闭任何一个展览会;获准举办展览会的单位承担全部因关闭展览会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工商部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1、工商部供应及保护消费者事务检查局主管本决定及展览会的各组织管理决定的执行,并负责将已同意在科威特国境内举办的各类贸易展览会通知工商部。



  2、做好有关各类对外贸易事务以及供应和对消费者的保护,管理和与此有关的其他机构各类事务之间的协调与信息交流。



  第九条



  工商部决定组织举办贸易展览会的各项规定;由主管次长颁布各项管理决议。



  第十条



  工商部有权在批准举办展览会之前,向同意举办展览会的其他有关单位提出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允许工商部因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原因,让部分展览会豁免本决议中的一项或多项规定。



  第十二条



  取消与本决定相违背的规定。



  第十三条



  所有负责人都应执行本决定所规定的所有条款。本决定发表在官报上,自发表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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