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招商投资网
伊拉克国旗
伊拉克外国人居住法(中石油伊拉克公司编译)
来源:网群国际    浏览:

伊拉克外国人居住法(中石油伊拉克公司编译)

(1978年118号,1978年4月7日)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依据外国人居住法第三次修订法,1978年118号,(编号208,颁布日期1980年12月14日)中的第(1)条删除本条第(四)款,增加第(五)款,并对以下条款进行修改:

以下简称特指含义:

      部长:内政部长;
      总局长:国籍管理局局长;
      局长:居住管理局局长;
      居住官员:由总情报局长授权实施该法律规定的人;
      外籍证明:外国人居住管理局向外籍人士颁发的文件,用以证明其享有该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外国人:一切不享有伊拉克国籍的人;
      入境签证:由伊拉克领事馆或类似机构、代表伊拉克利益的境外机构或部长授权的用以同意外国人入境伊拉克的贴于护照上的文件;
      居住证明:由伊拉克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外国人居住伊拉克的证明;
      出境签证:主管部门同意外国人离开伊拉克国境并贴于其护照上的文件;
      离境:主管部门要求居住在伊拉克的外国人通过合法途径出境;
      驱逐出境:通过非法途径入境伊拉克的外国人根据主管部门规定遣送回边境以外;

 

本条原文内容:

      部长:内政部长;
      总局长:国籍管理局局长;
      局长:居住管理局局长;
      居住官员:由总情报局长授权实施该法律规定的人;
      外国人:一切不享有伊拉克国籍的人;
      入境签证:由伊拉克领事馆或类似机构、代表伊拉克利益的境外机构或部长授权的用以同意外国人入境伊拉克的贴于护照上的文件;
      居住证明:由伊拉克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外国人居住伊拉克的证明;
      出境签证:主管部门同意外国人离开伊拉克国境并贴于其护照上的文件;
      离境:主管部门要求居住在伊拉克的外国人通过合法途径出境;
      驱逐出境:通过非法途径入境伊拉克的外国人根据主管部门规定遣送回边境以外;

第二章 阿拉伯居民和外籍人士

       第二条 依据外国人居住法第五次修订法(1978年118号,编号7,颁布日期2003年2月15日)的第(1)条删除本条第(二)款;依据外国人居住法第三次修订法,1978年118号,(编号208,颁布日期1980年12月14日)中的第(2)条增加(三)(四)(五)款至本条,使本条内容成为第(一)款:

      除第八条中的第(一)款以外,本法规定不适用于阿拉伯居民; 
      任何获得其他国家国籍的伊拉克人,可以在向居住管理局提交申请并据此获得情报局长授予的外籍证明后成为外籍人士;
      如果伊拉克外籍人士从事威胁国家或民族安全的活动,将被情报局长撤销外籍证明;
      持外籍证明得人享有以下权利:
      无须入境签证即可进入伊拉克;
      在伊拉克境内居住无须获得居住管理局的批准;
      享有情报局局长授予的并在现行法律范围之内的其他权利;
       伊拉克境外代表机构设有专门的登记处用以登记持有外籍证明的外籍人士。

根据外国人居住法第三次修订法(1978年118号,编号208,颁布日期1980年12月14日)中的第(2)条,增加到本条的第(二)款的原文内容为:任何属于阿拉伯民族且不居住在阿拉伯国家也不具有阿拉伯国家国籍的人,可以在向居住管理局提交申请并据此获得情报局长授予的外籍证明后成为外籍人士;

本条原文内容为: 除第八条中的第(一)款外,本法规定不适用于阿拉伯居民。

第三章 外国人出入境和相关批件

    第三条外国人出入伊拉克国境须遵守以下规定:

      持有该国主管部门或其他同类部门颁发的有效护照,或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代替护照的文件并且文件的持有人被授权可以返回该国;
      持有伊拉克入境签证,贴于护照或上述代替护照的文件上;
      按照护照法规定的途径中的一种进入或离开伊拉克;
      按照部长规定的格式填写入境登记表并签字。

凡违反本法律中第三条、第八条或第二十条中的任何一条规定的,都将处以无期或有期徒刑并没收其所得财产。

        第四条 依据外国人居住法第一次修订法(1979年127号和1978年118号)将本条第(六)款变更为以下内容:伊拉克入境签证包括以下几种:

      普通签证:三个月内有效的单次签证,可自开证和居住之日起在伊停留3个月;
      过境签证:三个月内有效的单次签证,可自开证和居住之日起在伊停留7天;
      过境不停留签证:三个月有效的单次过境签证,不得停留;
      外交签证:按照互惠原则,由伊拉克外交部颁发给外国居民;
      公务签证:按照互惠原则,伊拉克外交部与内政部协商为持有公务护照人员颁发;
      旅游签证:三个月内有效的单次签证,可自开证和居住之日起在伊停留1个月,若因庆祝宗教节日式或参观宗教圣地,则该签证为7天有效单次签证,可自开证和居住之日起在伊停留15天;
      紧急签证:对于护照中没有签证,且有足够理由证明入境原因的可由居住官员颁发紧急签证并即刻通知局长。

     本条第(六)款原文内容:旅游签证:三个月内有效的单次签证,可自开证和居住之日起在伊停留1个月。

        第五条 申请伊拉克签证应充分满足以下条件:

      向伊拉克驻外代表提供其在伊停留期间的生活资金能力证明;
      无健康、安全、道德和经济等问题;
      非因在伊拉克境外被指控或被判有罪而被引渡的人;
      未被伊拉克政府驱逐出境的人。

       

    第六条  申请伊拉克签证的外国人须向其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声明:

      入境目的;
      入境人费用担保机构证明。
      在伊拉克境内的地址。
      两张照片。
      内政部长所需其他信息。

凡违反或伙同他人违反本法律中第六条或第十一条中的任何一条规定的,都将处以最多不超过三年监禁及最多不超过两百第纳尔罚款,或者上述两项惩罚中的任意一项;凡对主管部门言语欺骗或故意向其提供虚假文件用以入境、居住或离境的,一律处以上述相同惩罚。

       第七条   船只、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运营的负责人在抵达伊拉克时需向伊拉克主管官员提供上述交通工具的使用者以及乘客的名单,同时还应提供负责人的特别申明。负责人还须提供未持护照或护照疑似无效的乘客的名单,并禁止他们离开、登机或登船。

       第八条

      在伊拉克已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合约的阿拉伯居民和外国居民只有获得主管部门开具的出境签证方可出境,办理出境签证需要由工作单位开具同意出境证明。按照互惠原则,内政部长有权颁布说明来规定颁发签证的条件、任命颁发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税收。
      伊拉克内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依据特殊原因有权推迟任何外国居民出境直至原因查明。

           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八条或第二十条中的任何一条规定的,都将处以无期或有期徒刑并没收其所得财产。

       第九条   内政部国籍管理局局长有权因安全形势或公共利益等原因决定禁止任何外国人入境,但该决定可以由内政部长进行修改或取消。

第四章   外国人居住

第十条

      所有入境人员须在入境之日15天之内填写登记表并签字,同时将表递交居住官员。登记表的格式由部长决定。处于外交礼遇或其他合理原因,局长和居住官员有权免除外国人亲自办理登记,而改由其代表填写。居住在伊拉克并持有参观或旅游签证的外国人除外;
      伊拉克酒店、旅馆或其他任何有外国人居住场所的管理人应填写登记表并签字,同时向居住官员提交该表。登记表的格式由部长决定。管理人应通知居住官员外国人计划离境日期,并在其离境前24小时之内通知内政部官员;
      外国人如果要离开住处前往另外一个地区或城市,应在抵达新住处后的48小时之内以声明形式通知居住官员;
      如果居住官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警察局代其开展上述工作,并通知居住官员。

     凡违反本法律第十条或第十三条或第二十九条的任何一项规定的,都将处以最少一年最多三年的监禁以及最多五百最少一百第纳尔的罚款,或上述两项惩罚中的任意一项。

          第十一条 依据外国人居住法第二次修订法,1980年195号,增加本条第(四)款,内容如下:

      希望在伊停留超过签证有效期的外国人,居住官员可以在在其签证有效期内为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签证延期。如果需要再次延期,则需要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可以多次延期;
      居住官员有权拒绝给申请人颁发居住证明或居住延期,申请人可在15天之内向内政部长申请复议,内政部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拒绝居住且得到拒绝居住决定但仍未离境的外国人,内政部长有权将其驱逐出境;
      离境人员应在离境前向居住官员提供居住证明,各省中心的居住官员负责为其出境提供便利。

     凡违反或伙同他人违反本法中第六条或第十一条中的任何一条规定的,都将被处以最多不超过三年监禁及最多不超过两百第纳尔罚款,或者上述两项惩罚中的任意一项;凡对主管部门言语欺骗或故意向其提供虚假文件用以入境、居住或离境的,一律处以上述相同惩罚。

第十二条

       内政部长或其授权人有权允许下述外国人在伊拉克居住三年并且每次延期均可申请相同的居住年限:
      出生且持续居住在伊拉克的外国人;
      合法入境并持续居住伊拉克15年含15年以上的外国人;
      在伊克拉居住3年含3年以上的从事科学、文化或艺术工作的外国人;
      在伊居住不少于6年且与伊拉克政府签订雇佣合同并希望合同结束后继续在伊居住的外国人;
      只有在伊拉克境外居住时间每年不超过2个月且出于合理原因,才被算作1、2中提到的持续居住。
       对于与伊拉克本国男性结婚的外国女性,内政部长或其授权人可以允许其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限在伊拉克居住。

第十三条 伊拉克内政部长可以完全拒绝或限制外国人经过、逗留或居住在已在官方报刊、当地报纸刊登的军事、管理或政治地带。凡违反本法律第十条或第十三条或第二十九条的任何一项规定的,将被处以最少一年最多三年的监禁以及最多五百最少一百第纳尔的罚款,或上述两项惩罚中的任意一项。

第五章  驱逐出境

第十四条 伊拉克边境省省长和其他省的总局长有权将非法进入伊拉克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第十五条 伊拉克内政部长或其授权人有权将任何被证实违反本法第五条的其中几条或某一条规定的合法居住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第十六条 难以驱逐出境的或没有国籍的外国人,内政部长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将其限制在特定地方,直到可以将其驱逐出境。

第十七条 难以驱逐出境且可能存在安全威胁的外国人,内政部长有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拘留,直到可以将其驱逐出境。

第十八条 驱逐外国人的决定允许包括其家庭成员,该情况必须在决定中提及。

第十九条 内政部长及其授权人有权将伊拉克法院终审判决(包括建议)驱逐出境的人员驱逐出境。

第二十条 已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只有在其满足本法律规定的条件并获得内政部长同意后方可返回伊拉克。凡违反本法律中第三条、第八条或第二十条中的任何一条规定的,都将被处以终身或非终身监禁并没收其所得财产。

第六章 税费

二十一条 本法第四条规定之第(一)(二)(三)(四)款的入境签证费为5伊拉克第纳尔,同时考虑与其他国家的互惠原则;本法第四条规定之第(七) 款的入境签证费为上述签证费的两倍。

第二十二条 

      办理居住证明、延期、因遗失补发,根据互惠原则,每次不超过2第纳尔;
      无居住证明或未按期办理延期的非法居住的外国人,须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支付税费;
      第(一)(二)款的费用将以印花税票形式贴于居住证明之上,要求按照印花税法加盖部门印章及居住官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以下人员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免除上述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税费:

      在伊拉克高校就读的外国学生;
      以特殊合同为伊拉克政府服务的外国雇员;
      根据互惠原则的外国记者;
      内政部长决定免除费用的其他人员。

第七章 惩罚

第二十四条 依据外国人居住法第四次修订法(1978年118号,编号2,颁布日期1984年)删除本条第(一)款并变更为下文内容:

      凡违反本法律中第三条、第八条或第二十条中的任何一条规定的,都将被处以无期或有期徒刑并没收其所得财产;
      凡违反或伙同他人违反本法律中第六条或第十一条中的任何一条规定的,都将被处以最多不超过三年监禁及最多不超过两百第纳尔罚款,或者上述两项惩罚中的任意一项;凡对主管部门言语欺骗或故意向其提供虚假文件用以入境、居住或离境的,一律处以上述相同惩罚;
      凡违反本法律第十条或第十三条或第二十九条的任何一项规定的,都将处以最少一年最多三年的监禁以及最多五百最少一百第纳尔的罚款,或上述两项惩罚中的任意一项;
      凡违反依照本法律颁布的相关细则、规定的,都将处以最少一年最多三年的监禁以及最多五百最少一百第纳尔的罚款,或上述两项惩罚中的任意一项;
      凡违反本条第(一) 款和第 (二)款的外国人,法院可建议将其驱逐出境。

第(一)款原文内容:凡违反本法律第三条或第八条或第二十条的任何一项规定的,都将被处以最多十年最少三年的监禁并没收其所得财产。

第二十五条 总局长依照刑事法庭基本法授予刑法机构以拘留外国人并将其驱逐出境的权利。

第八章 通用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规定不适用以下情况:

      外国总统、家属及其随行人员;
      按照互惠原则,由外交部给予特殊身份的外交使团、领事团团长及团组官方或非官方授权的官员及其家属;
      与轮船或飞机行驶至伊拉克境内相关的负责人,在轮船或飞机停靠或降落在伊拉克期间停留并持有伊拉克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入境许可证明;
      获得伊拉克有关部门批准而临时停靠或降落在伊拉克境内的轮船或飞机,其乘客在轮船或飞机停靠或降落期间停留;
      伊拉克作为其中一方签署的国际条约,另一方为其它国家;
      部长决定给予豁免权的人以豁免本法全部或部分法律规定;
      名字登记在其家长护照上的未成年人;
      告知伊拉克边境管理局并进入伊拉克领土进行例行公事包括执行该国与伊拉克签订的协议的邻国边境地区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允许外国人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同居住并使用同一份居住证明。

第二十八条 离开伊拉克超过6个月的外国人,其剩余居住时间即作废,返回时须重新获取居住证明。

第二十九条 居住官员有权因执行本法规定而进入任何海、空及陆运交通工具。凡违反本法律第十条或第十三条或第二十九条的任何一项规定的,都将被处以最少一年最多三年的监禁以及最多五百最少一百第纳尔的罚款,或上述两项惩罚中的任意一项。

第三十条 对于遗失居住证明的外国人,需要在三天之内通知居住官员,若情况属实则可以补办新的居住证明。

第三十一条 居住表和外国人登记表由伊拉克内政部长决定,登记表由相关居住官员负责保存。

第三十二条 部长有权为本法执行而颁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住法(1961年36号)及其修改法均作废,但与之相关且不与本法冲突的用法说明仍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法在官方报刊发布,由相关部长负责实施。

 


项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温馨提示:本站提供免费发布服务,但对信息的合法性、实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名录资源由会员为向全球展示品牌形象上传,个人信息均经处理后发布,如有遗漏戓涉嫌侵权他人及不愿展示形象的,请将“该页网址和需修改及删除的内容”发至本站邮箱戓留言给我们处理。凡注册会员并发布信息或名录资源的,均可定期获得全球项目参考及合作机会。本站名录资源概不对任何第三方开放,更不提供如交换、出售及查询等服务!
项目合作及建议请留言:请理性留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姓名: 手机: QQ号: 微信: 邮箱:
验证码 点此换一张
关于我们 招商培训 代理招商 代理投资 代理融资 代理政策 战略伙伴 服务外包
广告报价 汇款方式 合作方式 免费发布 网群建设 诚聘英才 网站导航 设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