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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公司法(中石油伊拉克分公司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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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21号法律(2004年修订)

伊拉克共和国

公司法1997年第21

第一章 主要规定

第一节 法律目标、基础及有效性范围

第一条:制定本法旨在: 

      组织公司的管理;
      保护债权人不受欺诈;
      保护股东不与公司管理人员、大多数所有者及其他对公司事务有实际控制权的人员发生利益冲突,且不受其对相关利益的滥用以及;
      促进向所有者提供影响其投资和公司决策的全面信息。

第二条:暂缓执行。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混合和私营公司及所有投资者。本法条款适用于银行,但不得与CPA(联盟驻伊拉克临时管理当局)法令相抵触,包括关于银行法的CPA法令第40号、规定如何确保伊拉克中央银行独立性的CPA法令第18号及1976年第64号《伊拉克中央银行法》(修正案)以及根据上述法令发布的管理规定。本法适用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公司及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但不得与这些交易和实体所适用的法律或这些领域的管理当局的管辖范围相抵触。公司注册局(以下简称“注册局”)的决议将基于本法,而不考虑经济计划或发展政策。注册局的决议并不剥夺受害第三方向违反本法的责任人获取补偿的权利。

第二节 公司一般规定

第一小节 公司章程和所有者共同责任

第四条

      公司是联系两人或多人的合同。每个人都向这一经济组织认购资本或服务股份以共享损益。
      本条第(一)款例外情况:
      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根据本法条款设立。这种公司以下称之为“一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个所有者根据本法条款设立。
      公司的资本所有者不得行使其在公司中的投票权或其它权力,如该行为将导致或同意以下行为:
      以公司其他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损害公司或对公司不利,而使其或相关人员受益;或者
       在即将资不抵债或被法律禁止时,通过撤离资本或转移资产危害债权人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本法条款获取法人地位。

第二小节 公司类型

第六条

       混合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不少于5人设立,通过公开认购获取其在公司的股份并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以各自认购的股份的名义价值为限。
       混合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少于25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认购其股份并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以各自认购的股份的名义价值为限。
       共同责任公司应由不少于2人且不多于25人设立,各自拥有公司的资本股份。他们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一人公司是由1人设立的公司,其拥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第七条 

       混合公司应由来自政府领域的1人或多人与该领域以外的1人或多人根据协议设立。政府领域在混合公司的初始资本股份不得少于25%。混合公司也可以由混合领域的2人或多人设立。当政府领域的股份少于25%,则根据第八条第二段第二点,将该公司视为私营企业。
       混合领域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私营领域公司应由政府领域以外的2人或多人以私人资本根据协议设立。
       本条款第(一)款例外情况,允许:
      设立1个自然人组成的一人公司或1个法人或自然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包含少于25%的政府领域股份。不包含在这一比例的公司有:政府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以及其他任何议会可能在本段落增加的投资领域。
       私营领域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或简单公司。

第九条 

      金融投资公司是在伊拉克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主要活动是将储蓄投资于伊拉克的金融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国库券及定期存款。
      金融投资公司被视为根据1976年第64号《伊拉克中央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中介机构。中央银行将作为管理部门,关注其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相关条例将自本法正式公布之日起180日内颁布。

第十条

       暂缓执行
       参与以下任何活动的公司必须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和再保险。
       金融投资

第十一条 任何未在本法第十条条款中包含的经济项目可以采取本法规定的任意公司形式。

第三节 公司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1个法人或自然人,无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都有权获取本法规定的公司成员资格:创始人、股东或合伙人,除非根据法律或根据主管法庭或授权政府机构做出的决议,禁止该成员拥有该成员资格。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设立要求

第十三条 创始人应拟定公司章程,由创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合同应至少包括:

       公司名称和法人形式(如果为混合领域公司,需添加“混合”字样)以及任何其他可接受的元素。
       公司总部,必须在伊拉克境内。
       公司设立的目的和交易的一般性质。
       暂缓执行。
       按限额和股份分配的公司资本。
       在共同责任公司中分配损益的方法。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选举的成员数量。
       创始人的姓名及其国籍、职业、永久地址及其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资本占比。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如果没有其他创始人)或一人公司的创始人应该拟定公司章程,并遵循本法中出现的适用于公司章程的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的创始人应根据其约定认购公司资本。

第十六条 

      创始人应将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描述的公司资本金存入伊拉克境内经授权的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公司资本可以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类。
       暂缓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不得多于100人,应从中选举产生“创始人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由不少于3个且不多于7个成员组成,承担以下职责:
      以专业化和经验签订合同,以便对公司即将开展的业务进行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研究。
      按照公司设立的程序向公司注册局提交合作合同和认购文件,包括创始人的姓名、签名、地址和国籍及其他要求。
      在完成公司设立程序之前支付费用。
      以委员会的名义在伊拉克境内经授权的一个或多个银行开设联名账户。
      对已做决议和已完成职责进行记录。
      在公司注册局做出批准设立公司的决议后,如需要,获取公司营业执照并签订必要的合同。
      编制创始人报告,详细列示公司设立的各项支出并召集创始人大会。
       创始人委员会的职责应在董事会选举后终止。
       创始人委员会成员应对创始人负责。

第二节设立程序

第十七条 应向注册局提交设立申请并提供以下附件:

       公司章程;
       创始人签署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文件;
       证实第二十八条要求的资本已经存入的银行声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研究。

第十八条 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除非注册局发现公司设立申请与本法某一特定条款相悖,否则应予以批准。注册局应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0日内批准或否决设立申请。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在批准申请之时颁发营业执照并作为公司设立的证据。如注册局否决申请,则应出具书面决议说明否决原因。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局应在批准或否决时出具书面决议。不支付申请费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注册局应根据本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将批准公司设立的 决议发布在特定公告板上,以下简称“公告板”。
       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在公开认购股份之后且自创始人提交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数据之日起15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公司获得法人资格。该证书作为该资格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法注册的公司视为伊拉克公司。

第二十四条 如果注册局否决了公司注册申请,必须书面说明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申请人有权自被告知日起30日内就注册局的否决向贸易部提出抗辩。贸易部必须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如果贸易部也否决了申请,则申请人有权于30日内就贸易部的决议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一旦否决理由消除,创始人可以就公司设立提出新的申请。

第三章公司资金

第一节 资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资本应以伊拉克第纳尔计量。

第二十七条 应分配资本开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业务并履行其职责。不允许以其他任何方式对资本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得少于200万(2,000,000)第纳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得少于100万(1,000,000)第纳尔。其他公司的资本不得少于5万(50,000)第纳尔。
      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不可以超过其总资本和其他权益的300%。

第二节资本划分

第一小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划分

第二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应按等额现金价值的股份进行划分。而股份不可进行划分。
       在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资本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创始人提供的用于换取有形或无形实物贡献的股份。
      就股份公司而言,实物股份应由注册局批准的委员会进行评估。该委员会应具有专业客观性,包括法律、会计和公司业务方面专家。
      就混合股份公司而言,根据本段落的第一点成立的委员会应自其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注册局提交报告。注册局应自其提交之日起30日内向财务监督局提交报告进行签注。如果未获得批准,则注册局需将报告返回至委员会做进一步考虑。
      就私营股份公司而言,所有创始人应就实物股份的价值达成一致。该实物股份的价值根据本段落的第一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评估。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必须体现实物股份的种类和由其他股东认可的价值、提供股份的创始人的名字,和通过其股份对股本的出资比例。提供实物资产的创始人应对其资产的评估和可接受价值负责。如证明其评估价值小于实际价值,该创始人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差额。其他创始人也可能被要求配合支付差额。
      就股份公司而言,委员会报告必须提交至其大会的组织会议上,条件是创始人将前述报告存放在认购地点,这样认购人都可以进行阅读。此外,如果评估价值比实际价值高,则实物股份的认购人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差额。其他创始人也可能被要求配合支付差额。

第三十条 每一股份的名义价值应为1第纳尔。发行价不应高于或低于该价值,除非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六条另有规定。 

第三十一条 暂缓执行。

第三十二条: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
       不允许投资公司在任何公司的投资超过5%的股份。在考虑以前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也不允许投资公司在任何公司拥有超过10%的股份。其现金流动性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小于其实收资本的10%。

第三十三条 股东以其拥有股份的名义价值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第二小节共同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的资本划分

第三十四条 共同责任公司的资本根据公司章程按限额在合伙人之间划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限额。 

第三十五条 在共同责任公司或一人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其与共同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公司的每个合伙人也将资不抵债。

第三十七条

       共同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对公司或该债务发生时作为公司成员的任何合伙人提起法律诉讼。合伙人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对该公司发出警告前不得扣押合伙人资金。
       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对公司或该公司所有者提起法律诉讼。其资金应视为公司债务的担保。在对该公司发出警告之前可根据适用的法律程序扣押该资金。

第三节公开认购资本

第三十八条 只能对股份公司的资本进行公开认购。

第三十九条 

       混合股份公司的创始人应认购不少于30%且不多于55%的名义资本,且该认购应包含政府领域固定的至少25%的股份。
       在公司设立时,私营股份公司的创始人应认购不少于20%的名义资本。
       剩余股份应在获取注册局批准后,自批准公司设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公开认购,认购声明由创始人发布在公告板和至少两份日报上,在此期间认购应获得认可,除非注册局发现提交的注册材料对投资者有重大误导。如果为后者,则注册局应在其管辖范围内向证券市场主管部门上报该事项。该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公司章程。
      可供认购的股份数量、每一股份价值及每一股份必须支付的金额。
      每人可以认购的最低和最高数量;
      认购地点和认购期间。
      公司设立的费用。
      创始人为公司利益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创始人欲增加的其他任何信息。
      存在实物股份的情况下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段成立的委员会所出具的报告。
       创始人不应认购可供公开认购的股份,认购开始之日30日之后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延长期内除外。

第四十条 创始人对因认购声明的错误或缺陷导致任何认购人损失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认购应通过伊拉克境内的授权银行进行,填写带有公司名称的表格并包含以下信息:
      申购特定数量股份的请求。
      认购人对公司章程的批准。
      认购人的姓名、地址、职业及国籍。
      创始人欲增加的其他任何信息。
       表格应提交至对认购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认购进行处理的人员。所需款项待在收到收据时支付。
       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段的规定,应给予认购人公司章程副本及公司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研究。

第四十二条 认购期不得少于30日或多于60日。如果认购期满认购股份未达到名义资本(包括创始人拥有的股份)的75%,则允许延期但不超过60日。创始人应再次发布认购声明并进行延期公告。

第四十三条 

       如果延长期满认购股份未达到名义资本的75%,创始人必须减少公司资本,以便使认购股份的价值等于减少后名义资本的75%,除非创始人取消设立公司。创始人应向注册局告知该决议。
       暂缓执行。
       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取消设立公司,则创始人应告知银行并共同承担设立公司的费用。处理认购事宜的银行应在收到通知后不超过30日内向所有认购人全额退款。

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负责认购过程的可靠性并承担以下工作:
      在认购期结束时关闭认购,在两份日报上公告认购结束,并告知创始人委员会。
      保管所有从认购人处收到的款项,不得交给创始人。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对认购人分配股份后15日内将盈余资金退还认购人。
       如果认购关闭后发现可供认购股份并超额认购了,则股份必须根据分配给每个认购人的认购比例在认购人之间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任何其法律权利可能因违反认购规定受到侵犯的个人、注册局及证券市场主管部门都有权在关闭认购后15日内就认购过程的可靠性向主管法庭提出抗辩并要求取消认购。法庭必须紧急审阅该案件。对于主管法院的判决,可向能够撤销原判的上诉法院提出抗辩,上述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如果认购被裁定违法,则创始人必须重新进行认购。

第四十六条 创始人应在认购抗辩期结束后30日内向注册局提交认购过程的所有数据,包括认购人的姓名、各自的认购股份数量、地址、职业、国籍以及就认购股份支付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一旦公司设立,如果一些股份仍未获得认购,则董事会可以自公司营业执照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以下二者之一:
      在巴格达股票交易市场出售这些股份;或者
      根据认购程序将股份进行公开认购。
       如果股份未能在市场上出售或公开认购,则公司的名义资本应减少,扣除未出售股份的价值。
       公司负责出售或认购中出现的重大误导断言或疏忽。公司执行董事、员工及代理人遵守该规定。

第四节:资本支付

第四十八条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要求认购者就发行的股份全额支付款项。根据以前法律尚未偿付的股份,须遵循本条款。
       暂缓执行。
       未偿付的分期付款视为优先债务,必须向公司支付。对于超过董事会设定的日期延迟支付分期付款的情况,则需承担每年不少于5%且不多于7%的债务延期利息。公司不对债务支付进行分红。
       公司应继续保留股东分红以覆盖逾期分期付款及其利息价值直到所有分期付款及其利息支付完毕为止。

第四十九条 如果股东在设定日期未就其股份支付分期付款,且无正当理由,则董事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出售这些股份:

       公司应在两份日报、公告板及巴格达股票交易市场上告知股东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支付逾期分期付款。告知应说明股东拥有的数量和必须支付的分期付款金额及逾期日期。
       如果股东未在宽限期内支付分期付款,则公司应在巴格达股票交易市场上将其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公司应在公告板、一份日报及巴格达股票交易市场上发布拍卖日期和地点及可供拍卖的股份,但发布日和出售日之间不得超过15日。
       其股份被宣布可供出售的股东可以在不晚于拍卖日前一日支付债务。如果情况如此,则出售将取消,股东将承担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费用。
       股份应按照拍卖中达成的最高价出售。公司应从该价格中扣除债务,包括分期付款、利息及费用,将剩余部分返还股东。但是,如果出售股份的价格不能覆盖债务,公司应向股东获取该差额。
       公司对交易的记录应视为正确记录,除非证实情况并非如此。

第五十条 在支付所有到期的分期付款并出具收据作为证明后,应授予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购人一张载有公司授权人签署的序列号的临时证书。证书应载明股东姓名、其拥有的股份数量、就股份价值支付的金额以及剩余分期付款及到期日。已支付的分期付款应在本证书进行标记。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中每位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已完全支付股份价值的每位认购人将被授予一张永久证书,包括临时证书包含的数据,加上一份已经支付股份的声明。临时证书应该被取消。

第五十二条 股东可以在到期日之前就其股份价值支付一期或多期分期付款。如果情况如此,则将视为到期,即使其他股东尚未支付同样的分期付款。到期日之前支付的分期付款没有分红。

第五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责任公司及一人公司在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前其资本必须支付完毕。

第五节增资或减资

第一小节增资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增加其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增资必须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并发行新股份。
       暂缓执行。
       注册局应自做出法律请求之日起15日内批准增资。注册局应视同批准增资并告知其批准决议,除非其拒绝请求,并就其决议出具书面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五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法进行增资:

      发行以现金支付的新股份。
      按照股东的认购比例,从公司累计盈余或发行准备金转移部分资金,作为分配给股东的新股份。
      保留部分公司利润作为公司准备金,而不以分红的形式进行分配至股东。当部分准备金注入公司实收资本并发行对应的新股份时,上述股份应在股东间按照其认购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股份将出售以获取现金,则该决议必须说明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价格或设定价格的方式。股份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按照等于或高于其名义价值出售,根据公司的业绩定价,在适用的情况下采用巴格达股票交易市场上股份的价格。收益反映的是发行价格和名义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发行津贴,应在扣除所有发行费用后计入发行津贴准备金账户。该准备金不能作为利润进行分配。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应向注册局提交其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并附上对增资合理性进行的经济研究、资金使用领域及其他必要数据。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该决议应告知购买者,除非注册局发现其有重大误导性。在此种情况下,注册局应在其管辖范围内向证券市场主管部门上报该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公司被注册局告知批准增资之日起30日之内,必须对新股份进行公开认购。开放认购的时间应不少于30日且不多于60日,时间可以延长一次,时长相似,条件是股份的价值在认购期间支付。增资通过认购股份数量和认购结束支付款项实现。另外,在与增资的性质不冲突的情况下,认购的原始条款应适用于新股份,包括本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股东会发布增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就新股份的价值支付款项。增资通过到期时支付股份数量对应的款项来实现。
       每位股东均拥有根据其拥有股份数量的比例以认购价格购买股份的优先权。允许股东在自受邀之日起15日内行使这一优先权。邀请函必须说明认购的起始日和结束日以及股份的名义价值。如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部分股份未被认购,董事会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股份在巴格达股票交易市场上出售。
      如果银行通过出售股份套现增加资本,则公司可以不通过公开认购的方式和/或不通过向现有股东提供参与权发行股份,但要满足以下条件:
      发行必须获得已经支付到期分期付款的认购股份的大多数投票;和
      伊拉克中央银行同意,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出售基于公允价值进行,且为公司的整体利益考虑,且对没有权利参与的股东出售是公允的。

第五十七条 共同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的,通过股东会修订合同进行增资,前提是增加的资本需自发布决议之日起30日内支付。

第二小节减资

第五十八条 如果资本超出其需求或导致损失,公司可以减资。通过额外投资实现资本净增长所进行的减资不受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至六十三条要求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

       就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减资通过减持同额资本价值的方式实现。应根据各成员在公司认购的比例,取消最接近的股份。
       减资的决议应由股东会做出,并说明减资的原因。
       做出减资决议后,应采取以下步骤;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应向注册局上报减资决议,并出具经总会计师审核的声明。该声明包括公司债务、债权人姓名和地址以及对减资原因进行的经济和技术研究。
      暂缓执行。
      如果注册局认为减资合法,则应在公告板和两份日报上公布其批准决议。注册局也应给予公司的每一位债权人或索偿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减资决议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

第六十条 

       如果在该法定期限内公司的债权人或索偿人提出反对意见,注册局必须自反对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寻求对反对意见的友好处理。
       如果注册局未能处理反对意见,则必须自规定的友好处理截止日起15日内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上报至主管法院。对反对意见的审核是紧急事项。

第六十一条 

       如果法院处理了反对意见,或认为公司提供的保证是充分的,则应进行判决支持减资的决议。但是,如果未能处理反对意见,或公司提供的保证不充分,法院应判决取消减资或批准对反对者权利不产生负面影响的部分减资。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无论法院做出何种判决,公司必须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局提交决议副本。

第六十二条 如果对减资决议无反对意见,或决议通过注册局或法院得以签署和处理,公司章程应根据法律进行修订。修订副本应提交注册局进行注册并在公告板和一份日报上进行公示。

第六十三条 就共同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而言,任何减资必须通过股东会修订公司章程进行。

第六节股份和限额的处置

第一小节所有权转移

第六十四条 就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可以将其股份所有权转移至其他股东或外部人员,但必须考虑以下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不能转移其股份所有权,但以下情形除外:
      公司成立时间已超过一年;
      红利分配的数额不少于5%的实收名义资本。
      暂缓执行。
      私营领域的股东不能转移其股份所有权:
      如果其股份根据法院裁决被抵押、查封或扣押。
      如果股权证书丢失且尚未补办。
      如果即将转移的股份对公司负有债务;
      如果根据法律或主管部门所作决议,禁止被转让人拥有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已有股东应优先外部人员购买出售的股份。如果股东欲出售其股份,必须遵循以下步骤:

       出售者必须通过执行董事告知其他股东其出售股份的意愿。其必须说明股份数量、证书编号、拟出售价格或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者的要约价格。
       如果告知期满30日后,没有其他股东前来购买股份,或提出比要求价格更低的价格,则购买者可以按照高于股东要约价格的价格自由出售其股份。如果其以低于股东要约价格的价格出售股份,则该出售视为无效。
       如果多名股东欲以同样价格购买股份,则应根据其认购比例分配最接近的股份。

第六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股份应召开有执行董事的代表参加的出售者与购买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会议。应签订股份转让合同,说明出售者和购买者的姓名和地址、股份证书编号、交易日期、价格、出售者接受价格的声明以及购买者同意公司章程的承诺。交易合同应在公司特别登记册记录转移的股份以及合同签署人和公司代表的签名。任何在董事会以外订立的交易应视为无效且不得记录在公司登记册中。
       在巴格达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所有权应根据该市场章程及其规定进行转移。

第六十七条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名伊拉克籍股东死亡,其股份所有权应根据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比例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股东为其他国家公民,则其股份根据该国适用法律由股东继承人继承。无论为何种情况,必须考虑以下情形:

       如果继承人被禁止拥有公司股份或接受了超过法律允许最大限额的股份,则其必须自股份可以转移之日起90日内采取措施转移其所有权。如果未能进行转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应公开拍卖出售股份。
       如果在继承人之间分配股份将导致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数量增加,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则继承人将视为根据适用的继承法所规定的比例对股份共同拥有所有权,并视为一个合伙人。在此情况下,其中一名继承人将代表其他人参与公司。要求他们自公司账簿中登记该股份之日起60日内选出一名代表。

第六十八条 任何不通过出售方式进行的所有权转移,必须记录在公司登记册上并基于主管法院的判决记录。

第六十九条 

       就共同责任公司而言,合伙人可以向另一合伙人转移其股份的所有权。未经股东会一致同意,不允许向外部人员转移所有权。所有转移均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进行。
       就一人公司而言,所有者可以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向另一人转移其股份所有权。如果拟转移至多人,或转移部分所有权,则仅可通过将公司形式转换进行,例如本法规定的其他公司形式。

第七十条 

       如果共同责任公司的一个合伙人死亡,其合伙关系将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成年)或其他合伙人反对;或者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则公司应继续以现有合伙关系存续。继承人将仅获得被继承人的股份。该股份将根据被继承人死亡当日的股份价值确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继承人对公司未来不享有任何权益,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公司经营带来的收益除外。在所有情况下,如果仅剩一名合伙人,则公司性质必须转变为一人公司。
       如果一人公司的所有者死亡,而其多名继承人欲加入企业且无法定异议,则该企业必须转变为本法规定的其他任何公司形式。
       如果一名合伙人资不抵债或其在共同责任公司的资产被扣押,则公司应继续以剩余合伙关系存续,但须将资不抵债和资产被扣押的合伙人的股份变现。其股份应基于发布资不抵债或扣押裁定之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其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资不抵债或抵押之前公司经营带来的收益除外。在所有情况下,则公司章程必须根据新情况进行修订,或如果仅剩一名所有者,必须转变为一人公司。

第二小节股份和限额的抵押和扣押

第七十一条 

       允许对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领域拥有的股份进行抵押,条件是将抵押合同记录在公司特别登记册中。只有在抵押权人宣布解除抵押或主管法院做出解除抵押的判决之后,抵押才能从登记册中删除。
       允许对共同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或简单公司的资本限额进行抵押。

第七十二条 

       允许对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领域拥有的股份进行扣押作为债务担保,条件是将主管部门做出的扣押决议记录在公司特别登记册中。只有主管部门做出解除扣押决议之后,扣押才能从登记册中删除。
       不允许对共同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或简单公司的资本限额进行冻结,除非是偿还优先债务,但允许冻结资本限额的分红。

第七节利润和损失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净利润经在进行以下所有法定扣除后进行分配:

       至少5%作为强制准备金直至达到实收资本的50%。允许根据股东会决议继续扣除作为强制准备金,即使超过实收资本的100%。
       剩余利润或其中一部分应根据成员的限额或股份进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 

       准备金应用于发展壮大公司业务、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参与和公司活动相关的项目以及为保护环境和社会福利项目做出贡献。准备金不得用于分配红利。
       准备金应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条件是债务不超过准备金的50%。任何超过该限额偿还债务均需注册局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共同责任公司的损失将根据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划分,与利润分配的比例相似。

第七十六条

       如果公司损失达到其资本的50%或以上,公司必须自该损失记录于资产负债表之日起60日内告知注册局。
       如果公司损失达到其资本的75%或以上,公司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减少或增加公司资本,或者
      建议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八节信用债券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本法规定发行名义债券获得贷款并要求公众购买债券。根据认购人给公司的贷款金额向其发行对应债券。认购人有权获得利息,利息应定期支付。债券价值应通过公司资金偿还。这些债券将有一个名义价值。可以交换,但不能分割。发行的每一张债券应均有单独的序列号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七十八条 在满足以下条件之前不允许发行信用债券:

       公司资本必须完全支付。
       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
       必须提前获得股东会对董事会发行建议的批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向注册局提交股东会关于信用债券的决议,并提供对发行原因进行的经济性研究、信贷的使用领域以及其他任何必要数据。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责任,该决议应告知购买者,除非注册局发现其有重大误导性。在此种情况下,注册局应在其管辖范围内向证券市场主管部门上报该事项。

第八十条 信用债券认购邀请应在公告板和两份日报上发布并包含以下具体内容,这些内容也将在信用债券发行时注明:

       公司名称和资本。
       股东会做出批准发行信用债券决议的日期。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包括收入)相关信息。
       利率和利息支付日。
       发行价值、到期日及每张债券的名义价值。
       认购方式、认购期间及支付方式。
       名义债券到期日。
       贷款目的。
       还款保证。
       本公司以前发行的信用债券。
       其他任何信息。

第八十一条 负责信用债券认购的银行必须在认购期结束时或所有债券认购完毕时关闭认购并在两份日报上发布该信息。该银行必须立即向注册局提交认购过程的所有数据,包括认购人的姓名、各自的认购债券数量、地址、职业及国籍、支付的款项;以及债券价值。

第八十二条 

       如果公司未遵循债券发行或认购程序,或者在认购结束日前七日内发布认购邀请,信用债券的认购人有权就认购过程的可靠性向主管法庭提出抗辩并要求取消认购。法庭必须紧急审阅该抗辩。对于主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能够撤销原判的上诉法院提出抗辩,上述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如果法庭判决取消信用债券认购,则银行必须在被告知取消认购之后尽快在不超过30日内向认购人全额退款。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将未认购债券以不低于名义价值的价格在巴格达股票交易市场上出售。

第八十四条 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必须根据信用债券发行前或发行期间设定的条件偿还信用债券的价值。不允许将公司债券的到期日延迟。

第四章公司管理

第一节股东会

第一小节股东会的成立及其会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应包含公司所有股东成员。

第八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其他公司的股东会则应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的会议邀请函应由以下机构或个人发布:

       自公司营业执照颁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的创始人主持召开成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主席根据董事会决议,其他公司由执行董事发布;或者应实收资本不少于10%的公司股东要求发布。
       注册局发起或应会计主管的要求。

第八十八条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参加大会会议的邀请函必须在公告板、两份日报和巴格达股票交易市场上发布。其他公司的邀请函应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至股东的通信地址或通过公司的行政办公室告知。邀请函应确定会议的地点和日期。邀请日期和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5日。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或董事会主席或其他公司的执行董事未能按预定日期发出大会会议邀请函,则注册局应直接告知其股东,如果为股份有限公司,则通过公告板、两份日报和巴格达股票交易市场上公布,并确定会议的地点和日期。
       操纵会议通知或相关信息传播以影响会议决议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八十九条 每份大会会议邀请函必须包括会议日程。不允许在会议中忽视会议议程,除非由占公司资本至少10%的代表提出或经会议大多数代表批准,共同责任公司需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条 如有必要,会议可以在公司总部或伊拉克境内任何地点举行,条件是尽量减少不便。

第九十一条 

       成员可以根据经证实的委托书指派一名代理代表其参与大会会议、发言和投票。也可以基于此目的指派其他成员。
       注册局应发布指南规定委托书的使用形式、内容及撰写方法。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暂缓执行。
      具有代表性的委托书必须在会议开始前三日存放至公司行政办公室。公司行政办公室应检查委托书以确保其正确性。直至第一次会议延期后召开其他会议为止,该委托书保持有效。

第九十二条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大会会议应由占认购股份大多数的已经支付分期付款的成员参加;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占大多数实收股份的成员参加;就共同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占大多数限额的成员参加。如果未达到会议法定人数,则会议延期至下一周同一时间和地点举行。如果第二次代表了25%的股份数量或等额的会议代表参加了会议,则视为达到会议法定人数。如果鉴于日程和其他情况,上述25%的最低要求可能从整体上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则公司可以向注册局申请豁免最低要求。公司章程可以对会议法定人数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如果议程要求修订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资本、罢免董事会主席或成员;或者决议合并、改制、在正常业务外出售超过一半资产的交易(根据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进行的交易)或清算,则必须达到第一次会议要求的会议法定人数。

第九十三条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大会会议必须有注册局代表参加,也必须由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参加。如果注册局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在告知后未能参加,会议可以在预定会议时间半小时后在其不在场情况下召开。注册局代表将在确定会议达到法定人数后离开,除非股东要求其继续出席会议。

第九十四条 

       在会议开始前,应记录参会人的姓名及其拥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量,条件是参会人出示股权证书或代表公司股东参会的委托书。提交给存管处用于账面记录转移的股权证书不需出示,条件是根据证券市场主管部门批准的存管处的规定提供了足够的所有权证明。参会人应在其代表的股东姓名处签署其姓名。
       应授权董事会其中一个成员记录参会人姓名。董事会应对会议纪要中记录的内容负责。
       应给与参会者名片以便参与会议。名片应载明参会人获准的投票数量。

第九十五条 

       在选举大会主席之前,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创始委员会主席主持;其他公司的由执行董事主持。
       会议主席应从参会人中选出一个代表做会议纪要和一个管理员以设定会议法定人数和收集选票。
       必须在会议开始后30分钟内设定会议法定人数。如果会议主席发现已达到法定人数,则应宣布会议开始并要求选举大会主席。
       选举的主席应自选举后立即承担其职责,立即要求讨论会议日程中列示的事项。

第九十六条 

      会议的讨论、提案及决议,包括不同观点,都应记录在特别会议纪要簿上。会议纪要应由大会主席、记者、管理员及注册局代表(如果参会)签名。会议纪要应加盖公司印章并向注册局报送副本。
       大会决议应记录在特别记录簿上,加盖公司印章,并由大会主席签字。
       大会的任何成员均有权于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就会议程序(自会议邀请函发布之日至决议发布之日)的可靠性向注册局提出抗辩。注册局必须自提交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阅。如果程序与法律相悖,则注册局有权取消,并要求公司重新执行这些程序。注册局就此进行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第九十七条 

       就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每个股东都应拥有与其股份数量相等的票数。
       就共同责任公司而言,票数根据每个合伙人的资本限额进行计算。

第九十八条 

       投票应公开。除非: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涉及选举或罢免董事会主席或成员;就其他公司而言,涉及罢免执行董事;或者应几个拥有不少于10%股份或等额且由代表参会的成员要求,无论就何种议题进行投票;这种情况下,投票将秘密进行。
       除非公司章程要求更高的比例,否则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在正常业务外出售超过一半资产的交易、根据第五十六条第四段批准一项交易、公司合并、公司改制或公司清算必须基于: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到期分期付款已经支付完毕的认购股份对应的大多数选票;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召开会议时实收股份对应的大多数选票;以及就共同责任公司而言,限额对应的全部选票。就有限责任公司中选票数量一致和共同责任公司中很难获得一致同意的情况而言,允许寻求主管法院解决该问题。其他问题的决议应基于会议中代表的股份或限额对应的大多数选票做出,除非公司章程要求更高的比例。

第九十九条 大会决议应自决议之日起4日内报送注册局。注册局出具的验证副本应为任何部门均认可的文件。

第一百条 公司5%股份的所有者可以自采纳决议之日起7日内就大会决议向注册局提出反对意见。注册局应自提交反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做出判决。可以自告知之日起7日内就该判决向主管地区法院提出抗辩。主管地区法院必须紧急审阅该反对意见,该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第一百零一条 就一人公司或仅有一个所有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所有人代替股东会,且本法规定的与会议有关的条款对其均适用。

第二小节股东会的管辖范围和权力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与公司利益相关的所有问题,且被赋予权力进行以下事项:

       在创始人会议上讨论和批准创始人对公司设立相关程序所做的报告。
       就混合公司董事会而言,对从政府领域以外选举股东代表做出决议;就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而言,对选举所有股东代表做出决议;以及对这些人员的罢免做出决议。
       讨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报告,其他公司执行董事报告、会计主管报告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任何报告并做出必要决议。
       讨论并批准公司报表。
       讨论并批准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的年度计划和下一年预算。
       任命会计主管,如果为私营公司,则需明确其薪酬。
        讨论与贷款、抵押及证券相关的提案,如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共同责任公司,则需就这些提案做出决议。
       批准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利润比例并明确强制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的比例。
       根据混合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成员履行职责和实现公司计划和利润的情况,确定相应的薪酬。
       批准混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制定的雇佣规定。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第一小节董事会的成立

第一百零三条 

       混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包含根据以下方式选出的7名原始成员:
      根据公司所在领域的主管部长或副部长决议任命的代表政府领域的两名成员,除非在选举时,政府领域的股份超过混合公司资本的50%。在此情况下,公司所在领域的主管部长或副部长应任命三名成员代表政府领域。
      由股东会选取的政府领域以外的代表股东的五名成员,除非在选取时,政府领域的股份超过混合公司资本的50%。在此情况下,股东会应选取四名成员代表政府领域以外的股东。
      暂缓执行。
       混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包含7名备选成员,根据选举原始成员的方式和使用的比例选出。

第一百零四条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包含不少于5名且不多于9名股东会选举的原始成员。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包含备选成员,根据选举原始成员的方式和使用的比例选出。

第一百零五条 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
      拥有法定资格。
      没有被法律或法律部门禁止管理公司。
      如果其代表的私营领域,则需拥有不少于1,000股份。如果其股份降至此水平之下,其必须自称为董事会成员之日起30日内补齐差额。否则,其将视为在上述期限结束后失去董事会成员资格。
       如果董事会成员失去任何本条款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则将自失去该条件之日起失去董事会成员资格。如果在其出席期间,其投票影响了任何决议,则该决议将视为无效。
       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自第一次董事会议起三年。该任期可以延长。

第一百零七条 

       如果被选举的股东谢绝了董事会成员资格,如果其出席了选举会议,则应该自其被选取为董事会成员之日起7日内告知董事会。如果其缺席了选举会议,则应该自其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告知董事会。
       如果董事会成员辞职,其辞职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辞职仅在董事会接受后才视为有效。

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董事会的政府领域部分出现董事空缺,则理事会应根据该领域备选清单的顺序邀请备选成员填补空缺并出席董事会议。
       如果董事会的私营领域部分出现董事空缺,董事会主席应邀请拥有大多数投票的备选成员参加。如果多名备选成员拥有相同的股份,则董事会主席应从中选取一位。
       如果董事会的私营领域部分出现多名董事空缺且备选成员不够填补所有空缺,则董事会主席应召开股东会会议以便选举原始成员以填补董事会空缺;且也要自空缺产生之日起60日内选举备选成员。
       如果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失去一半成员,应视为董事会解散。在此情况下,应自损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新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如果董事会的一名成员未能参与会议,则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列示的步骤。备选成员应在原始成员缺席的情况替代原始成员。

第一百一十条 

      一人不能同时成为超过六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但是,可以同时担任一家或两家公司董事会主席。
      一家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成员不能同时担任开展相似业务的其他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成员,除非其获得股东会的授权。

第二小节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自其成立之日起7日内召开会议。董事会应通过匿名投票的方式从成员中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时代理其工作),任期一年,可延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主席的邀请或应其他成员的要求下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在公司总部召开,如果不能在总部召开会议,则应在主席选择的伊拉克境内的任何地点召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后的30分钟内计算会议法定人数。大多数成员应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应基于出席成员的绝对多数做出。在出现票数一致的情况,董事会主席支持的一方获胜。
       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如果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会议未能参加会议,或无正当理由在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内未能参加会议,则将其视为辞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纪要应总结讨论的议题、提案及表达的反对意见。会议纪要应由成员签字。
       董事会的决议应记录在记录簿中并由主席签字。
       记录簿中董事会决议的验证副本可作为提交至任何部门的有效文件,条件是注册局保存了这些决议的副本。

第三小节董事会的管辖范围和权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处理股东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公司业务运营必需的行政、财务、计划、组织及技术工作。特别是董事会应承担以下职责:

       任命执行董事,确定其工资、薪酬、管辖范围及权力,监督并指导其工作,并对其罢免做出决议。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追踪其执行情况。
       在每年前六个月编制上一年度决算报表,撰写决算和年度计划实施结果报告,并提交股东会讨论和批准。包括:

1. 一般预算。

2. 损益表。

3.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任何报表。

  讨论并批准公司下一年活动的年度计划。该计划必须由执行董事在每年后六个月根据公司目标进行编制。该计划应包括对公司活动的完整报告和预算草案,列示:

1. 现金储备。

2. 销售。

3. 采购。

4. 人力。

5. 资本投资。

6. 生产。

      跟踪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会计主管提交定期报告并向股东会就执行结果提交年度报告。
      从发展公司业务的角度进行数据研究。
      就贷款、抵押及证券做出决议。
      董事会应设立由其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以便就(a) 公司外部独立审计师的选择(审计委员会);(b) 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薪酬形式和金额(薪酬委员会)提出建议。上述委员会的成员不能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员工,或者10%或以上公司股份的拥有者,也不能是与上述人员之间存在可能对其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血缘、婚姻或个人或经济利益关系。任何与上述委员会建议不一致的地方以及产生不一致的原因,应在股东会议上公布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审计委员会应以非公开的形式与公司外部审计师会面,并就确保其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担负特定责任。审计委员会应该确保记录一年中发生的国际会计准则下的所有重大关联方交易,以便与公司外部审计师进行讨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的任何决议必须由主席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根据本法条款在其发布之后尽快执行。
       混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都有权就任何与本法条款不一致或不和谐的措施或指引向内阁提出反对意见。
       董事会主席负责追踪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主席或成员不得在与公司进行的交易中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除非获得股东会的批准并完全披露该利息的性质和范围。董事会主席应就违反本条款对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遵循本条款并不排除第四条第三段的责任。
       董事会主席或成员不得在未向无利害关系成员披露事项性质和范围并获得大多数成员批准的情况下对其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事项进行投票或进行参与。如果没有成员是利害关系成员,则均可以进行。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事项的具体情况应记录在董事会会议纪要中且股东会和公司外部审计师可以获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主席和成员应尽力服务于公司利益(因为他们可能会满足个人利益)以可靠合法的方式运营公司。他们应就其服务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节执行董事

第一小节执行董事的任命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一条

       每家公司均任命一名来自公司内部或外部的执行董事,其应在公司经营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执行董事应该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其他公司的股东会)任命,并确定其管辖范围、权力、工资及薪酬。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副主席职位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不得担任2家及2家以上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由任命其职位的部门做出的决议进行罢免,明确罢免的原因。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应根据任命其职位的部门的指令在主管部门赋予的权力和管辖范围内对公司及其活动管理承担必要职责。
       鉴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责任公司或一人公司的执行董事应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款的规定享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管辖范围。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在行使权利和管辖范围时应遵循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此外,公司薪资最高的五名员工的薪资,无论以何种形式获得,必须以书面形式在股东会上披露。

第五章公司监督

第一节监督目标及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督目的在于保证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其他公司的执行董事应在每年第一个月编制一份清单,包含以下数据:

       公司名称;总部地址;分公司地址(如有)。
       资本金额和构成资本的份额和股份。
       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价值支付的分期付款;本年支付的股份;以及尚未支付的已到期的股份。
       无权持有的总股份数量。
       以下人员的姓名、国籍、职业及其持有的股份和份额:
      公司成员以及获得成员资格或其成员资格自编制最终年度清单以来已过期、或自公司注册时编制第一次年度清单以来已过期的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成员及执行董事,以及其他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应将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决算报表的邀请函副本报送注册局。并附上以下资料:
      年度清单;
      上一年度决算报表和会计主管报告;以及
      执行董事对公司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所做的报告。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应将邀请函连同本条第(一)款第1、2项提及的报表和报告以及董事会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所做的报告等发送给注册局。任何股东有权获得年度报告及其他报表和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注册局有权从公司获取报表、说明或文件,从而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共同责任公司应各自编制股东登记簿,存放于总部。该登记簿应包含以下信息:

       股东的姓名、国籍、职业和地址、各自拥有的限额或股份以及获得拥有权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每位股东拥有的股份和为每一股份支付的金额。
       股东资格过期及原因。

第一百三十条 如果在股东登记簿上错误输入或删除姓名,或者输入获得股东资格或删除过期股东资格出现重大错误或延误,则该人员有权要求对记录进行修正。而且,如果公司拒绝,则其有权要求注册局强制公司进行修正,且不影响其要求公司就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东登记簿中的信息视为正确信息,除非其他情况证明并非如此。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有权获取股东登记簿。如果阻止其进行,则其有权让注册局强制公司允许其获取。
       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共同责任公司中,在股东会会议开始前10日或会议期间成员必须能够获取相关记录。

第二节财务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混合公司的账务应受到财务监督局的控制和审计。私营公司的账务应由股东会任命的审计师进行监督和审计。账务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与联营公司的账务进行合并,除非伊拉克现行准则对此进行了特别修订。
       会计主管应自完成账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算报告和其他公司的执行董事报告应包括对公司活动的具体报表,特别是以下内容:

       上一年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公司10%或以上股份拥有者、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拥有利益的业务,该利益包括其家庭利益、其控制实体利益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导致交易成为在伊拉克境内允许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关联方交易的利益。
       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和净利润分配。
       准备金余额及其使用。
       现有或以前董事会成员和执行董事收到的其应得的现金或实物形式的工资或奖励金额。
       用于宣传、差旅、娱乐和捐献的金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自完成审计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议讨论批准决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会计主管应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上对决算发表意见。在其他公司亦可如此。在所有情况下,主管必须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

       公司账务的可靠性、决算报表的正确性、获取公司活动数据的机会以及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用现代会计程序的程度,特别是涉及对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记账、会计和盘点的程序。
       决算反映公司年末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程度。
       账务符合本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程度。
       是否存在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或违反本法或公司章程行为的一份声明,并表明违法行为在进行决算审计时是否仍然存在。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会计主管应作为公司账务监督和审计代理,在其能力范围内接受对其报告中报表真实性的质疑。

第一百三十八条 财务决算报表应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或其他公司的执行董事签字。每名签署人应对账务中包含的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决算、年度计划和报告的副本以及股东会决议应报送注册局。

第三节检查

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以下任何人员以正当理由申诉公司违反了本法条款、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应接受一个或多个由注册局选择的专业检察人员的检查。

       暂缓执行。
       持有至少10%认购份额或股份价值的公司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会成员或其它公司形式下的执行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必要时,注册局有权在无需获得任何一方允许条件下任命一名检察人员。如果公司认为注册局出于不当目的行使了其权力,则可以诉诸主管法院以证明这一点并取得法院限制不当行为的法令。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注册局应详细描述检查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及需编制的报告形式。
       被任命的检查人员应向注册局提交其检查报告,注册局应将报告副本报送公司和第一百四十条提及的申诉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任命其自己的检查人员检查公司工作。股东会也应详细描述其职责、工作范围及必须提交的报告类型,条件是要向注册局报送报告副本。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员工必须允许检查人员获取所有账簿、文件及记录。检查人员也可能访谈员工和涉及调查事件相关公司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如果检查报告显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其他任何公司管理人员现在或过去在某方面存在疑点,则注册局必须告知主管部门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第一百四十六条 注册局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检查报告中包含的建议进行引导和指导。

第六章公司终止

第一节终止原因

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本条款,公司因以下原因终止:

       自设立之日起一年未能开展营运,且无正当理由。
       暂停公司营运超过一年,且无正当理由。
       设立公司所要完成的项目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根据本法规定与另一公司合并或改制成另一公司形式。
       公司名义资本损失75%且未能根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1小项的规定在决算确认该损失之日起60日内采取措施。
       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节公司合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允许一家公司合并入另一家或多家公司中以便成立一家新公司。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合并生效必须:

       暂缓执行。
       应促使:
      股份有限公司失去其法人地位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共同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失去其法人地位成为共同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责任公司或一人公司失去其法人地位成为简单公司。
       合并后公司增加的股东不应该超过各种公司类型设定的上限。
       暂缓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 为进行公司合并,应采取以下措施:

       应对拟进行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和技术研究,包括合并的目标、原因、条件及其他研究。研究报告应向各家股东会提交。
       合并决议应由各家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应明确合并公司的名称和类型以及其资本、股东和活动。决议和研究应自采取决议之日起10日内报送注册局。
       如果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注册局未发现决议与法律不一致,将立即发布其许可并将该决议告知相关公司;相关公司将把该决议公布于公告板和一份日报上。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
       收到注册局合并许可的公司应在发布合并决议之日起60日内,召集各自股东大会召开联合会议以根据情况修改现有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草拟合并后公司的新公司章程。合同应自在公告板和一份日报上签注和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注册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情况自修订版公司章程或新公司章程最终发布之日起,合并应视为有效。合并成新公司的原公司的法人资格应于发布之日终止。注册局对公司章程的签发视同于公司营业执照。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合并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应转移至合并的公司或合并后产生的公司。

第三节公司改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改制成为本法规定的任何公司类型,但以下情形除外:

       不得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责任公司或一人公司;不得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共同责任公司。
       不得将有限责任公司或共同责任公司改制为一人公司,除非公司只有一个成员;
       不得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责任公司或一人公司改制成简单公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进行经济和技术研究包括改制的目标和原因并向股东会提交研究报告。
       改制应根据股东会发布的决议进行,也将根据新法人地位修订公司章程。决议加上研究和修订版公司章程应自发布决议之日起10日内报送注册局。
       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增加新股东、发行可供公开认购的新股份以及将原始认购条款(包括本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应用于新发行的股份进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如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注册局未发现改制决议和修订版公司章程与法律不一致,则应立即在改制决议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上进行签发。注册局也应将其许可决议告知公司;公司应将许可决议予以公布于公告板和一份日报上。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自改制决议和修订后最终的公司章程发布之日起,改制应视为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就共同责任公司或一人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而言,公司股东在改制前的责任应为无限个人责任。共同责任公司成员的责任应变为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1. 如果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进行清算,或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三、五段规定的原因出现且股东会建议对公司进行清算,则公司必须任命一个或多个清算人并确定其管辖范围和薪酬并将决议或建议报送注册局。

2. 清算期间,清算人在其权限内应视为公司的代表。

   暂缓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清算决议或建议应有具体原因并自采取之日起14日报送至注册局。注册局有权索要补充信息或与股东会讨论核实清算的原因。

第一百六十条 如果注册局证实清算原因并非虚假或非法原因,注册局应发布公司的清算决议并自验证之日起10日内任命清算人。注册局应将信息与公司进行沟通;公司应将信息发布于公告板和一份日报上。

第一百六十一条 暂缓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暂缓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旦被告知清算决议,公司必须停止修改其股东资格或承担任何新的权利义务。但是,公司将根据清算规则继续经营履行其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清算期间保留其法人地位,条件是在任何提及公司名称的时候表明其正在进行清算。
       股东会在清算期间应继续运作,如果董事会仍然存在,则应视为解散,执行董事的职责应于收到清算决议之日停止。

第一百六十五条 清算并不免除公司创始人、股东或管理层行使其公司权力承担的任何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任何利益方均有权在清算决议发布之前的六个月内向主管法院确认任何被清算公司承担的债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果股东会未在被告知清算决议之日起30日内任命清算人,或如果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清算决议已经由注册局发布,则注册局有权任命清算人并确定其管理范围和薪酬,该薪酬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一旦被任命为清算人,清算人应查封所有公司资产,包括记录、文件和材料,进行盘点。并就公司状况包括债务、权利及其他各方权利义务编写全面报告并将副本报送至注册局。

第一百六十九条 暂缓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人应自接受任命之日起10日内通过在两份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召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对公司享有权益的人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会面,以便在不采取法律诉讼程序和侵犯任何一方权利的情况下解决公司债务和赔偿问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人应至少每三个月向注册局报告一次清算进展。注册局可以召见清算人就清算流程相关的法律事项进行商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如果任命清算人的人发现清算人未能完成其任务,其有权解聘并重新任命清算人。如果其认为清算程序需要,有权在清算任何阶段重新任命一个或多个清算人,条件是将解聘或任命决议发布于公告板或一份日报上。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人应于每个财年的前两个月召集股东会开会以便讨论并批准上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报表,会计主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对新一年度会计主管的任命。如果清算程序需要,清算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召集股东大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扣除清算费用后,清算人应按以下顺序偿还公司债务:

       应付公司员工的金额。
       应付政府的金额。
       根据现有法律和优先级顺序应付的其他金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提交清算要求和清算决议应被视为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所做的声明,用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清算过程中通过舞弊手段试图牺牲其他债权人利益偏袒部分债权人对公司资金的任何转移、让予或处置的行为,均视为无效。
       所有在清算流程开始前三个月签订的抵押合同或对公司财产和资产设置留置权的合同均视为无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司经过清算流程后仍具有偿付能力。此种情况下,上述合同无效的规定应仅适用于在公司成立期间或成立之后因该合同造成被清算公司承担额外金额及合法权益的情形。
       自清算流程开始后,除根据主管法院的决议外,任何对公司资金的扣押均为无效,以政府领域或支付员工工资为利益进行的扣押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旦清算完成,清算人根据会计主管报告编制最终报告和决算报表。清算人应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并批准。清算人应向注册局报送会议纪要和决议副本以及最终报告、决算报表及会计主管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注册局应发布决议从记录中删除公司名称并于10日内将其决议公布于公告板和一份日报上,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如果确定清算已根据法律规定完成。

2. 如果清算流程自发布清算决议之日起已超过五年,且注册局确定不可能完成清算。

  公司的法人地位应于发布删除名称的决议时终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人应自被告知决议删除公司名称之日起30日内将公司剩余资金根据股东的股份进行分配。但是,清算人可以在清算阶段向股东支付部分金额,条件是该行为不影响公司承担的义务履行。
       对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进行分配应遵循过渡政府法令(CPA)第39号第12(2)节。

第一百七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发布删除公司名称决议之后对公司索取赔偿或权利。除非债权人提出索偿而清算人不知情,则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成员的资本限额和股份自删除公司名称之日起三年内要求公司股东兑现,在此期限之后的索偿则不予考虑。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人应自公司名称删除之日起五年内保存公司记录。

第七章简单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简单公司应由多名出资的合伙人组成,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多于5人。简单公司下,一人或多人可以提供服务,而其他人提供资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 简单公司章程必须在公证处公证。公司章程副本必须存放于注册局,否则公司章程视为无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简单公司自公司章程副本存放于注册局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章程应明确每名合伙人在简单公司资本中的股份。否则,股份应视为相同。如果股份为服务,则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服务的性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如果公司章程仅规定了合伙人的利润分成比例,则也应视为其损失分成比例。而且,如果公司章程仅规定损失分成比例,则也应视为其利润分成比例。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损益分成比例,则每位合伙人的股份应与其认购的公司资本股份比例一致。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提供服务的合伙人的股份,则其损益股份应根据公司在该服务方面的利润水平进行评估。如果,除服务以外,该合伙人还提供资金,则其拥有服务和资金股份相应的利润分成。

第一百八十六条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其中一个合伙人不拥有损益股份,则应视为无效。
       在对合伙人提供的服务是否支付工资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得免除仅提供服务的合伙人承担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章程应明确对执行合伙人的任命和管理方法。公司章程也应明确合伙人的权力,否则合同应视为无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执行合伙人应根据任命其职位的人的指引在其权力范围内承担管理公司的职责。

第一百八十九条 执行合伙人应以其关心个人权益的方式尽力管理好公司的权益。

第一百九十条 简单公司可以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三)或(四)款规定的任何原因终止。也可以出于以下原因终止:

       合伙人一致决议解散公司。
       包含两名合伙人的公司的其中一名合伙人退出。
       主管法院下达最终判决。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排除一名其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合伙人,条件是公司可以在剩余合伙关系下存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 如果一名合伙人退出,其有权经剩余合伙人批准将其资本股份转移给另一人。如不批准,则剩余合伙人必须根据法院的判决接受退出合伙人股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如果出现合伙人死亡、资不抵债或停职的情况,应根据情况适用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简单公司应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清算。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公司应以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方式进行清算。否则,则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执行董事的权利随公司解散而终止。然而,公司的法人地位应尽量维持至清算完成。

第一百九十六条 

       必要时,清算将由所有合伙人或者由大多数合伙人任命的一个或多个清算人进行。如果合伙人不能就清算人的任命达成一致,则法院应进行任命。
       如果公司的决议被视为无效,法院应自动或根据利益相关方的要求任命清算人并明确清算方法。
       在任命清算人之前,执行合伙人应被视为清算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人无权在公司发起任何新工作,除非该新工作对完成以前工作是有必要的。
       清算人可以直接或通过拍卖出售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除非受限于任命。清算人无权出售公司资产,除非对偿还债务是必要的,且经过合伙人的批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支付债权人和扣除需偿还的(任何合伙人可能以公司名义负担的)其他无争议的债务或费用和贷款,剩余资金应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
       每位合伙人应获得与其在公司章程注明的资本中的限额价值或者支付时的限额价值(如果未在合同中注明)对应的股份,除非该合伙人仅仅提供了服务。剩余股份应根据每位合伙人在利润中的股份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如果公司的净资金不足以覆盖合伙人的股份,损失应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简单公司资金的划分应根据划分共同资产的程序进行划分。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条 公司注册地址应视为通信和告知的官方地址。公司必须在地址变更后7日内告知注册局。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必须在总公司、分公司(如有)及其他业务机构注明公司全称和资本和详细描述。公司信头、证书、文件及其他声明也必须印刷。所有内容均以阿拉伯语书写。但是允许使用外语作为补充。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应在其商务信函、文件、证书及发布的其他声明上加盖专用章。印章仅供授权人使用。

第二百零三条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所有公司章程必须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注册局进行签发,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百零四条 允许自被告知之日起30日内就注册局的判决向贸易部提出申诉。可以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贸易部的判决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五条 如果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规定数量,则必须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达到法定人数要求。如果到期且注册局没有给予宽限期,则公司必须改制成法律允许的其他公司形式。

第二百零六条 注册局应为公司发布一个特殊公告板,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由其公布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事务,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二百零七条 通过与财政部、财务监督局及计划委员会合作,贸易部应发布公司会计制度指引以及所有与公司决算报表相关的事项。

第二百零八条 

       贸易部应发布具体实施细则办法以协助实施本法。
       1999年第4号《代理注册法》不再适用于公司注册,且不再要求公司通过代理进行注册,不过公司可以选择通过代理进行注册。此外,公司注册不再要求提供税收合规证明或无税收滞纳证明。兹授权贸易部发布指南以协调公司注册局和商会在商标注册和批准方面的工作,但不得违反1989年第43号《商会设立法》。

第二百零九条 与本法有关的书面工作的费用应根据本法附件中的图表收取。贸易部可以根据成本的变化修改图表,以使费用与成本保持一致。

第二节暂行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自本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项目必须注册相应的公司形式。主管部门应向注册局提供本法发布日与生效日之间适用于本法的经济项目清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外国公司和机构的分公司和办事处的注册和管理,适用于过渡时期(CPA)法令第39号及其相关法规和行政指令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和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惩罚适用于任何分公司、办事处及其管理人员经证实的违法行为。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法中出现的因资不抵债导致破产的规定,在破产法颁布之前适用。

第三节惩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在本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宽限期之后任何延迟注册公司的经济项目将被处以每日1,000第纳尔的处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应适用于必须进行重新注册或进行清算的每家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在CPA法令第39号及其相关法规和行政指令规定的期限后的延迟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如果每日罚款过了三个月,本法第二百一十条提及的当事方未采取必要措施改变或纠正其状况,则注册局应诉诸主管部门以便对违约方采取适当措施,同时继续处以每日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 

       任何未进行登记注册而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责任公司或一人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个人,根据其违反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程度,将被处以不超过3,000,000第纳尔的罚款。
       任何未进行登记注册而以外国公司或经济机构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开展业务的个人,将被处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任何根据本法规定未编制记录的公司,根据其违法程度,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000第纳尔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任何未能在本法规定的时间向官方主管部门提交所需报表和信息的公司,根据其违法程度,将被处以不超过每日300,000第纳尔的延迟罚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任何故意向官方部门提供公司业务、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成员股份和限额及利润分配方面不准确报表或信息的公司管理人员,根据其违法程度,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年监禁的处罚,或不超过12,000,000第纳尔的罚款,或二者皆有。

第二百一十九条 任何阻止主管部门查看公司记录和文件的公司管理人员,根据其违法程度,将被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监禁的处罚,或不超过12,000,000第纳尔的罚款,或并行实施以上二种措施。

第四节最后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兹撤销1983年第36号《公司法》。与本法不冲突的该法的相关规定和指引将继续适用直至被替换或撤销。
       任何与本法条款相冲突的条款均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法应自在官方公报正式公布之日起90日内生效。

附件:费用表

       根据贸易部即将发布的规定,公司注册局应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收取200,000第纳尔的注册费用,所有其他公司形式应收取20,000第纳尔的费用。
       根据贸易部即将发布的规定,公司注册局应对外国公司或经济机构的分公司注册收取200,000第纳尔的固定注册费用。
       贸易部应就公司注册局提供的其他适当服务收取的费用发布相关规定或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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