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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旦劳动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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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此法称为劳动法,自其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法所用之措辞及词汇阐明如下关系,不作他用:
  部 劳动部
  部长 劳动部部长
  秘书长 劳动部秘书长
  业主 以任何形式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雇员并支付报酬的自然人或相关人
  组织 代表业主的机构
  雇员 服从或附属于业主,劳动以获取报酬的男、女雇员,包括青少年、试用雇员和培训雇员
  劳动 所有雇员为获取报酬而付出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无论该劳动是长期的、暂时的、偶然的或者是季度性的劳动
  偶然性工作 由于紧急需要而又不超过3个月的工作
  临时性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正常完成的工作
  季节性工作 每年确定的季节里,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
  集体劳务合同 规定业主(或其组织)与雇员团体(或工会)之间劳动条件的书面协议劳务合同清楚的、经担保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以保证雇员为业主服务,服从业主的意旨及指挥获取报酬,劳务合同可以是确定的期限或者非确定的期限,是明确的工作或非明确的工作
  工资 所有工作应获得的金钱或获得法律、劳务合同、内部制度明文规定可流通的其它报酬,加班工作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此范畴
  少年 年龄已满7周岁,不足18周岁的男、女自然人
  企业 提供服务、生产产品及其销售的单位
  医疗单位 劳动部认可的医疗组织或医生
  职业病 染上任何劳动法1号表中提到的工业病或本法2号表中提到的职业病
  工伤 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导致的事故
  受益人 现行社会保障法规定的雇员家属
  工会 根据法律规定而构成的雇员职业组织
  管理协会 隶属于工会的管理机构
  集体劳务纠纷 所有存在于工会(雇员组织)和业主(业主组织)之间存在的关于在实施集体劳务合同、合同的解释及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分歧

  第三条 本法条款适用于所有雇员及业主,以下4种情况除外:    
  1 公务员及各地方公务人员
  2 为业主做事而不收取报酬的业主家庭成员
  3 家庭佣人、家庭花匠及家庭厨师和家庭里受其管制的员工
  4 农业工人。但内阁通过的劳动法律条例适用的除外

  第四条
  1 如果其它法律、劳动合同、协议、决定赋予比劳动法更优惠的权力,那么劳动法的条例并不影响其它任何法律、劳动合同、协议、决定所给予雇员的任何一项权力。
  2 劳动法规定的权力,而根据合同或协议雇员要放弃,则不论该合同或协议是在劳动法颁布前后,合同或协议的条件均视之无效。

  第二章 劳务检查

  第五条 劳动部担负检查职责,以实施劳动法条例。

  第六条 任命执行检查职责的检查人员,使其签署关于执行工作时要忠诚、无私、不泄漏任何其工作中秘密的调解声明。

  第七条 根据已颁布的制度,规定检查人员的资格、任务、职权和报酬。

  第八条 业主或其代表的义务:
  1 每年的1月份,向劳动部或当地的地方机构递交报告阐明雇员数量、工作职务、工作环境、从工时间及酬金;
  2 应在其单位中设立档案处,以保存雇员档案和雇员接受培训的情况。

  第九条
  1 根据现行的控诉细则劳务检查人员执行其职务,履行法院警察委托的权力职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允许下实施扣押。
  2 检查人员有权就此事在书面警告之日起7日内,要求业主停止违法行为。之后,劳动部部长或其代表有权决定关闭该企业直至其取消违法行为或法院就此事发布公告。
  3 法院判决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不少于50第纳尔、不多于500第纳尔的罚金,不能以任何借口降低罚金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 职业介绍及就业

  第十条 1 劳动部承担组织、整顿劳务市场和职业介绍的职责,提供必要的教育,通过和有关方面的合作增加在王国内外约旦人的就业机会;2 允许成立经劳动部批准的私人职业介绍机构,但要限定成立该机构的条件、宗旨、任务、管理方式、职业介绍机构相互服务的费用,并根据已颁布的有关制度接受劳动部的领导。

  第十一条 只允许就业总署和经过批准的私人就业机构进行职业中介介绍,提供在王国内外的就业或方便雇员在王国内外的就业,部长有权关闭违反条例的机构并交司法裁决,处以违法者不少于200第纳尔;不多于1000第纳尔的罚金,或处以30天的拘禁,或并处。

  第十二条
  1 只有经过劳动部部长或其代表同意,方可雇佣非约旦籍雇员,条件是:要求有专门的工作经验而约籍雇员却又缺乏此经验;约籍雇员数量不能满足。阿拉伯专家、技术人员、雇员具有优先权;
  2 非约籍雇员在被雇佣前应获得劳动部或其代表签发的工作许可,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然后续签;
  3 劳动部向业主收取对每个非约籍雇员的工作许可费和其续签的全额费用,该费用属国库收入,根据有关制度确定费用水平;
  4 如果残疾者经常需要别人的帮助以解决日常生活负担,而非约籍雇员的工作仅限于对残疾者的帮助,根据社会发展部的委托,劳动部部长可以减免高度残疾者(或其委托人或监管人)应交纳非约籍雇员的工作许可费用;
  5 由于违反本法条例雇佣非约籍雇员,根据情况对业主或机构负责人处以每个月(或一个月以内)不少于50第纳尔,不多于100第纳尔的罚金,不准许因任何原因、任何情况而降低最低罚金标准;
  6 劳动部部长决定对触犯该条例的雇员递解出境,费用由业主或企业负责人支出,该决定由有关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雇佣五十或五十以上雇员的业主,如果其工作性质允许雇佣残疾人,而这些残疾人又经过专门的培训和经过劳动部认可的学院的培训或一些与公立或私立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学院的培训,那么业主雇佣的残疾人应至少是其雇佣雇员总数的2%,并向劳动部递交报告以说明其雇佣的完成职业培训残疾人的数目及他们的工资。

  第十四条 如果雇员因工负伤,由此导致长期部分能力的丧失而不允许其从事其它工作,那么雇佣方如果有适合的工作应予以安排,并给予特别的工资,其工资应按照其工伤前的工资水平计算。

  第四章 劳务合同

  第十五条  
  1 劳务合同使用阿文,至少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没有书面签定合同,雇员可以通过一切法律确认方式来确认其权利;
  2 根据本法条例,被雇佣的没有确定期限的雇员被认为一直工作直至完成工作,至于确定工作期限的工人被认为只完成其期限内的工作;
  3 如果劳务合同是有期限的,那么雇员的工作在期限结束后终止。但是如果合同双方在期限后继续执行该合同,则被认为重新签定该合同,并且是无限期的;
  4 在车间里被组织从事一部分工作或从事一系列工作中的一部分,那么该工人的工作是无限期的;
  5 (1)承包商的实施承包项目工人可以对业主直接提起公诉,要求从承包商那得到应有的报酬,这是在承包商从业主应得款项的范围内;
  (2)分包商的工人有对总承包商和业主直接提起公诉的权利,这是在总承包商从业主应得款的范围内和分包商对总承包商应得款的范围内;
  (3)当上面提到的工人只得到他们应得的部分报酬时,有权要求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给予他们全部的报酬。

  第十六条 尽管因出让企业或遗产继承或企业合并或其它原因导致业主的变更,劳务合同仍然有效,新、老业主在6个月期限内共同对劳务合同的执行负责,之后新业主可单独负责。

  第十七条 除非必要或在法律规定和该工作需要的条件下,否则不允许雇员进行与劳务合同要求明显不相符的工作。也严禁因此出现事故和因此产生的修理费用。

  第十八条 如果劳务合同没有明文规定,雇员只能在其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

  第十九条 雇员义务:
  1 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不面临危险的情况下,完成本职工作,关心他人,执行业主交办的工作。
  2 根据协议即使在履约后,雇员不能以任何形式泄漏业主的工商秘密。
  3 尽心保管其接受的工作器械、原料和其它工作必需品。
  4 接受必要的工前和工作后的身体检查以避免职业病和流行病。

  第二十条
  1 在注意本条2款的同时,如果雇员有新的发明,则业主对该发明没有拥有的权利。如果该发明是在工作中完成的,则业主有优先购买权。
  2 如果工作的性质要求雇员进行发明创造,那么雇员最多只能拥有50%的权利。拥有的百分比由雇员付出的物质和知识量、业主提供的器械、材料和其他便利来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务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去效力:
  1 双方同意合同失效;
  2 如劳务合同到期或工作完成;
  3 如雇员死亡、患疾或丧失该项工作能力,但需具有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除非合同中已规定,否则业主的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1 如果合同的一方想终止无限期劳务合同,那么该方应至少在一个月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只有经双方同意该终止才可生效;
  2 在通知期间劳务合同仍然有效, 通知期间属工作期间;
  3 如果该通知由业主方发出,那么在服务期最后7天,业主既不可以解雇该雇员也不能使用该雇员,但雇员有权获得通知期间应得的工资;
  4 如果该通知由雇员方发出并在通知期前放弃工作,那么雇员将不能得到放弃工作期间的工资;并赔偿业主,其金额为雇员在放弃工作期间的工资额。

  第二十四条 在注意本法第31条的同时,不允许因雇员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举报而辞退雇员或采取任何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法院对于雇员的控诉,如果自雇员被解雇之日起6天内已经查清:解雇为霸道、欺凌行为并违反了本法之条款,那么法院作出业主继续雇佣该工人或对该工人赔偿并支付通知费用和支付本法32条和33条所规定的费用,赔偿金额为不少于3个月、不多于6个月的工资,赔偿金额根据最后一次工资水平计算。

  第二十六条
  1 如果业主在合同到期之前或在工作结束之前因本法29条规定的原因而结束有期限劳务合同,那么雇员有权要求合同规定的全部报酬,同时根据本法28条之规定获得在尚未履行的合同期应得的报酬;
  2 如果有限期合同的结束是在非本法29条所规定的情况下产生,那么业主可以要求因合同的终结而导致的失业、损失向有关法院提请报告关于判给雇员的金额不超过尚未履行的合同期月报酬的一半。

  第二十七条
  1 在注意本条第2款的同时,不允许业主在下列情况下解雇雇员:
  (1)已经怀孕6个月或即将生产的女工;
  (2)执勤期间的保安人员;
  (3)在年度许可期间或疾病许可期间或以文化教育和朝觐为目的的许可期间的雇员,或双方已达成协议可以从事工会工作或在高校学习的许可期间的雇员。
  2 在本条第1款情况下,业主可以雇佣另外的雇员。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不需要通知就可解雇雇员:
  1 如果该雇员冒充某人或他人身份或提供虚假材料以获取好处或使他人受损。
  2 雇员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 如果雇员出错而导致业主的巨大物质损失,条件是在业主知道该事故发生5天内通知有关方面。
  4 尽管书面警告数次,但该雇员仍违反该企业的内部制度。
  5 如果该雇员在1年内断断续续无故缺席20天以上或持续缺席10天以上,那么在解雇之前应将书面警告挂号邮寄给该雇员并在当地的一家报纸上发表一次。
  6 该工人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7 违反公共道德,接受法庭审判获罪。
  8 如果工作期间发现大醉或因吸食麻醉品或神经制剂而变态或在工作地点有扰乱公德的行为。
  9 如果雇员因工作或在工作时蔑视或武力侵犯业主、总经理、负责人、其它雇员或其他任何人。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雇员有权不经通知业主拒绝工作,却具有终止工作的法律权利和获得由此产生的失业赔偿和损失:
  1 该工人的工作明显区别于劳务合同的规定,应遵照本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2 要求工人经常变更工作地点;合同中有规定的除外;
  3 被另行安排从事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
  4 降低报酬(报酬应遵照本法第14条之规定);
  5 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报告确认,如其继续工作将威胁其身体健康;
  6 业主或其代表在工作中或因工作而蔑视或武力侵犯雇员;
  7 如果业主收到劳动部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这些条款,而拖延执行本法条例或警方为此颁布的制度;

  第三十条 业主应在工作结束时应雇员的要求给其工作证明,写明雇员姓名、工种、从工时间、工作结束时间。业主应满足雇员的要求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1 如果技术和经济条件要求终止或暂停合同,如压缩工作量、采用其它生产制度、终止工作,那么业主可以终结无期限合同(全部、部分、或暂停)但需要通知劳动部;
  2 劳动部部长负责组建由生产三方组成的委员会予以监督;
  3 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结束工作的雇员,在离岗一年内如果工作重新需要,业主可以优先雇佣这些雇员;
  4 根据本条第1款,暂停工作的雇员有权不通知就可辞工并有终结工作方面的法律权益。
  第三十二条 在遵循本法第二十八条的同时,由于雇员从事无限期工作、又不受社会保障法保护,其有权根据实际的年服务期的平均月工资水平获得工作终结时的奖金;如果跨年份,则应以服务期内最后一次工资为基础计算;如果其全部工资或部分工资是以回扣或股金为基础,则应根据其工作过的12个月的月平均奖为基础计算,如果工作不足12个月,则以服务期的月平均奖为基础计算;在计算奖金时不同工作之间的间隔如果不超过一个月,则被认为持续工作。
  第三十三条
  1 在终结工作的情况下,除工作终结的奖金外,为银行或退休基金会或其它任何类似基金会服务的雇员,有权获得该机构制度规定的所有应得的报酬;
  2 本条第1款提到的基金会的制度得到部长的承认。
  第三十四条 如果该雇员死亡,且经业主接受已终结工作,那么本法有关工作终结奖金的全部权利和本法33条提到的有关基金会的权利将转让给该人的法定继承人。
  第三十五条
  1 业主有权雇佣试用期的雇员以考核该雇员工作的能力和潜力,条件是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雇员的报酬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 业主在试用期内有权停止雇佣该雇员而无需通知或支付试用期内的奖金;
  3 如果试用期结束而该雇员继续工作,那么该合同被认为是无限期的劳务合同,试用期是雇员服务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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