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邮报》近日报道,印尼政府能源与矿产部颁布一项新条例,要求矿业企业优先使用本土公司提供的矿业服务,以增强本地企业竞争力和扩大就业。该条例规定,只有本土公司在技术和资金上无力提供某项矿业服务时,使用该项服务的矿业企业经公开招标,才可使用外资公司的服务。同时,提供矿业服务的外资公司必须将一部分工作量分包给本地同行企业,这部分工作量必须包含核心矿业服务。上述条例已于9月30日生效,并即适用于在新矿业许可规定下印尼方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公司,而对在以前工作合同规定下成立的合资公司,则给予三年的过渡期。
印尼能矿部官员表示,新颁布的条例是2009年新矿权法实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为在新矿业法下开展矿业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保证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实施新矿权法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解释。颁布该条例的目的是,通过发展相关服务,使印尼更多地从矿业开发中受益。
印尼矿业服务协会主席Tjahjono Imawan表示,新条例的实施将给本地矿业服务公司创造更多发展机会。目前,共有120家矿业服务企业会员加入了印尼矿业服务协会,其中九成是印尼本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