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3项条例,一是明确了申报义务。监督财务公司和资本市场机构(Bapepam-LK)要求印尼证券交易所实时向PLTE报告证交所的所有交易,不在证交所进行的交易报告被特别给予30分钟宽限。二是申报主体。包括有价证券交易经纪商、银行或其他征得 Bapepam-LK同意使用有价证券交易报告系统或设施,及登记于PLTE的人,都有进行汇报的义务。三是申报客体。条例中的证券包括:欠债性质的有价证券、国家有价证券和 Bapepam-LK规定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其他证券。确定了的买卖、赠送、遗产、交换、因法庭判决的移交、因合并或接管的移交、借贷的证券交易、回购协议、同一个人进行的证券过帐、股票回购、在偿债环节中的证券移交、在证交所交易的信托基金以及转换成其他证券的交易,都必须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