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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县鼓励投资暂行办法
来源:罗江经开区    浏览:

为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和各方面人才参与我县经济建设,促进罗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罗江县投资的县内外投资者享受鼓励投资政策适用本办法。  

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三、鼓励项目  

(一)精细化工研发与生产;  

(二)机械设备制造及机械零部套件研发与加工;  

(三)医药制药、植物化学原料、生物技术开发;  

(四)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技术研发及生产;  

(五)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六)农业产业化及食品饮料生产;  

(七)白马关、调元故里文化旅游产业综合开发;  

(八)现代服务业及旅游、卫生、教育、文化领域的建设投资;  

(九)经济开发区、白马关文化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  

(十)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四、用地政策  

(一)投资生产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社会效益及基准地价等,确定土地使用权挂牌起始价。  

(二)对投资额度大(固定资产投入3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鼓励投资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投资非盈利性公益事业,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  

五、扶持政策  

(一)在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亩平投资强度120万元、亩平税收12万元以上(投资协议有约定的,报县政府审批后遵从其约定)的,从投产年度起的五年内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头两年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后三年按50%,从同级财政政策性扶持资金中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经核定固定资产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的三个年度内每年比上一年度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从同级财政政策性扶持资金中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三)因县城规划调整,在罗江区域内的迁建项目,迁建投产后头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较迁建前增加部分,按本级财政留成的50%,从同级财政政策性扶持资金中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四)投资新办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头两年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后三年按50%,从同级财政政策性扶持资金中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五)投资新办旅游、卫生、教育、文化及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解决本地50人以上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头两年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后三年按50%,从同级财政政策性扶持资金中给予企业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六)对于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县本级地方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七)第三条1—5款鼓励发展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亩平投资强度120万元、亩平税收12万元以上新建重大项目,从投产年度起的五年内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头两年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后三年按50%对纳税人给予奖励。新建重大项目认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享受以上鼓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不依法纳税的,取消其当年应享受的鼓励扶持政策。  

六、其它政策  

(一)投资本规定的鼓励项目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按规定下限征收。  

(二)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投资者在经济开发区(含金山镇、万安镇、御营镇、鄢家镇)规划区内投资新办、技改、扩建生产性企业,在符合产业布局的情况下,按下列规定进行财政扶持:  

1.容积率≥2.0,按该项目所缴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90%给予扶持;  

22.0>容积率≥1.5,按该项目所缴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70%给予扶持;  

31.5>容积率≥1.0,按该项目所缴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50%给予扶持。  

具体的财政扶持兑现办法按照罗江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获准进入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六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有线电视通,场地平整)服务。  

七、投资服务  

(一)对落户我县的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政务服务中心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项目归口部门共同对项目在办理证照及基建手续等方面进行全程跟踪,实行项目秘书制一站式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投资者和现有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强制其参加各类评比、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  

(三)县政府设立投资环境投诉中心。投诉范围包括:有关部门及公务人员违反或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故意刁难甚至勒索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行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政府部门办事推诿、拖沓、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以及不作为行为。  

(四)供水、供气、供电部门除人力无法控制的情况外需停水、停气、停电,应提前3天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停水、停气、停电范围和时间,对专线和重要的用水、用气、用电户要在停水、停气、停电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  

八、附则  

(一)第五条(七)款中的高层管理人员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每个企业总数不超过5人。  

高级技术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每个企业总数不超过5人:  

1.从罗江县行政区域外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从高校接收的应届博士;  

2.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3.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在国外取得的博士须是国家承认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具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正高级职称。经知识产权部门认定具有独立知识产权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有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相应自行予以调整。  

(三)对本办法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如需优惠,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委办、县府办出台的有关鼓励投资(含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一律废止。  

(五)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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