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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县鼓励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来源:罗江经开区    浏览:

为推进产业罗江建设,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鼓励企业做大规模、提升质量、增强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对象  

在罗江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纳税。按照《罗江县纳税优秀企业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二)发展总部经济。对在罗江新建企业总部,入库地方所得税300万元以上,五年内该总部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头两年按本级财政所得部分100%、后三年按50%,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三)企业上市。全面加大培训辅导工作力度,推动优势企业改制上市。凡总部在罗江县的企业挂牌上市后,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奖励。  

(四)企业销售上台阶。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0.5万元、0.8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达到50亿元后的年度,每跨20亿元,奖励5万元。  

(五)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国家级高新技术认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奖励(不含市上奖励的配套资金);对新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省级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认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德阳市知名商标、德阳市级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进入规模企业。对新进规模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奖励。  

(七)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采取融资担保风险补贴等方式,支持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发文执行。  

三、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奖励内容的对象,于次年131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填报《罗江县鼓励企业发展奖励审批表》,并提交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批复、资金投入凭证、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税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经济、财政、统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科技等部门进行初审后,提出奖励扶持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附则  

(一)奖金的所得税由县财政局代扣代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和挪用奖励和扶持资金。  

(三)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扶持资金,县政府将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对企业奖励扶持的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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