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俄罗斯境内开设代表处
依据外交部发放的许可证在白俄罗斯境内开设外国组织代表处并进行活动。
外国组织的代表处不是法人。
开设外国组织代表处是为了以外国组织的名义或经其授权而从事活动,在代表处的开设许可证中必须写明组织的名称,包括:
1. 针对商业组织的代表处:
——有效促进其与白俄罗斯实现在商贸、经济、金融、科技、交通运输领域的国际合作,发掘双方开展进一步合作发展的潜能,完善双方合作形式,规定并扩大双方的经济、商贸及科技合作规模;
——研究白俄罗斯商品市场;
——研究在白俄罗斯进行投资活动的可能性;
——设立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
——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
——提供并保护商业组织的利益;
——卖票并为公司预订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
——代表处进行白俄罗斯法律所允许的、对社会有益的其他活动。
2. 针对非商业组织的代表处:
——向公民提供社会救助及保护,包括改善低保障人员的物质状况、使失业人员、残疾人和由于自身身体或智力状况无法独自实现自身权利和法律利益的人群实现社会康复;
——向居民传授克服自然灾害、生态灾害、工业或其他事故所造成后果的方法,以及防止发生不幸事故的方法;
——向遭受自然灾害、生态灾害、工业或其他事故,以及社会冲突、种族及宗教冲突伤害的受害人提供救助,并向遭受镇压的受难者和难民及移民提供救助;
——促进民族之间的和平、友谊及和睦关系,防止发生社会冲突、种族及宗教冲突;
——巩固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
——保护妇女儿童和父亲身份;
——从事促进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文明、个性发展等领域发展的活动;
——从事为公民体检及保护公民健康的活动,向公民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公民的道德及心理状况;
——从事促进体育运动及大众运动等领域发展的活动;
——保护自然环境和动物;
——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自然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区域,以及墓地;
——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3.针对教育机构的代表处:
——进行广告宣传工作;
——研究白俄罗斯教育机构运行经验;
——促成教育机构之间签订合作合同;
——促成教育和科学领域的经验交流和信息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