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波兰《环境保护法》,经济主体有责任消除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经济主体必须登记排放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并每年向省督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省督可以责成经济主体向环保基金交纳有关环境保护费。
根据2001年修订的《废料法》,年产生废料在1-10万吨的企业,必须于生产前2个月通知所在地乡长;年产生废料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必须于生产前2个月通知所在地县长;对在生产中产生危险废料的项目,需要获得县长颁发的许可;对环境特别有害的项目,需要获得省长颁发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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