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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竞争法》执法情况及对我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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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威《竞争法》执法情况及对我借鉴

  拟稿人:王 彬

  挪威属高度发达的开放型市场经济,拥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挪威重视构建完善、健康和有序的竞争体系,认为其能促进产品的多样性、维护公平的价格以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给工商企业界提供明确清晰的导向,使之能正确制定生产经营活动。2004年10月13日,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 OMIC FORUM)公布2004-2005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挪威名列第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在法制环境中运行。本文通过介绍挪威的《竞争法》 执法体系及其实施情况,为我国更好地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等提供借鉴。

  一、挪威《竞争法》主要内容。挪威很早就意识到有序竞争的重要性。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挪威即授权监管部门限定产品的最高价格。1920年,又规定垄断以及处于支配地位公司所签订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应通知价格管理部门并进行卡特尔登记。1926年,《托拉斯法》(Trust Act)实施,这是当时欧洲最现代化的竞争法规之一。1993年6月11日,挪威制定了《竞争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挪威对该《竞争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该法又略有修订,修订部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7章,34款,对竞争执法机关职责、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及干预措施、合作各方信息披露方式、执法机关调查程序、违规处罚方式、与欧盟法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关系等均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禁止限制竞争的合作以及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禁止价格同盟、市场瓜分同盟,授权竞争监管机构阻止任何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最终目的是促进竞争,更加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主要内容有:

  1、明确《竞争法》执法机关。挪威《竞争法》第8款对《竞争法》执法机关以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竞争法》执法机关为国王、政府管理与改革部(原现代化部)以及挪威竞争署(NCA)。

  2、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干预措施。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企业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影响、阻止、限制或歪曲竞争的企业间的协议、企业集团的决定以及在实际业务中达成一致的行为,如直接或间接确定购销价格或贸易条款;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开发或投资;瓜分市场或供应渠道;对与其它贸易合作伙伴相同的交易提供不同的条件,因此将其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等。但对于促进生产和商品流通、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并且能使消费者从中获益的协议除外。二是滥用垄断优势地位,这些行为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确定不公正的购销价格或其它不公正的贸易条件;限制生产、营销或技术开发,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与其它贸易合作伙伴相同的交易提供不同的条件,因此将其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等。

  NCA对存在上述两种行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布命令要求其终止违法行为,该命令将包括任何可能的必要措施。如果没有有效的行为措施或者如果一项行为措施对该企业造成了沉重负担,则仅以命令方式来进行。与此同时,NCA还可对上述行为采取行政罚款或将其报告检查机关。当NCA拒绝当事方请求而继续发布终止企业违法行为的命令时,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且该否决必须呈送政府管理与改革部。如果该命令对当事方造成的损害和其受到保护的权益明显不对称时,该命令不予颁发。假如有合理理由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或对竞争有持久的或不可挽救的损失,则NCA可以发布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一定期限,如有必要则可延长。

  挪威2004年修订的《竞争法》中所列的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是从EU/EEA条款中拷贝过来的。挪威认为在EU/EEA《竞争法》下面的案例法,是其实施反对不正当竞争协议以及反对滥用优势垄断地位的一个重要法律来源。挪威工商业经营者除须遵守挪威《竞争法》外,还要遵守适应于EEA 协议的竞争条例。

 

  3、对经济集中进行定义并提出干预措施。

  根据《竞争法》第17款,一项经济集中指:两个或两个以前独立的企业或企业中的某些部门合并;已控制至少一个企业的一人或多人对一个或多个其它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获得长久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合资企业也构成上述集中。其中控制可以权益、合约或其它方式,单独或联合对一个企业拥有产权或其全部及部分资产使用权。

  如果NCA发现一项经济集中将导致或增强明显限制竞争或与《竞争法》目的相违背的行为,将干预企业股份的获得,有时甚至尽管获得股份后也未导致对企业的控制时,也予以干预。如果通过连续购买方式获得股份,NCA将对最近股份变化起2年内的交易进行干预。

  对经济集中的干预措施包括限制、命令或有条件批准等。如限制一项经济集中或获得股份;指令股本分配;提供当事方必须履行的详细条款以达到限制目的;要求有关各方减少对竞争限制的条款等。NCA将指定一个受托人来协助履行上述决议,该受托人将通过与当事方签订协议得到报酬。

  4、实行经济集中强制性报告制度。2004年修订的《竞争法》引入一项责任,合作方需提交关于合并以及股份变化的报告。根据《竞争法》第18款,合并各方、合资各方以及单独获得对企业长久控制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不得晚于最终合并协议签署或获得对企业控制之前,以标准通知方式通知NCA。一份标准完整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并各方或获得控制权的一方或几方的名称及地址;经济集中性质说明;有关各方以及同一集团中其它企业情况说明;挪威相关市场情况说明,在该市场中,通过合并或股份变化,有关企业以及该集团中其它企业获得的市场份额超过了20%;每一个市场中5个最重要的竞争者、客户以及供应商名称;有关企业以及该集团中其它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年度财务报告等。挪威规定当合并各方企业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克朗时,需要提交报告。2000万克朗年营业额数额不是很大,之所以定2000万克朗的低起点的目的是加强对本地中小市场的监管。

  NCA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通知后,如认为通知内容不完整,在15个工作日内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交完整通知。企业也可以自愿递交通知用于澄清事实,但其所递交的通知必须满足上述完整通知的要求。根据《竞争法》第23款,为促进竞争,如有必要,NCA可要求企业通过标识、展示或其它方式提供关于价格、商业条款以及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通过强制性报告制度,可使监管机构对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业进行预警,并使案件处理时间加快。

  5、对执法机关搜查证据等执法方式做了明确说明。根据《竞争法》第25款,当NCA根据合理理由推断《竞争法》以及据此所做决定受到侵犯或当履行挪威与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时,NCA有权要求进入当事人的办公室、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可能找到存放违法证据的地方搜查,而且如果有特殊理由确认证据保存在当事人住宅中时,可入户搜查。NCA可以没收可能会对未来调查有重要作用的物品,封闭办公室、帐册或商业文件,一直到调查结束或NCA认为需要的时间。在搜查前,NCA须向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根据《竞争法》第24款,任何人须向竞争监管部门提交其履行监管职能所需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获得这些信息的来源。

  6、对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根据《竞争法》第20款,NCA在收到完整通知后25个工作日内,须将有可能进行干预的消息通知当事各方。如果NCA没有收到当事方的完整通知,则不能进行干预。NCA在收到完整通知后70个工作日内,须提供干预的初步决定并送交当事各方,当事各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收到该答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NCA必须做出是否干预的决定。如果有关各方表示将修改经济集中协议并提交了报告,NCA可应有关各方请求,将最终决定是否干预的期限延长至25天。当事人在15个工作日内可对NCA做出的干预决定提出上诉。NCA在收到上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将其呈送至政府管理与改革部,该部必须在收到上诉后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以前法律规定上述期限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如果当事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按照书面要求在确定的日期提交信息,则NCA和政府管理与改革部的案件处理程序暂停,并在收到所要求的信息后再重新启动。上述规定将有助于提高监管部门工作效率,加快案件处理时间,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

  7、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对配合调查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宽大处理。与欧盟委员会对违法企业可征收高达营业额10%罚金相比,挪威以前处罚相对低很多,仅达到营业额的1%。新《竞争法》则在很大程度上与欧盟相关规定趋向一致并大幅度提高罚金的比例。如果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其代理人故意或非故意违反了《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如签订限制竞争协议、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合并事宜、未能遵守监管部门的命令、提供不正确或不全面的信息、打开封条等,将被处以行政罚款。NCA决定罚金数量时,重点考虑营业额、违法程度、违法时间以及是否配合调查等。该法还制定了刑事处罚条款,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竞争法》的有关人处以长达三年的监禁。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对有关人员处以长达六年监禁。当决定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考虑因素包括是否试图隐藏违法证据、是否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是否获得了可观经济利益等。如果企业拒交罚款,则法院将介入。

  《竞争法》还制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在决定罚金和惩罚措施时,对于配合调查取证的公司和个人给予宽大处理。欧盟以及其它国家经验显示,这种宽大处理对于调查机关取证十分重要,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使一个参与者认识到其它合作成员在其利益至上的基础上,会协助调查机关调查其违法行为。为在总体以及特定企业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惩罚措施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量身定做。该法允许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征收罚金,同时允许对协助调查的违法企业降低罚金。

  二、《竞争法》执法机关基本情况

  1、国王。挪威是君主立宪国家,根据挪威宪法,法案须经议会批准后,由国王批准颁布实施。国王可以指派NCA处理一项案件,可以颁布有关NCA组织机构以及业务活动的详细规定或说明。对于《竞争法》,国王可以颁布更加详细的规定,如对于斯瓦尔巴德岛,国王通过法令来决定《竞争法》实施到何种程度。如果《竞争法》与其它法令相冲突,则国王可颁布特殊条例来界定不同执法机关的职责。国王还可以通过法令对该法中全部或一部分特定行业进行豁免。

  2、政府管理与改革部。从2006年1月1日起,前现代化部更名为政府管理与改革部。该部主要负责政府管理、竞争政策、使用和开发信息技术的国家政策,采取措施使政府更有效率,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其中竞争政策司主要负责监管和调整竞争政策,具体来讲,一是起草制定《竞争法》以及监督《竞争法》的实施,对《竞争法》提出意见和建议。该部通过确保《竞争法》条款有效实施,为合理有序的竞争扫平道路,确保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二是除挪威《竞争法》外,该司还根据EEA协议不断完善挪威《竞争法》。三是为NCA活动提供框架,负责处理对NCA的投诉,受理对NCA决定的上诉。如果认为NCA决定无效,可以更改NCA决定,甚至在该决定还尚未提出上诉之前。如2004年10月,原挪威现代化部否决了NCA的决定,批准了Nobo Electro AS公司收购西门子Electro AS公司。最初NCA基于市场竞争的考虑,不同意收购,而现代化部则认为收购行为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明显的消极影响,而且鉴于Nobo出口潜力以及对于促进当地工业发展的考虑,同意其收购行为。

  3、NCA。1994年1月1日,挪威在撤销价格委员会和价格检查委员会的同时成立了NCA。

  (1)、主要职责。NCA主要任务是实施《竞争法》。根据《竞争法》第2章第9款,NCA的职能为监管市场竞争行为,具体来讲:一是确保遵守《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及限制措施。二是必要时干预经济集中行为。三是采取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四是实施EEA协议的相关条款。五是提交促进竞争以及使新竞争者更方便进入的建议与措施。六是向经营者提供关于《竞争法》的相关说明及具体指导。七是有责任向其它政府部门提交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市场竞争政策的观点和建议。在其日常工作中, NCA致力于寻求针对不同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向公众提供有益和高质量的服务,努力保持高度专业化、充满活力与效率,最终使消费者、经营者、企业界以及政府管理者均获益。特别是新《竞争法》使NCA修改和更新了工作方法以及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2)、内部机构。2004年,挪威竞争署共有员工125人,其中,商业与经济专业的50人,法律专业37人。NCA拥有四个部门及一个总经理办公室。其中:

  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职能:负责法律及经济评估项目协调、国际事务协调、内外公共关系、就具体事务向总经理提供建议等。

  行政部主要职能:负责人事、财务、文档管理和计算机服务。

  市场监管部主要职能:对旨在打击限制竞争行为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实施,阻止反竞争行为,决定豁免事宜,提出专家意见与建议。其中奥斯陆监管部主要负责食品日杂、基础工业、金融、消费品及服务、能源、运输、建筑、房地产、媒体及文化等行业,卑尔根监管部主要负责电信、医疗保健、公共汽车运输、渔业及相关服务。

  调查部主要职能:负责计划并实施调查活动,包括突击检查以及举证等。

  根据2003年6月挪威议会决定,NCA将于2006年底前迁至卑尔根。2004年,NCA即在挪威第二大城市卑尔根成立办公室,目前搬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3)、工作目标。NCA的目标是成为现化化及高效率机构。为此,积极引进新技术与新方案提高效率,简化工作流程,更好地方便外部使用者及内部员工。其主要措施:一是从2004年6月1日起,所有律师和经营者均可以通过电子提交有关合并与股份收购等通报。二是通过电视会议加强奥斯陆与卑尔根两个办公室之间的沟通。三是改进网站界面,更方便上网使用。四是提高机动性,所有员工配备手提电脑和手机上网,能从任何地方方便登录NCA网站。

  三、挪威《竞争法》实施情况

  1、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挪威位于欧洲外围,人口少,而且由于成本昂贵,挪威市场对新加入者来说是一个挑战,使之不易进入,因此许多挪威市场被本地相对较小的参与者占据优势地位。这些市场没有复杂组合,因此使有关各方的非法合作非常容易,其结果使顾客以及政府机构付出更高价格购买商品以及服务,纳税人最后买单,使本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资金被转到企业。正如NCA首席经济师 Lars Sogard 所警告,“垄断和卡特尔活动的直接后果是价格上涨,卡特尔通常导致价格上涨达25%”。OCED报告也显示,一旦各方达成非法协议,商品价格通常上涨10-30%,在某些情况下可达到50%。因此,挪威对实施《竞争法》十分重视,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挪威所有经济犯罪中,对卡特尔罚金最高。在过去的15年中,挪威已起诉超过40多起违反《竞争法》的卡特尔案件,其中30多起已结案,绝大多数接受罚金,违法者已付出约1亿挪威克朗罚金并被处以没收所得。2004年,关于卡特尔案,NCA搜获证据4项,提起诉讼1项,检查机关立案调查6项。针对新竞争法要求的公司合并信息报告制度, NCA制定了相应的表格并就如何填写这种表格制定了详细的规范,做了大量宣传工作,使工商企业界以及相关律师咨询机构都了解这项规定,并对未能提交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2004年,根据新《竞争法》,NCA收到了来自企业292起关于合并以及股份变化事宜的通报。

  2、关注与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行业。如2004年新《竞争法》颁布当年,NCA即处理了大量不同市场的事务,如提出了抵押注册费下降、警报服务费下降、商用洗衣业增强竞争、公共汽车行业引进竞争等。2005年,监管重点对象是国内航空、国内运输、零售以及食品。如在国内运输行业,对挪威四大货运公司Linjegods,Norcargo,Tollpost Globe和Danzas ASG Eurocargo处以1000万克朗处罚,因为它们在托盘收费上采取了非法合作。2005年以后,NCA监管职能中重点加入了食品、医疗卫生以及自由职业者,如律师、咨询工程师、建筑师、医生以及牙医等。根据一家挪威市场研究机构MMI调查显示,挪威竞争法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工商界以及普通公众都对NCA的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而且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NCA所从事的工作,大家形成了一致意见,即NCA的工作对于增进企业竞争,降低价格以及使顾客有更多选择方面做出了贡献。公众的信任、支持与理解对执法部门进一步做好工作至关重要。以下是对重点行业的监管情况。

  (1)、食品业。据资料显示,挪威食品零售价格比欧洲平均零售价高55%,比丹麦和瑞典高25%。目前,NCA正在努力寻找价格高昂的答案,参与北欧合作项目“从农场到餐桌”项目,专门研究这个问题,调查从食品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研究到底哪个环节使价格上升如此之高。挪威竞争监管部门认为,目前食品行业竞争还不充分,零售与批发主要集中在五大集团超市手中,导致产品价格高,顾客可供选择余地少。一是拟开展一项计划,使超市货架开展竞争。二是正考虑通过一项强制措施,要求杂货零售商每年通报其与主要供货商与连锁商所签订的协议。三是打击违法行为。如NCA认为奶制品生产者Tine违法《竞争法》,并宣布对其实施4500万克朗的罚金,并突击检查了奶制品生产者Tine以及杂货连锁店REMA 1000的办公室,旨在搜查有关Tine与REMA 1000的相关协议。2004年4月,NCA禁止Norges Gruppen's 的批发商Joh-System AS 公司获得竞争对手Engrospartner AS 公司的股份。Engrospartner AS向全挪威的加油站以及商亭供货。合并后,该两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将达99%。因此,NCA禁止二者合并,并确信该合并将导致价格高涨。

  (2)、电信业。在挪威,Telenor电信公司曾一支独秀。在Netcom 电信公司1993年建立前,挪不允许任何Telenor的竞争者从事固话业务。北欧竞争管理部门在一份报告中指出,Telenor向其顾客收取的固话费明显高于其它北欧国家的电信供应商,价格比芬兰、冰岛和瑞典高50%。由于中小企业建立固定基础设施和成本高,且不赢利,目前竞争者均为租用Telenor网络。这些竞争者实际上还是Telenor产品及服务的再次推销者,这种情况使Telenor又很依赖竞争对手,严重影响竞争。为打破垄断,鼓励竞争,一是鼓励建立可供选择及可替代的基础网络,并防止被Telenor收购。NCA在这个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其时刻监督此类合并以及收购行为。二是改进技术。IP电话等可降低网络成本,导致竞争,降低价格。

  (3)、航空业。挪威航空业经历了一个时期的垄断和高票价,在2002年挪威航空客车成立并开始经营国内航线业务后,挪威航空业竞争加剧,票价下跌,跌幅达40%。然而,低票价也限制了长期市场竞争。为此,挪威竞争监管部门同样也反对利用竞争垄断地位,擅自以低于成本降价,并通过该办法在排挤有效竞争者成为垄断地位后,再通过提价弥补以前的损失的做法,这种措施将不能形成连续有效的竞争,最终损害客户。2003年,NCA要求SAS航空公司上报关于成本收入、交通量等月度报告,从中寻找证据。由于怀疑SAS公司在2004年5月至6月的国内航线上,通过损人利已的行为,滥用垄断地位,试图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NCA对SAS位于奥斯陆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缴获了文件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并据此对SAS航空公司实施了2000万克朗的罚款。

  (4)、汽车业。在挪日常收入中,购车以及相关保养费占家庭年度预算的14%,因此在该行业引入竞争机制非常重要。历史上的原因,由汽车生产者决定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条款,只给其它市场参与者留下了很小的空间。目前,从丹麦进口汽车到挪威,可节省大量的钱,但一些消费者对此不清楚,另外一些人则担心保修过期。为此,挪威总争法监管部门一是与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合作,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保养的相关资料以及维修标准价格表,并将详细细节刊登在网站上。二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赋予不隶属于某一个汽车厂商的修车行进入汽车配件市场、设备市场等。三是汽车生产厂不得阻止独立配件生产商向消费者以及车行供货。

  (5)、废物回收业。挪威现行回收政策,谁污染准治理并回收,不同行业建立了回收公司,但实际上每个回收公司都在其领域内享有垄断地位,回收公司决定服务价格并通常称之为环保费,这些费用包括回收公司的日常费用,这种行为使其降低成本动力不足。竞争的不充分使社会及消费者付出了更多的开支。目前,NCA正在分析研究政府相关规定并拟提出修改措施。

  (6)、医疗卫生业。医疗卫生消费占挪威GDP的5%左右,而且比例正在逐步上升。2004年开始,挪威竞争监管部门将医疗卫生领域作为其目标区域,关注花在病人身上的每一分钱,使该行业资源得到尽可能有效利用。主要措施:一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赋予私营经营者以同等地位参与竞争。二是专卖药品专利期限满后,其它生产者可以自由采用同样工艺和原料生产该药品,这将有利于药品降价。2003年,市场上此类药品销售额达20亿挪威克朗。

  (7)、石油和天然气业。考虑采取措施阻止美国两家石油公司National Oilwell Inc 和Varco International Inc在挪威的分公司合并,这两家公司均从事挪威大陆架石油和天然气业务,这种合并将增强其在几个市场的优势地位。NCA认为这两家公司合并后,将限制应用于石油天然气钻探和生产设备与配件业的竞争。

  3、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部门的联系。

  (1)、与国内其它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一是与其它政府部门以及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如与挪威经济刑事局、挪威金融监管局、挪威水资源与能源署、挪威邮政与电信局、挪威消费理事会、挪威消费者协会等有密切联系与合作,这些合作有效促进了竞争政策的实施。如NCA与挪威中央银行、挪威银行保险与证券委员会联合出版关于国际支付卡手续费的有关规定,与挪威水资源与能源署(NVE)合作出版能源市场监测报告等。二是加强与媒体合作。挪威是小国,信息透明度非常高。企业违法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批露,对企业形象和信誉将造成不良影响。因此,NCA注重在媒体上批露相关信息,这对企业具有震慑力,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2004年,NCA在报刊媒体上批露信息达5311条,比上一年增长5.7%。三是与其它研究机构加强合作。如NCA高度重视该领域内专业人员的交流,鼓励不同专业人员和研究机构的联系,举办竞争论坛。每半个月举办一次由对《竞争法》感兴趣的律师参加的午餐会,每月举办一次来自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国外专家以及内部员工参加的关于《竞争法》经济问题的研讨会。

  (2)、挪威重视开展国际合作。根据《竞争法》第1章第7款的规定,“挪威执法机关可履行挪威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协议,向外国以及国际组织的竞争执法机关提交相应的信息”。挪威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一是与欧盟委员会、EFTA监督机构、挪驻欧盟使团、EFTA秘书处以及其它国家政府机构等保持密切官方联系。二是积极参加EEA合作论坛,从中了解正在讨论的决定、拟制定的方针政策,表明挪威的观点,力图影响政策结果,为挪威工商企业界服务。三是协助境外竞争执法机关工作。如2004年5月,与欧盟委员会搜查Norsk Skog关于购买回收纸以及生产新闻纸方面可能限制竞争的证据,从挪威邮政局搜查商用包裹运输法证据等。四是与欧盟、北欧相关竞争监管部门联合出版报告。如2004年与北欧竞争监管部门联合出版关于电信市场竞争的报告。五是注重与北欧国家加强竞争法案件的合作。由于许多公司在北欧几个国家都有业务,因此,加强与其它北欧国家的相互合作格外重要。2001年3月16日,丹麦、挪威、冰岛签订一项与处理竞争案件有关的协议,使其可以交换关于合并、卡特尔以及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机密信息。2004年2月15日,瑞典加入该协定。目前,挪威正关注国际间卡特尔并与其它国家相关机构开展了密切的合作,帮助EFTA监督机构以及欧盟委员会反对卡特尔,并在当地调查取证提供协助。但由于挪威不是欧盟成员,不能参加新近成立的欧盟成员内部竞争监管机构相互交流信息的合作机制,这对于挪威来讲是一个挑战。

  四、挪威实施《竞争法》面临的挑战

  1、新《竞争法》实施以来,对执法机关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执法人员更加熟悉了解EU/EEA法律法规情况,特别是在做出决定时需引用这些条款,使公众更加了解执法机关所做的细致深入的工作,从而增强对其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如2004年,NCA花了大量时间,研究新《竞争法》实施后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同时,引入EU/EEA竞争法律综合专家建设项目,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2、有关证据获取不易且很难界定。收集准确和可靠证据是执法机关对案件进行正确评估和处理的依据。但是卡特尔等违法证据非常难获得,主要原因是合作方式非常复杂,各作各方尽可能地隐藏证据。因此,执法机关通常通过调查以及突然袭击等方式获得证据。近来经验显示,许多此类材料通常都保存在私人住宅中。为此,有些人认为执法机关进入私人住宅搜查的行为过激,但挪威执法部门认为,比起卡特尔协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来说,对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是对大多数公众利益的保护,希望大家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由于证据难以获得,执法机关必须努力提高调查水平,寻找可靠证据。而且由于证据通常不太全面,因此如何对这些证据进行界定,区分各方责任十分重要,这也对执法机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如何更加注重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如在信息披露方面,必须根据需要量身定做。大企业拥有顾问、律师等专业人才,能保证它们准确报送信息,填制相关表格,其利益能够得到保证,但对于大多数缺乏相应资源的中小企业来说,必须努力研究相关措施,照顾其利益。

  4、如何进一步引导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遵守《竞争法》。由于新《竞争法》颁布实施时间较短,因此,如何加大宣传力度,使工商企业界深入了解该法,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与经营水平,提高行业自律十分重要。工商企业界还要引进和使用通晓EU/EEA竞争法律的专业人才,这样可以避免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不懂法而出现违法行为,减少卷入被竞争执法机关调查的机会。但这对非大型企业来讲,存在着增加人力成本的问题。

  五、启示与建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自由竞争的规则将自动适用于我国。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挪威《竞争法》实施情况,建议:

  1、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199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有力地规范了国内的竞争行为,但该法内容过于简单,1997年,我国又制定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行为的法规。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许多规范竞争行为的法规与规章。但是我国竞争法还未形成体系,一些新的违法竞争的行为未列入其中,在反垄断方面还是空白。特别是入世后,外资进入对我国一些相对脆弱的工业、服务业造成了相当大的冲击,此时引入《反垄断法》,能更好地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充分发挥WTO给我国带来的长远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产业都已经出现了垄断现象,其负面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显现。与WTO自由贸易规则相适应,应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立法,特别是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构建权威高效的执法机关。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执法功能分散于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机构。利用优势垄断地位的往往为一些规模大、实力雄厚的国内企业或跨国公司,另外政府及其部门也有可能成为执法对象,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大的权威性。因此,一是进一步明确与界定执法机关职能,力求高效、权威。二是选拔一批专业人才,特别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才充实到该机构中来,同时加强现有人员培训力度。三是积极应对跨国公司进军中国的情况,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四是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证据搜查的准确度、缩短案件处理的时间等。五是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对于执法机关案件处理严格时间表。

  3、加大制裁力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假冒伪劣行为仍然严重,各种违法竞争法的行为层出不穷,对违法者制裁力度不够、执法不严以及腐败现象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为此,一是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以及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对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执法人员也要加强监督,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大金融处罚力度。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罚款金额跨度大,最高限额偏低的情况。如监督检查部门对串通招投标,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根据情节仅处以一万元以上或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监管部门罚款数额空间太大,不易操作,也给腐败有了可乘之机。另外,罚款金额对于一个大企业通过违法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缺乏足够的威慑力。相比挪威,NCA认为挪威奶制品生产者Tine违法《竞争法》而对其宣布实施4500万克朗罚金就有较强的威慑力。为此,可根据企业营业额或投标额的百分比进行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三是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挪威认为违反《竞争法》可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并对严重者处以最高六年的监禁。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经济处罚,且数额偏低。为此,除经济处罚外,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四是采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的支持与共识,提高自觉守法的责任感,对举报违反公平竞争的有功人员加大奖励力度。

  4、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些行业成为了垄断行业并在其发展中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在新的形势下,继续保持过度垄断必将对社会发展不利,而且这些行业大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一是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环保、邮电等公益事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的监管,对其重大价格调整要举行听证。二是要努力采取措施,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竞争,努力打破行业垄断,促进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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