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丹麦人民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的丹麦人都有一个银行帐号,而银行所提供的形式多样的服务也被公司、企业、机构及家庭个人广泛的使用。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丹麦的银行还提供一些新的服务项目,如通过因特网进行金融服务的家庭式银行等。
丹麦的银行业制度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的相似地方,都是在欧盟统一法令和规则的监督下,从事正常的银行业务。当然,丹麦的银行业也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一、丹麦银行业概况
1、丹麦银行业的特点
九十年代以来,丹麦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在银行业出现了跨部门、跨行业的合并等多样化的形式。目前,丹麦金融业的主要特点表现在银行、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三大行业的并存的局面(参见表一)。
丹麦金融业资产负债总额目前已经达到相当于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300%,就业人数也占到全国劳动力总和的4%。其中,商业与储蓄银行在丹麦金融业中占据最大份额,它拥有全部资产负债总额的39.8%;其次是信贷抵押银行,占总额的30.9%,保险公司排在第三位。丹麦金融体制的特征之一是家庭购买主要从信贷抵押银行贷款,因此,信贷抵押银行对于私人消费来说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到1999年底,丹麦境内共有190家商业与储蓄银行。其中最大三家银行的资产总额约占丹麦商业与储蓄银行全部资产的73.2%,而头五家最大银行的资产总额约占丹麦银行业全部资产的80.7%。虽然银行业的集中化程度很高,但银行间的竞争却是有序的、有效率的,这主要归功于丹麦特殊的金融体制,即国家鼓励中小银行参与竞争、并为它们提供生存的空间和完善的银行法规。但从表二中,可以看到,丹麦银行在世界的知名度还不是太高,在1999年世界最大的500家银行的排名中,只有Danske Bank进入前100名,这说明丹麦的银行不论在资产总额还是储蓄和贷款,与世界著名银行相比都有一定的差距。
高新科技的发展给各个银行提供机会,保持和进一步提高了对个人或企业等客户的服务,与此同时由于银行效率的提高又能在业务量增大的同时,减少银行分支机构的数目和就业人数。据丹麦国家中央银行的统计,各个商业与储蓄银行在丹麦境内的分支机构从1991年的2,652家下降到1999年底的2,188家,银行的专职业务人员同期也从51,000人缩减到40,018人。表三这些数据就展示了丹麦近十年来商业与储蓄银行的发展,从中可以看出丹麦银行业逐渐走向高度集中化,结构也趋向合理。
2、丹麦银行业的资产负债表
从1991年到1999年其间,丹麦整个银行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都有大幅度的提高。贷款总额1999年比1991年增长了26%,而同期的储蓄总额增长了大约38%。丹麦银行持有相当大的有价证券,它们给银行带来了稳定的收益,市值由2,082亿克朗上升到3,299亿克朗。因此,丹麦银行业的收支结果对市场利率高低的一般水平和结构都有相当大的敏感性。详见表四。
3、丹麦银行业收益分配情况
近年来丹麦银行业的收益情况尽管仍处于低水平,但总的来说已经有了比较大的改善。银行的核心收入,由于来自贷款与储蓄收入的增加和运营成本的减少,而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损失和坏帐备付的减少以及利息和费用净收入的增加,也为银行收入的增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利息和费用净收入中,费用收入相对于利息收入的比重每年在逐渐上升,这反映出在银行领域利率方面的良性竞争。
应该指出,在比较丹麦银行和外国银行的经营业绩时,必须考虑丹麦现行的某些会计制度与国外使用的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差异。这直接反映在丹麦的已实现的和未实现的资本损益都被记在损益帐户之中。从短期情况来看,丹麦银行的收入对有价证券市值的变化是相当敏感的。
与外国银行相比,丹麦银行的收益也被认为更具有周期性,这有其它的原因,但主要是由于个人或企业对不动产的融资要求是通过抵押贷款银行所提供的信贷抵押工具来完成的。
另据丹麦国家银行的文告,丹麦银行业的总偿付能力是相当高的,尽管近四年来,这种能力有下降的趋势,但在1999年底,偿付率达到11.7%,还是高于8%的国际上通行的最低的法定标准。
4、丹麦银行业的国际业务
丹麦银行的国际业务在九十年代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不仅表现在国内各分行吸收外国居民的存款和贷款给外国居民方面有较大的发展,而且国外的各分行吸收企业的存款和贷款给外国公司方面也有大幅度增加。因此,丹麦国内各分行在存款和贷款方面从国际消费者那里获得了较大的收益;同样,国外的各分行也从外国企业的业务中受益匪浅。截止到2000年4月1日,已经有5家丹麦银行在国外建立了一家以上的分行,6家丹麦银行在其它欧盟国家注册了跨国界联合交易服务。而同时,外国银行也大规模地进入了丹麦的金融业,到2000年6月底,有20家外国信贷机构在丹麦注册或建立了分行,6家设立了办事处。此外,还有160家外国信贷机构即将准备在丹麦提供跨国界联合交易服务。
二、丹麦银行的信贷转移业务
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里,丹麦的商业银行直接参与本国居民间帐款的支付转移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目前,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支票、信用卡、帐单及其它支付凭证,银行都能为丹麦居民提供优质的支付转移服务。
运作良好的信贷转移服务需要有一个成熟、发达的银行业基础和体系,在这方面,丹麦银行业是完全具备的。目前,丹麦的银行已经建起了广泛的具有独特技术且相互关联的支付服务体系,从而保障了丹麦的信贷转移业务的顺利进行。
这种体系具有开放性,只要银行想参加,就可以通过与丹麦银行家联合会签订协议并遵守行业法规,而成为该体系的一部分,进而从事信贷转移业务。
在丹麦的信贷转移业务中,丹麦支付系统有限公司(Danish Payment Systems Ltd 简称PBS)在其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几乎所有的丹麦银行和外国银行在丹麦的分行都加入了PBS体系。PBS体系管理、运营和发展了广泛的信贷工具和服务,其中较为重要的包括信用卡连网服务体系,如丹麦卡(Dankort)、维莎卡(VISA)、欧罗卡(Eurocard),以及为企业、官方、公众进行各种商业信贷转移的体系。PBS正是通过这些体系把消费者和银行紧密的连接起来。此外,PDS还承担着国际信贷转移业务的重要功能,一些国际支服工具如万事达卡(Master Card)、欧罗卡和欧洲货币支票(Eurocheque)等,都可以通过该体系来自动完成支付业务。
丹麦在付出款项方面主要使用支票和丹麦卡,而在解入款项方面则主要使用银行转帐清算(GIRO)、票据支付(Bill Payment Service)等形式。
1、支票
丹麦支票使用体系的基础是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支票支付协议”,该协议将能保障参加协议的银行有义务兑现每张不超过一千丹麦克朗的支票,而不论持票人要求将支票兑成现金(即提现),还是转移到第三方的帐户上(支付转移交易)。在丹麦,支票支付协议的主要受益者是零售业,通过支票转移或提现交易,使其在销售商、批发商和往来帐户银行之间成为主要支付工具。
图3.1显示,支票交易的数量在九十年代呈逐步下降趋势,由1990年的1.56亿降低到0.61亿。然而,图3.2表示,自1991年以来,平均支票交易额却有所增加,由1991年的11,778丹麦克朗到1999年的15,659丹麦克朗,增长了33%。
这表明支票使用的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发生在个人消费交易的逐渐减少所造成的。
2、信用卡
目前,丹麦使用的信用卡主要有丹麦卡、维莎卡与丹麦卡的联合卡(Visa/Dankort)、欧洲卡以及万事达卡等。其实,丹麦卡体系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卡,事实上,它仅起到支付卡的作用,即在消费者购货后,该体系将立即将相关金额记入借方,但不允许消费者透支。此外,如果事先签订信用卡贷记协议,使用丹麦卡还能从与持卡人帐户银行的代理行中提取现金,但限每天每卡提现不超过两千丹麦克朗,而持卡人帐户银行要担保对代理行付出的款项予以偿付。作为支付信用卡,丹麦卡是由丹麦支付卡法(the Payment Card Act)监管的,而丹麦卡的具体使用则由丹麦卡体系的规则来决定,并由PBS进行日常管理。丹麦卡的日常使用一般通过持卡人的密码或签字及卡上的照片进行识别。
图3.1显示从1990年到1999年丹麦卡的交易次数由0.81亿上升至3.71亿,增加幅度达三倍多,而图3.3则显示丹麦卡平均交易金额。数字表明,在1990年-1992年期间丹麦卡的使用有下降的趋势,而从1993年到1999年则趋于平稳状态,每笔平均交易额大约在347丹麦克朗。从而说明丹麦持卡人使用丹麦卡小金额的交易有所增加。
另外,丹麦支付卡中还有维莎卡与丹麦卡的联合卡供丹麦持卡人使用。该卡在丹麦国内和国外都可广泛的应用,能起到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作用。
3、家庭式银行和电子商务
在因特网上进行操作的银行业务和商业活动,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两大网上交易,但在丹麦它们还处于萌芽状态。不过通过因特网的丹麦家庭式银行体系进行网上银行交易活动现在已经逐步形成,并对个人和企业有较大的吸引力。经丹麦统计局初步统计,截止到2000年6月底,丹麦境内大约六十万个人或企业与丹麦银行协会所属会员银行签订了网上家庭银行交易协议(Home Banking Agreement)。由于越来越多的丹麦人不论在家里还是在工作中都能上网流览,因此,电子银行在丹麦的市场潜力巨大。据丹麦银行协会的报道,它们正在为运行良好的商务活动在家庭式银行领域里准备行业代码,以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此外,根据丹麦银行法的规定,家庭式银行受丹麦支付卡法制约。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电子商务目前在丹麦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从长期看,一旦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和空间,则丹麦银行在银行交易媒介方面将起到更大的作用。为此,丹麦议会正在着手修改相应的法律,如在支付卡交易法中增加有关网上支付卡结算的规则等,以便为个人、企业、银行和丹麦经济提供更为良好的氛围。
三、丹麦的金融市场
丹麦的金融市场是由哥本哈根证?交易所(Copenhagen Security Exchange)、丹麦证?中心(Danish Securities Center)、期货交易结算中心(Futop Clearing Center)等组成的一个综合体系。这三家机构拥有相互联系的电子商务网络,并在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的统一监管之下。
哥本哈根证?交易所是一个在丹麦进行证?交易的国际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期货、期权及外汇交易等。1996年哥本哈根证?交易所内部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由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改制成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由成员、股票发行商、债?发行商共同承担。截止到1999年底,哥本哈根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股本金1.37亿丹麦克朗,雇员67人。目前该公司有一个11人组成的董事会,并有一个由公司高级副总裁领衔的秘书处。该公司还下设信息技术部、金融监督与管理服务部、培训部、上市公司注册以及信息与市场部。
丹麦证?中心是一个负责上市证?的注册及协调的组织和实体。丹麦的证?市场是世界上第一家不发行实务证?的市场,上市证?的法律所有权和专有权是通过在丹麦证?中心的注册建立起来的。为了提高效率和创建更为流畅的结算体系,丹麦证?中心在2000年7月1日开始正式与欧洲银行票据交易中心(Euroclear operation Center)建立了电子商务结算网络,并于近期把自己推向市场,成为了一家由市场交易者参加的合资经营公司。
期货交易结算中心是丹麦期货及期权交易的结算场所,进入九十年代以来,进行了几次改组,其中最重要的一次是在1997年哥本哈根证?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清算中心合并,后者成为前者的全资子公司。两家机构合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在国际证?交易领域的竞争力,并在新欧洲证?交易市场的未来交易活动中创造更好的战略舞台。
1、丹麦的债券市场
相对丹麦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而言,丹麦债券市场(Danish Bond Market)就显得有相当的规模。在建立欧元区之前,丹麦的债券市场曾经是欧洲最大的债券市场之一,整个市场的债?成交额达到19,400亿丹麦克朗,其中抵押债券9,230亿丹麦克朗,约占总额的48%,政府债券6,160亿丹麦克朗,约占总额的32%。截止到1999年底的统计数字,丹麦债券市场的全年成交额为69,280亿丹麦克朗,日成交额约270亿克朗;再购协议(REPO)市场每天的成交额为710亿克朗。这些数字反映出丹麦债券市场的规模和交易债券的数量。至1999年底,在哥本哈根证?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交易的债券达2,432种,其中抵押债券为1,031种,约占全部的42%。
在丹麦发行债券的发行商主要有两个,即丹麦国家银行(Danish Central Bank)和抵押银行(Mortgage Bank)。央行发行债券的方针和政策是通过在国内市场发行一年期克朗债?(DKK Bond)来抑制公共预算赤字的流动资金。因此,在国内市场发行销售政府债券的总量与现金收支总额(General Cash Balance)扣除偿还的外债总额后相符。但进入九十年代后,由于国家债务逐年减少,丹麦央行正在着手发行大面额的、可流动性的债券(Major Liquid Bond)以便能在国际债券市场上与欧盟其它国家发行的债券一样进行交易。丹麦各个抵押银行发行的主要是期限为30年的普通债券,以用于融资房地产业。发行期限如此之长的长期债券在其它国家绝无仅有,丹麦也正是由于其特殊的抵押融资结构而著称于世。抵押债券发行量之所以较大,主要原因之一是不仅丹麦养老金基金愿意投资丹麦的债券,而且也吸引了大量的个人投资者,这也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所少见的。
2、丹麦的股票市场
丹麦股票市场的规模并不象丹麦债券市场那样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丹麦国内在工商业的产业结构中以中小企业居多。由于中小企业较大型企业需要有高成本的投入,所以,投资者相对就少,筹集资金就显得困难。但是,丹麦与瑞典、芬兰等其他北欧国家相比,有自己的特点。由于丹麦税制较高,在丹麦的股票市场上进行股票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较少,大多数是合伙企业、证?公司及外国投机交易商。为了吸引更多的交易者、扩大丹麦在北欧地区的影响,1998年1月,哥本哈根证?交易所与斯德哥尔摩证?交易所联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宣布成立北欧证?交易联盟。该联盟遵循下列原则进行合作:①独立交易;②交叉会员制,即两地的上市公司股票均可相互交叉在对方的交易所挂牌上市;③使用同一交易体系,并互补交易规则;④买卖证?使用统一格式的交割单;⑤各出部分所有权,建立合资企业,共同经营。据哥本哈根邮报报道,两大交易所联合的目的是最终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北欧证?联合交易市场,以便使交易者能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在两地进行市场交易。因此,自北欧证?交易联盟创立以来,越来越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交易者、证?发行商及上市公司。各方面普遍反映良好,如上市公司切实感到从更大交易市场中得到了更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市场的巨大潜力也促使新的上市公司投入更高的热情,去努力创造条件,尽快上市;而投资者也能从来自联合交易市场的巨大流动资金和单一化的交易系统中受益。2000年6月冰岛证?交易所加入了北欧证?交易联盟,10月该联盟在同一交易体系下开始进行股票、债券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2000年10月奥斯陆证?交易所正式签订联合协议,成为北欧证?交易联盟的第四个成员所。
截止到199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证?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票共计有242家公司(1998年是254家),市值已达到10,740亿丹麦克朗,比上一年增加了32.8%。在上市的242家中,丹麦公司占68%,市值占全部股票市值的49.5%。此外,1999年,丹麦股票市场的总交易额为4,690亿丹麦克朗(1998年是4,480亿丹麦克朗),其中丹麦公司的股票交易额为2,880亿丹麦克朗,约占交易总额的54%。
四、丹麦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丹麦的银行业是由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Dan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来监管的。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丹麦境内的所有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合作社银行、信贷储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用现行的银行法律统一归口管理,并监督它们从事正常的银行业务。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拥有一整套健全的监管程序和审计体系,从而保证了银行法的贯彻和实施。
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的监管方法主要采用对经过筛选出来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审阅银行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由于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是丹麦经济事务部(Danish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的直属机构,因此,它还可以行使政府职能,强制各个银行遵守银行法规。
1、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法
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法(The Act on Commercial Banks and Savings Banks)是丹麦国会1974年对外公布并实施的,它是一部关于规范丹麦境内商业银行及储蓄银行的基本法律。该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授权的认定、银行重大决议股东认可、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资本储备金比例、偿付能力标准、银行停业清算、现金储备、重大事件披露、资金周转安排、以及公布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等条款。
出于欧洲单一市场的需要,该银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前后曾经修改几次,以适应欧盟关于银行业经营的指令(the EC Banking Directives)。
在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法的框架之下,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近年来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执行准则(Executive Orders),详细地列明了在银行法的基础上运用银行业的专业和操作规则,以及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从事常规业务的指导方针。在这些操作规则和指导方针中,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于1999年还颁布了一套关于银行董事会与内在的就信贷和市场风险披露程序的原则。
2、储备与投资者保障基金法
储备与投资者保障基金法(The Act on the Deposit and Investor Guarantee Fund)适用于丹麦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和投资公司。该法主要是为了保障上述金融机构的储蓄者和投资者由于银行的停业清算或者不良债权过多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法的规定,各个银行参加的储备与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总金额必须在32亿丹麦克朗以上,而且必须专门用于保障储户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丹麦国内的银行和信贷机构必须无条件地参加,至于其他欧盟国家的银行在丹麦只要设立了分行,可以在根据其本国的标准和具体情况与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协商后参加。
根据该法的规定,储备与投资者保障基金保护的范围主要是那些以储蓄者的名义在银行里的现金储蓄,且最高限每一个储蓄者在扣除从银行的贷款及必须向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偿付以后三十万丹麦克朗以内。但是,某些储蓄,例如养老金储蓄,将给予全额保障而无论金额多少。此外,由于丹麦证?法有关规定,个人投资或购买的证?必须存放在某一个金融机构内,不允许握在自己手中,所以,该基金还保障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能退还的、且寄存在这些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持有的各种证?,但保障金额的最高限为每一个投资者在扣除从银行的贷款及向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偿付以后十五万丹麦克朗以内(约合两万欧元)。该法还规定,投资者持有的证?能否收回,并不受金融机构的停业清算或者不良债权过多等因素的影响,因为按照破产法和清算规则,投资者从理论上讲是能各自收回其存放在金融机构内的证?。
五、丹麦货币政策简介
1、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在丹麦,国家的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通常是由国家议会和国家银行发布并组织实施。政府和议会制定财政政策,而政府和国家银行则共同制定货币政策。
自八十年代初以来,丹麦的固定汇率货币政策一直是其经济政策的基础。但丹麦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职能上却有一道明显的分水岭,根据政府的分工,国家的货币政策主要是协调和维系稳定的国内外货币汇率,而国家财政政策的任务则是确保政府公共财政健康、稳定的发展。
根据1936年颁布的丹麦中央银行法(the Central Bank Act),丹麦的国家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它的职能是维持安全的货币体系、监管信贷体系以及控制货币的流通。由于丹麦属于欧盟成员国,其国家银行制定的各项货币政策必须与欧盟统一货币体系相符合。
2、货币政策的主要内容
前面已经提到,丹麦国家货币政策的目的是协调和维系稳定的国内外货币汇率,保证有一个运行良好的货币流通市场。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国家银行采用的主要手段是利率调整和市场干预。由于丹麦中央银行负责管理国债,为了保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分离,政府为国债政策制定了一套标准。该标准就是政府为本年度发行以丹麦克朗计价的国内债券必须与政府总债务扣除应偿付的外债之后的余额相匹配。这样一来,其结果就保证了政府国内支付对银行业盈余的地位与中央银行相比而言不产生任何影响。至于国外举债的标准则要求政府应偿付的外债,包括政府采购和预付款项,在通常情况下,应通过国外借款进行筹措资金。
丹麦中央银行的流动资金政策是建立在使用14天期融资工具的资金市场经营和产生利息的经常项目帐户基础上的。中央银行通过为期一周的再购协议(REPO)交易手段提供流动资金给金融市场,与此同时,流动资金通过为期一周储蓄证明书的出售而被吸引到银行。从1999年5月31日起,丹麦中央银行实施了一系列货币政策工具的专业改变,但整个流动资金的管理框架则保持不变。
3、欧元对丹麦货币政策的影响
实际上,由于丹麦自八十年代开始一直实行固定汇率制度,欧元的使用对丹麦外汇政策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丹麦现行的外汇政策就是保持丹麦克朗与欧元有比较稳定的汇率水平。为此,丹麦与欧元区国家及欧洲中央银行达成了一项协议,加入欧洲单一货币体系的第二阶段(ERM2),并承诺丹麦克朗与欧元的汇率有2.25%的上下浮动。由于2000年9与28日丹麦全民公决否定加入欧元,丹麦政府决定暂时不参加欧洲单一货币体系的第三阶段(ERM3)
目前,欧元区外的欧盟国家的银行支付系统还是欧洲中央银行支付系统(the ECB Payments System, TARGET.)的一部分。在该交易体系中,所有欧盟国家的银行都有机会使用实时性(Real-Time)的银行内部转帐业务。但是,欧元区外的欧盟国家并不能像欧元区内的欧盟国家那样得到该体系提供的同样的机会与好处,不过,根据欧盟特殊储蓄方案(EU Special Deposit Scheme),丹麦中央银行可以得到每天10亿欧元的信贷额度。
六、丹麦银行联合会
丹麦银行家联合会(Danish Bankers Association)成立于1990年1月1日,是由丹麦储蓄银行联合会(Danish Savings Banks Association)和丹麦银行家联合会合并而成。在此之前,由于国会对银行法进行了修改,使得将储蓄银行转变为有限公司银行成为可能,储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银行业务上逐渐趋同。因此,在当时两家联合会就顺理成章地融为一体。根据丹麦银行法第八条的规定,作为丹麦的信贷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丹麦境内的分行,只要接受会员协议和遵守联合会的章程,就有资格加入该会。目前,丹麦银行家联合会共有会员银行170家。
丹麦银行家联合会的宗旨是为丹麦的各种金融机构创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会员银行的共同利益,并组织培训,提供信息,促进银行业务更广泛地发展,融入国际金融大市场。
丹麦银行家联合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目前共有十名董事。董事会成员通常是在股东年会上选举产生,并在此基础上选举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长的任期一般不能超过三年,但不得少于一年。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职责。
丹麦银行家联合会还设立了秘书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联合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四个部门,分别是行政管理部、培训部、经济事务部及法律部。联合会不设立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重要信息通常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代表联合会。
在2000年6月1日时,丹麦银行家联合会的董事会主要成员名单如下:
Chairman (1 year term, maximum 3 years)
Peter Straarup
Chairman of the Executive Board
Den Danske Bank
Vice Chairman (1 year term)
Peter Schütze
Chairman of the Executive Board
Unibank
Deputy Chairman (1 year term)
Jacob Leth
Managing Director
Sparekassen Kronjylland
Deputy Chairman (1 year term)
Hans Møller-Christensen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BG Bank
Managing Director
Lars Barfoed
七、丹麦最大21家银行名录 (排名不分先后)
Alm. Brand Bank
Jarmers Plads 7
1551 København V
Tlf. 3330 7030
Fax 3393 1588
Amagerbanken
Amagerbrogade 25
2300 København S
Tlf. 3266 6666
Fax 3266 6667
Amtssparekassen Fyn
Vestre Stationsvej 7
5100 Odense C
Tlf. 6614 0474
Fax 6591 0110
Arbejdernes bank
Vesterbrogade 5
1502 København V
Tlf. 3338 8000
Fax 3338 8914
Basisbank
Amaliegade 37
1256 København K
Tlf. 7022 0626
Fax 7022 0727
BG Bank
Højbro Plads 10
1200 København K
Tlf. 4330 3030
Fax 3315 9033
Forstædernes Bank
Malervangen 1
Postboks 58
2600 Glostrup
Tlf. 4396 1720
Fax 4363 3236
S E B
Landemærket 10
1119 København K
Tlf. 3336 8500
Fax 3315 4994
Roskilde Bank
Algade 14
Postboks 39
4000 Roskilde
Tlf. 4635 1700
Fax 4634 8352
Spar Nord Bank
Karlskogavej 4
Postboks 162
9100 Aalborg
Tlf. 9634 4000
Fax 9634 4560
Nørresundby Bank
Torvet 4
9400 Nørresundby
Tlf. 9817 3333
Fax 9817 5400
Nykredit Bank
Bredgade 40
Postboks 3033
1021 København K
Tlf. 3342 1800
Fax 3342 1801
Sydbank
Peberlyk 4
Postboks 1038
6200 Aabenraa
Tlf. 7436 3636
Fax 7436 3536
Midtbank
Østergade 2
7400 Herning
Tlf. 9626 2626
Fax 9626 2805
Unibank
1786 København V
Tlf. 3333 3333
Fax 3333 6363
Sparekassen Kronjylland
Middelgade 1
Postboks 162
8900 Randers
Tlf. 8912 1212
Fax 8641 0023
Danske Bank
Holmens Kanal 2-12
1092 København K
Tlf. 3344 0000
Fax 3344 2266
Jyske Bank
Vestergade 8-16
8600 Silkeborg
Tlf. 8922 2222
Fax 8922 2496
Egnsbank Nord
Jernbanegade 4-6
Postboks 701
9900 Frederikshavn
Tlf. 9921 2223
Fax 9921 2267
Lån & Spar Bank
Højbro Plads 9-11
Postboks 2117
1014 København K
Tlf. 3378 2000
Fax 3378 2209
Sparbank Vest
Adelgade 8
Postboks 505
7800 Skive
Tlf. 9614 1414
Fax 9614 1415
(200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