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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出口退税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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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瑞士出口退税的理论和立法



出口退税制度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广泛应用。世界贸易组织的146个成员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运用作为国际惯例的出口退税政策来促进本国和本地区的对外出口。关贸总协定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免征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内销时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同的关税或国内税,即出口退税在国内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范围之内,不能视为补贴,是合法的。



对外贸易是瑞士的立国之本,对外贸易占瑞士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2%,所以瑞士十分注重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 其对外贸易采取与其经济相适应的全方位开放政策,同时瑞士政府也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



(一)、瑞士出口退税的历史与现状



瑞士的出口退税始于1941年,是世界上较早实行出口退税的国家之一。当时瑞士政府规定对出口商品免征营业税(ICHA)。



1993年11月瑞士举行全民公决,通过了自1995年起以增值税(TVA)取代营业税的法案。瑞士政府希望藉此取消企业生产过程的“影子税”,以降低成本,增加瑞士产品的价格竞争力。1994年6月瑞士颁布《增值税法令》,该法令规定,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



瑞士现行的增值税率远低于欧盟国家,其增值税税率如下:



正常税率:7.6%;



降低税率:2.4%,主要适用于食品和农产品,以及报刊、印刷品等;



特殊税率:3.5%,主要适用于旅店行业和泛旅店业(度假用公寓的出租等)。



瑞士联邦级的间接税还有烟草税、啤酒税、矿物油税、酒精饮料税、机动车(进口)税等。由于瑞士的烟草、酒类、矿物油等主要依靠进口,自产和出口的很少,所以出口时上述间接税不予退还。烟草税等由联邦税务局直接上缴联邦养老和遗属保险基金(****S)。另外,由于人口逐渐老龄化,瑞士政府准备在2010年左右,将增值税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并将增加的1个百分点的税收收入全部用于养老和遗属保险基金。



(二)、瑞士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



瑞士《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出口货物、向国外提供的服务、船舶或航空器的海外航行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同时,为严格税收制度,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瑞士政府对出口的凭证作了严格的要求,《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



一、出口货物只有在海关证明的情况下,方可享受免税;铁路车辆、航空器的海外航行服务必须提供由铁路或航空立法部门承认的文件或相关凭证;向海外提供的服务必须提供财务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联邦财政部负责制定有关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凭证和承认的细则,并有权裁定:在有滥用出口退税嫌疑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货物在向进口国政府合法、真实申报后方可享受免税。





(三)、瑞士政府关于出口退税的具体规定



瑞士政府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免除增值税的规定见诸于《增值税法》(LTVA,1999年11月2日)和《与增值税法有关的法令》(OLTVA,2000年3月29日)以及其他一些解释性文件。



《增值税法》规定,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企业有权扣减以前各环节应退的税款(进项税)或与内销货物税款进行抵扣。



对货物和服务的界定十分重要,因为免增值税时需要出示的凭据不同,货物出口必须办理出口手续,并有合法的文件证明;而服务贸易出口相对简单,只需出示财务文件和证明材料。



1、货物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



(1)、以下交货被认为是出口而可以免除增值税:



纳税人直接将货物发往或送往国外,或交由其指定的中间人(运输公司等)将货物发往或运往国外;在这种情况下,此服务链上的任何一环都可以享受免除增值税。



(2)、以下情况也可以免除增值税:向国外运输货物,但这些货物本身并不构成交易,如向国外运送机械、工具,以执行动产或不动产工程;礼品或用于慈善事业的物品;运送商品目录和宣传材料或免费样品。



(3)、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税:



纳税人必须通过以下海关出具的官方材料证明货物的出口:



3号表格,并由海关盖章;



海关出口文件M90-E(表格号:11.38)



通过邮局邮寄:出口申报的副本,并由海关盖章(表格号:11.39);



边境交易或通过旅客随身带出:出口申报的副本,由海关盖章(表格号:11.49或11.49A)。



如果在出口前,买方委托第三方对货物进行了处理(如安装或重新包装),第三方负责向出口商提供进行处理的有关证据,以及出口的官方证明。



如果一批货物集体发送,而收货人为不同的数家企业,必须在海关签发的出口证明文件上注明每家的货物,以便可以明白无误地确定收货人和相关货物,否则不能退税。



如果瑞士境内的数家企业向国外的一家企业供货,每家企业均须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证明。为简化上述手续,可以建立同一套文件,后附装箱清单,同时复印数份,随同原始文件一起交由海关,凭海关盖章的复印文件,各企业可分别向联邦税务局申请免税。



所有关于出口的证明文件均需妥善保留,并随时接受联邦税务局的检查。财务报表和有关出口证明文件(来信函件、定单、供货商发票、销售合同、付款证明材料、出口申报等)均需完全、系统归档,在瑞士境内妥善保存10年。



(4)、其他可以接受的凭证:



通过邮局寄送的货物,如果货物价值不超过700瑞郎,以下材料就可以证明出口:



邮局收据



商业文件(定单、发票复印件,合同,付款证明);



向国外用户定期(每天/每周/每月)寄送报纸、杂志,如果每次寄送的价格不超过250瑞郎,以下材料就可以证明出口:



财务文件



证明文件(发票复印件、付款证明等);



如有必要,联邦税务局可以要求补充文件,如收货人所在国家关于其住所或公司所在地的官方证明。



另外,除了以上文件外,联邦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视情索要其他补充证明,尤其是在具备上述文件的情况下,联邦税务局仍怀疑:



有关货物是否已真正出口,



出口申报是否与事实相符(价格、数量等),



如果发现其中有欺骗行为,联邦税务将根据来自进口国的有关证明来确定是否免税。



(5)、边境交易或通过旅客随身带出的物品的出口退税,需满足以下条件:



价值必须在400瑞郎以上(含增值税);



购物人必须居住在国外(可以是瑞士籍,也可以其他国籍),所购货物可以自用,也可以送人,但不得转卖;



所购货物成交后30天内必须出口。



需提供以下证明:



出口申报的副本(表格号:11.49或11.49A)必须由海关盖章;



出口申报必须以购货人的名义开立,只附有其购买的物品;几个人集体申报无效。



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出口申报副本或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款没有满足,不管卖方是否日后能否将增值税转移到买方,此交易必须征收增值税,所以瑞士联邦税务局建议卖方采取谨慎有效的措施。一些商家在发票上特别提醒消费者离境时必须在海关盖章,否则将追究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2、进口货物的再出口及转口贸易的出口退税



(1)、进口货物再出口的退税在瑞士是允许的,根据瑞士《增值税》法第81款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



在进口后五年内再出口;



有凭据证明再出口货物是进口货物。



再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须在出口清关时提出,如清关时未提出,须在清关后60天内向联邦税务局书面形式申报。



(2)、为简化手续,对于转口贸易,货物进入瑞士境内时无须清关和缴纳关税、增值税。例如,一批来自法国的货物,在瑞士巴塞尔进入瑞士境内,然后从卢加诺运往意大利,在巴塞尔和卢加诺都无须清关,只需提供海关监控的证明。





3、服务贸易的出口



瑞士是服务贸易大国,为简化手续,服务贸易出口的退税手续相对简单,只需出示财务文件和证明材料。



铁路车辆、航空器的海外服务的界定较复杂,瑞士税务局在《航空交通》和《交通》等手册里有专门详细规定。这里简单介绍如下:



(1)、航空器的交付和服务。下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航空公司以国际航班为主的飞机,其交付、改造、维修保养、租借;上述航空器内部器材的交付、出租、维修保养;飞机的清洗、航空油料、润滑油的补给、机上食品、飞机的除冰、牵引;一些安全保障的服务;一些机场税,如起降税、旅客税、噪音税,经停税、转机服务税也可以免征;



相反,一些与航空间接相关的服务不能免除增值税,如,机组人员的住宿和交通,向瑞士航空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等。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付款证明,明确注明服务商的名称、地址和服务内容。



(2)跨境交通服务:



国际交通中,如果出发地或目的地在瑞士境内,可以免除增值税;如果出发地和目的地都在国外,经停瑞士也可以免税,技术经停也可免税。



(3)铁路交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只有在国外部分的票价高于国内部分应收的增值税时,才予以免税。





二、瑞士出口退税的实践和管理



瑞士税务制度深受联邦制度的影响,突出强调直接税。基本原则是靠纳税人的自我申报(auto-taxation),这表明了联邦政府对企业的信任。实践证明,瑞士的税收系统是有效的、经济的,瑞士增值税的征收和返还是比较高效的,增值税占到了联邦税的三分之一。



国际上,通常按照税收征管效率和税收差额的大小,将国家分为四类:第一类国家包括丹麦、瑞士、新西兰和新加坡。这些国家的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很高,税收差额很低,一般在10%以下。在这些国家,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税制和自己的税负;税收征管制度和程序已经趋于完善并由训练有素的人员有效执行;有关组织机构得到很好的建立和管理,并财力充裕,能为纳税人提供优良服务;有恰当、系统的惩罚制度;具备有计划有目标的强有力的稽查;不断地更新计算机技术,有效地辅助征管工作;税务征管人员专业水平高而且行为规范。



(一)、瑞士出口退税程序和办法



瑞士对出口退税一般采用免、抵、退,即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进项税与内销货物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办理退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以季度为时间单位向瑞士联邦税务局办理退税,这种做法适用于出口少而又不经常退税的企业;对于大的企业,如果每月退税超过2万瑞郎或每年退税超过25万瑞郎,企业可向联邦税务局提出要求,实行一月一退税,或由联邦税务局与企业直接商定办理退税的周期。



(二)、出口退税的时限和效率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应在税务周期后60天内向联邦税务局缴纳,对应退还增值税的单位,联邦税务局也在税务周期后60天内退还,超过60天,应从第61天起加计利息,直至退还结束之日。





(三)、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



瑞士增值税的征收和返还必须接受联邦税务局的检查监督。根据《增值税法》第62条规定,联邦税务局有权随时检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对出口退税进行核查。联邦税务局税务稽查员的职责是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对税收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据此向联邦财政部和税务局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这些税务稽查员都受过全面的会计专业培训(拥有联邦证书的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企业经济师ESCEA);税务稽查员一方面检查企业的财务文件和自我申报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并改进企业的财税管理。



瑞士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是建立在以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为支撑的严密的信息监管之上的。瑞士联邦财政部税务局在全国形成一个系统网络,同时,瑞士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信息可通过计算机网络随时传送给财政部和税务局。



瑞士联邦税务局建有《企业资料和司法信息库》,存有大量的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信息,以及企业接受调查和行政、刑事处罚的资料,为保护商业秘密,该资料库不对外。



(四)、对逃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



瑞士联邦税务局为避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但一旦检查发现有企业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10年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瑞士《增值税法》第八十五条至八十九条对逃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1、任何人蓄意谋取或为他人谋取不当税务利益,尤其是逃税或骗取免税或退税,将处以所逃税额或不当得利的五倍罚款;



出于无意或由于某种过失而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税务利益,将被处以所逃税额或不正当利益相同金额的罚款。



2、下列情况将被处以10000瑞郎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有前科者,处以30000瑞郎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建立、保存财务文件和有关凭据;



(2)、在申请出口退税时,提供伪造的信息,掩盖重要事实或提供伪造的凭据;



(3)、有意阻止检查或给检查工作制造阻碍或困难;



(4)、有关同谋也将受到惩罚。





三、启示和借鉴



出口退税作为外贸政策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瑞士是较早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国家之一,税收制度较完善,在出口退税方面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强化征管是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前提。出口退税管理要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为基础,瑞士实行征、免、退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管理严密,操作简便。由于瑞士税收法制完善,征管力度大,所以税收的上缴比较及时,税收差额也较低,所以政府财力较充足,退税工作也较容易开展,退税也能及时足额到位,正所谓“大河涨水小河满”,基本上能达到良性循环。



瑞士出口退税的经验是:将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征税和退税由同一税务部门负责,有效地避免少征多退的问题;税务部门通过反复审核退税申请,尽量降低退税风险。



(二)、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减轻出口企业负担。瑞士增值税退税可以分为年退税制、季退税制和月退税制,出口企业可灵活选择退税期,及时得到退税,超过期限的加计利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如果财力允许,我国税务部门似可借鉴瑞士的做法,这样可以减轻我国出口企业的负担,增加出口的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外贸出口的发展。



(三)、加强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加快网络化进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瑞士进口货物税收管理是建立在现代化信息网络为支撑的严密的信息监管之上的。瑞士联邦税务局建有《企业资料和司法信息库》,存有企业信息及企业接受调查和行政、刑事处罚的资料;瑞士企业出口退税凭据和财务资料的保存、管理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凭据和财务资料的保存具有连续性和完整性。这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企业的情况,而且一旦发现其中有诈,就可以严格追查,甚至可以上溯至十年前。完善的制度有威慑作用,这种强制性的出口凭据和财务资料保管制度在瑞士、法国等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有利于形成规范的约束机制,有利于防范利用出口退税进行骗税。





附:瑞士联邦税务局增值税管理简图



瑞士海关税务分区图





参考资料:



《瑞士的税务制度》(le système fiscal suisse)



《瑞士之门》(Switzerland, gateway to Europe)



《增值税法》(LTVA)1999年11月2日



《与增值税法有关的法令》(OLTVA)2000年3月29日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舒联联)



瑞士联邦税务局、瑞士联邦海关网站



(中国驻瑞士大使馆经商参处 张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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