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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第58号联邦法译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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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通过《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联邦法对部分联邦法进行修改及部分联邦法律条款失效的联邦法》

11)第17章:

a) 对第9条补充以下内容:

  本法在没有其他法规的情况下,禁止将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的使用权转让给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或有外国投资者加入的法人团体,它们是:

1) 拥有直接或间接支配(其中包括授权管理的资产合同,普通经营团体的合同,委托合同或其它契约合同)该法人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可投票股份(份额)的权力;

2) 有权根据合同或其它理由作出该法人接受的决定,其中包括决定企业行为的实施条件;

3) 有权任命该法人公司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10%以上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10%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

б) 对第10条补充以下内容:

  在特殊条件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准许将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的使用权转让至本章第9条指出的企业行为主体。

12) 对20章的修改:

a) 对新的第3条补充如下内容:

  依据本法第21章第5条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发证机构在有效期到期前终止许可证持有者在联邦所属地下矿床勘探和采矿的使用权 ”;

б) 将第3条和第4条改为第4条和第5条;

13) 对21章的修改:

а) 第3条 在“第2条”一词后面补充“和第3条”;

б) 第6条 在“第2条”一词后面补充“第3条”;

14) 第40章第2条说明修订如下:

  在进行联邦所属地下矿床使用权的竞标或拍卖时,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或外国投资者因在进行地质研究中发现含有矿物的矿床,根据本法第2章第5条,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决定拒绝授予勘探和开采矿藏的使用权,由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确定一次性支付最小金额的计算方式。使用地下资源一次****付的最小金额相当于该法人公司进行矿藏普查和评估的费用。为使用地下资源而一次性付款的最小(最初)金额不得少于企业按年平均开采能力采矿应缴税金额的10%。

第2章

  对1995年8月12日联邦法第144号 《侦调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5年,第33号,第3349页;1999年,第2号,第233页; 2000年,第1号,第8页;2001年,第13号,第1140页;2003年,第2号,第167页;第27号,第2700页;2005年,第49号,第5128页;2007年,第31号,第4008页,4011页)作如下修改:

1) 对第8章补充如下内容:

  第8章、 联邦安全机构的业务分队对具有国防和国家安全战略意义的经济部门外商投资实施调查的特殊性

  以确定外商投资或包括外国投资者参加的组织为目的,检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以及确认外国投资者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协议和(或)被指定需要检查的协议行为的事实,联邦安全机构执行分队有权依据本法第6章的规定实施业务调查。依据联邦《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联邦安全机构执行分队的专项调查结果可以作为司法诉讼证明.”;

2)用一句话对第11章第2条补充“,即在本联邦法规定的其它情况下”。

第3章

  对1995年 11月30日联邦法第187号《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5年,第49号,第4694页;1999年,第7号,第879页;2003年,第27号,第2700页;2004年,第35号,第3607页;2006年,第45号,第4640页)作如下修改:

1) 在第7章中

a) 对第1条修订说明如下:

  大陆架区域(以下-区域)可以给予符合俄罗斯联邦1992年2月21日 第2395-1号《地矿法》(以下-俄罗斯联邦《地矿法》)第9章第3条相关规定的法人.”;

б) 对第2条修订说明如下:

  准予使用区域之目的:

  出于评价矿层和大陆架大型油气田前景为目的大陆架地区性的地质研究;

  同时普查,勘探和研究矿物资源,”;

в) 第4条和第5条失效;

г) 对第6条修订说明如下:

  由适用于大陆架及在该大陆架上从事活动的联邦法规来确定给予使用矿区和矿区开发利用的程序,”;

д) 对第7条补充如下内容:

  符合俄罗斯联邦“地矿法”第9章第3条规定的地下资源使用者,在联邦相应专项计划的框架内对部分地段进行地质研究可以根据其工作情况得到联邦预算的资助.”;

2)第8章中:

а) 第4条失效;

б) 第10条失效。

第4章

  1995年12月26日 联邦法第208号 《股份公司法》第84章第5款第2段(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6年,第1号, 第1页; 2006年,第2号,第172页; 2007年,第31号,第4016页)修订说明如下:

  如果申明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愿意购买股票的购股人希望得到的股份数量或者申明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联邦《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所规定的股份数额,在没有其他人预先自愿出价或声明出售股份的条件下,自愿和有义务出价的购买人有权从持股人声明出售的股票数量中按比例得到一定数量的股票。

第5章

  对1998年2月8日 联邦法第14号 《有限责任公司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8年,第7号, 第785页)作如下修改:

1) 对第1章第3款补充如下内容:

  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组织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具有安全战略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章程规定的股份契约关系,对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组织的管理,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调节。

2) 对第24章第4条补充以下内容:

  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的规定凡涉及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部门成员间股份的分配,将股份出售给本公司的其他成员或第三方,清偿这些股份等经济活动的结果导致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组织可能控制或已经监控该公司,要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加以整治。

第6章

  1999年7月9日 联邦法第160号《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9年,第28号, 第3493页)第6章第4条补充如下内容:

  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机构在缔结合同时其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俄罗斯商业组织超过25%的注册资本,或有其他可能阻止此类商业组织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但合同均需依据俄罗斯联邦《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第9-12章要求的程序得到预先批准。

第7章

  俄罗斯联邦《行政过失法》法典28.3章第2条(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2002年,第1号, 第1页;第44号, 第4295页;2003年,第27号,第2700页,2708页,2717页;第46号,第4434页;第50号,第4847页,4855页; 2004年,第31号,第3229页;第34号,第3529页,3533页; 2005年,第1号,第9页,第13页;第10号,第763页;第13号,第1077页; 第19号,第1752页; 第27号,第2719页,第2721页;第30号,第3104页,3131页;2006年,第1号,第10页; 第10号,第1067页;第12号,第1234页;第17号,第1776页;第18号,第1907页;第19号,第2066页;第23号,第2380页;第31号,第3420页,3438页,3452页;第45号,第4641页,第50号,第5279页;第52号,第5498页;2007年,第1号,第21页,第29页;第30号,第3755页;第31号,第4007页;第41号,第4845页;第43号,第5084页)对第88款补充如下内容:

  “88)在俄罗斯联邦授权履行管理外国投资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官员--本法典第19.6 和19.7章规定的行政过失,

第8章

  俄罗斯联邦法典《仲裁诉讼法》第34章第2条第2款(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2002年,第30号,第3012页)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一词后补充“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管理政府委员会”.”;

第9章

  对2003年7月7日联邦法第126号 《通信法》第21章(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2003年,第28号,第2895页;2004年,第35号,第3607页;2006年,第31号,第3431页)第4款补充如下内容:

4、 为了执行联邦法规《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反垄断机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通讯市场通信运营商的股份额超出25%."将被视为在移动通讯服务市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

第10章

  对2006年7月26日联邦法第135号《保护竞争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2006年,第31号,第3434页)作如下修改:

1)第23章第1条第8款修订说明如下:

  “8),对占有商品市场35%以上营业额的经济主体,或在该商品市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实行登记注册,如果该市场的经济主体被认定居于垄断地位可借助其他的联邦法规终止其行为。俄罗斯联邦政府将对此进行登记和整顿。

  27章第1条第1款“在某一商品市场占有超过35%营业额的经济主体(资料——目录簿)”一词取消。

第11章

  失去效力:

1) 1998年1月8日-联邦法第10号 《国家调整航空发展法》第12章(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8年,第2号,第226页);

2) 2006年10月25日 第168号联邦法《关于对“国家调整航空发展法”第12章的修改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2006年,第44号,第4533页)。

第12章

1. 本联邦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2. 1992年2月21日 第2395-1号-俄罗斯联邦《地矿法》第2章第5条和第6条的规则(本联邦法修订)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发现的矿藏,不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已获取特许证进行地质研究、勘探和采矿以及已完成地质研究并开始勘探和采矿的使用者。

3. 1992年2月21日 第2395-1号-俄罗斯联邦《地矿法》第9章第2条和第3条的规则(本联邦法修订),不适用于那些本法生效前已授权开采地下矿床的使用者。

4.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本联邦法生效180天后确定联邦地下矿床储备资源的编制程序。

  俄罗斯联邦总统 B 普京

  联邦法第58号, 莫斯科, 2008年5月7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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