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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镇雄击毙案被认定开枪合法 目击者联名喊冤
来源:网群国际    浏览:

央广网镇雄5月22日消息(记者陈鸿燕)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4年5月15日,云南镇雄警方当街开枪击毙了一名涉嫌“驾驶农用车冲撞赶集群众”的男子。

首先还原事件经过:

5月15日上午10时许,昭通市镇雄县罗坎镇村民方某(男,45岁)与其家属驾驶一辆农用车来到罗坎镇政府将大门堵住,现场引发百余名群众围观。

当天下午14:15,罗坎派出所接群众报警。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经对该名男子警告无效后,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将其击伤,后抢救无效身亡。

当天下午17:31,镇雄公安官方微博发布:昭通市公安局对有效保护人民群众,果断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予以通令表彰。

5月20日21:01,镇雄公安再次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镇雄县公安机在处置方某驾驶农用车撞向围观群众这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民警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

我国《人民警使用警械还有武器条例》,里面有15种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况。虽然很详细,但毕竟它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那么,警察在使用枪支时的自由裁量,是否适度?应有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这是一起被警方表彰的开枪,这是一起被检方认定合法的开枪。但是,在目击者眼中呢?据新京报披露,上百名罗坎镇的现场目击群众联名喊冤,说:死者,挥舞了一下马刀后随即放下,他没有用刀攻击任何人。当时车子开动的速度,比人走得还慢。所以,没有故意撞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家的李伟教授提醒大家:对危机情势及其发展的判断,请相信专业人士。

李伟:作为特警,他是受过使用枪支的(训练),而且他也受过一定的对嫌疑对象极端化的理解和判断的训练,民众可能是以结果来判断事物的对与不对,仅仅以结果而论可能就会出现了不同的结论。

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方某,是否会伤到围观的人群?所有的可能性,都在方某被击毙的那一瞬间戛然而止,如果没有最后这一枪,究竟会发生什么,很难预测,也让人不敢预测。

5月15号那一天,响彻镇雄的枪声,共分四次发射,射出了12发子弹。前三次都在警告,第一次,方某跑到车上,特警劝他下车,他不下,并拿出一把长刀砍向特警,特警朝天开枪示警。之后,方某关闭车门,发动车子。第二次开枪,打破了轮胎。第三次,打破轮胎后,方某也没停,车继续向前,撞到了特警的车,于是,警察再一次鸣枪。

而最后这一枪,是我们所熟悉的。它造成了方某的死亡,案发后三小时,开枪民警获得表彰。

究竟在什么样的状况之下,警察可以开枪?开枪之后,对开枪合法性的审核,又是否足够?对开枪的合法性,李伟教授认为基本妥当。

李伟:由于当时少数的采取极端化行为的人出现一个上升的态势,并且这种极端化的行为往往对无辜民众造成了大量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从云南发生的这一起事件来看,特警如果不采取果断的行动,那么由于他驾驶农用车辆,如果放任他实施极端行为,有可能会造成更多无辜民众的伤亡,所以从这点来看,这名特警采取的行为应该是符合使用枪支规范的。

但同时,李伟也指出了当地公安以及检察院事后处置的两处瑕疵:一,公安部门,表彰的太心急,难以服众;二,作为社会影响巨大的争议事件,检察院应做适当披露,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李伟:从这一个特警的单位来说,他有自己的认定标准,但是从社会的效果来看,自身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必须在相应的检察机构作出裁决判定以后,我们再实施相关的奖惩。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在认定开枪的合理合法性上,应该是属于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过程,检察机关可以公布他依据什么样的规定方法,来判定这一次开枪是合法合理的,公众的知情权也应该相应得到满足。

一线警察刚刚开始佩枪。这在某种程度上,像是一把双刃剑。首先,公众感觉更安全,其次,有人会担心,枪口下的警察自由裁量权会否被滥用。

翻看历史,仍然纠结,一边是:个别警察滥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案例。

2009年,云南民警吉忠春酒后驾车在小区内与另一车碰撞,与车主潘某发生争吵,情急之下,吉忠春拔出佩枪,向潘某连开三枪,致使其当场死亡。因故意杀人罪,吉忠春被判死缓。2012年,民警李某谎报击毙一抢劫犯。结果证据表明,他涉嫌假造抢劫案,设局枪杀班某。因故意杀人,李某也被判死缓。

但另一边,和平时代,即使是一线警察,也很少动枪。甚至连警方专家都表示,要让警察开枪,必须心理疏导。可是,一旦这些生命的保护者在危机面前畏首畏尾,不敢扣动扳机,那结果,又会怎样?

警察不是法官,他的每一次开枪都必须接受制约。但同时,他也不能当断不断,错失保护群众的最佳时间。

与其说我们现在是在讨论枪支使用的合法性,不如说,我们还是在关注人。是持有枪的人,和有可能被枪弹对准的人。因为一旦用枪,考验的就是我们对生命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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