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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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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792号)和市委、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巴彦淖尔塞上江南、绿色崛起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改善全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市委四届四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以保障农牧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生态宜居村庄为导向,着力解决我市农村牧区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大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全面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形成政府推动、群众主体、多元投入、长效管护、社会参与、部门协作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新格局。

(二)主要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开展垃圾和污水治理、改水改厕,加强村庄绿化、村庄道路等公用设施管护,全面推进全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力争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垃圾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市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村庄生活污水要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分类选择集中或分散处理,到2020年处理率达到70%。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行政村绿色村庄创建工作完成8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实现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全覆盖。

(三)实施步骤

1.制定工作方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并于2018610前将实施方案报市住建委。

2.重点推进阶段(20186月至12月)。重点整治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特色小镇、重点镇、美丽宜居小镇村庄、传统村落、新农村示范点、公路铁路沿线的村、水源地以及生态保护区域的村。各地区要充分考虑农民居住分布情况、区域地形地貌、清理转运距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安排,重点开展垃圾和污水治理、改水改厕,加强村庄绿化、村庄道路等公用设施管护,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3.全面铺开阶段(20191月至202010月)。各地要力争完成《实施意见》确定的主要工作目标,到2020年,各地基本形成管理队伍稳定、资金保障持久、设施设备齐全、治理技术成熟、监管制度完善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的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根据各地区人口变化等情况,科学论证,编制和完善乡镇村庄体系规划和建设规划,明确重点镇和一般镇、中心村和一般村的布局;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与建设标准,明确不同区位、不同类型村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点项目和建设时序。依据相关规划,加快编制建设任务较多以及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规划。编制规划要根据不同村庄人居环境现状,围绕总体目标,兼顾中长期发展需要,分类确定整治重点,分步实施。基本生活条件尚未完善的村庄要以水电路气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的村庄要以环境整治为重点,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业局、规划局督促落实)

(二)大力开展村庄生活环境综合整治。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工作体系。各地区推进环卫管理工作向农村延伸覆盖,建立由旗县区环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的城乡一体化工作体系。各乡镇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垃圾治理的管理、督查、服务等工作;各村要按照服务人口、清扫面积,合理配备保洁人员数量;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优先从低收入农户和困难群众中聘用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组建稳定的保洁队伍。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可行的垃圾治理管理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按保洁责任区域和保洁质量要求实施严格监管,确保达到垃圾“日产日清”的作业要求,同时对污损的设施及时进行清洁、修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示范先行、整体推进,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和模式,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领域改革。(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业局、住建委、民政局、财政局配合落实)

2.实行村民自治管理。村委会是村民自治主体,对全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负总责。将村公共区域和各户门前“三包”区域进行详细划分(三包是指门前环境包整洁,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乱画、乱吊挂、乱堆放等;门前卫生包整洁,无裸露垃圾、污水、粪便,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门前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包整洁等),明确保洁员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与农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村委会负责监管和组织开展村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并定期开展卫生评比,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业局、住建委、民政局、卫计委配合落实)

3.开展村庄垃圾治理。(1)严格垃圾分类,推行源头减量处理。农户生活垃圾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可填埋(建筑)垃圾,主要是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土、废砖、废石、废陶瓷、水泥块、煤渣和泥沙等;第二类是可利用(有机)垃圾,如瓜皮果壳、残枝败叶、禾杆杂草以及菜叶(根)、剩菜剩饭、人畜粪便、动物尸体等垃圾;第三类是可回收利用垃圾,主要指可回收利用的塑胶、玻璃、纸质、金属等类别的无机垃圾;第四类是必须封存或者进行专业化处理的垃圾,如废旧电子产品、废电池、废农药瓶(农药包装物)、废油漆、废日光灯管、废旧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具体采取源头减量处理方式。村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初步分类,以“户分类、户收集、户处理”的方法处理第一类、第二类垃圾,将有机垃圾进行生物堆肥、生态循环处理或利用沼气设施处理,将建筑垃圾进行铺路填坑或就近填埋处理。同时,将第三类可回收垃圾收集变卖,建立起覆盖各镇、村的资源回收体系。将第四类不可回收垃圾送至村分类垃圾箱或集中垃圾房,由各镇统一转运到危险废物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对第四类必须封存或者进行专业化处理的垃圾,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妥善处理。(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业局、住建委、环保局、经信委、卫计委配合落实)

2)合理布局,加快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各旗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规划建设25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及垃圾中转站。规划购置封闭垃圾桶。全市649个行政村在现有垃圾桶的基础上增设更新分类垃圾桶。各地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地域差别、运输距离、垃圾类型等因素,逐步形成覆盖全市村镇?“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和“就近就地处理”的多种垃圾处理模式。逐步淘汰露天垃圾池、简易垃圾箱、不符合卫生、环保标准的简易填埋场、垃圾焚烧炉,有计划引入技术标准高、符合环保要求的填埋、焚烧设施。(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环保局、农牧业局、规划局、经信委配合落实)

3)“四级”联动,开展积存垃圾集中整治。每年4月份是“全国爱国卫生运动月”,各旗县区以乡镇为单位,在所有镇、行政村、自然村,开展全方位的爱国卫生运动。各地区要统一部署,广泛宣传动员,全面排查、摸清积存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况,集中力量彻底清理存量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实行县、镇、村、户“四级联动”,开展以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清庭院、清村屯周边、清坑塘沟渠、清农田耕地“七清”为重点的积存垃圾集中整治大行动,每年在6月底前完成。积存垃圾清理任务,清理后的区域,及时进行硬化、绿化,巩固治理成果。同时,严禁城镇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在村周边及村内公共区域形成新的垃圾污染。(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农牧业局、环保局、卫计委、文明办、妇联配合落实)

4)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清理乱堆乱放,拆除私搭乱建,疏浚坑塘河道,清除路障,改造危旧房屋,拆除村庄内废弃的残墙断壁;开展农房及院落风貌整治,庭院内柴草、秸秆、杂物堆放整齐;开展村镇绿化亮化美化工程,村镇道路两侧树木整齐美观,因地制宜建设公共绿地,积极开展绿色村庄创建工作,积极推进村镇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村镇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色调尽量协调,每栋建筑物门店牌匾高低基本一致,基本无乱帖乱画现象;统筹利用空闲和低效利用土地、现有房屋及设施等,改造建设村庄公共活动场所;加快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委、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水务局配合落实)

4.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农村污水治理原则上优先安排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荣誉的村镇、建制镇所在村庄、水源地周边村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村庄,靠近主城区的村庄、近三年内准备申报创建国家和自治区荣誉称号的村镇。倡导污水治理和农户改厕改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处理模式上,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为集中的村庄,可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且居住分散村庄可采取一户一处理或三、五、十户联户处理设施,乡镇周边村庄可铺设污水管网接入乡镇管网集中处理或人工湿地法处理,村庄住户较为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条件成熟的,可铺设污水管网相对集中处理等多种模式。(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委、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配合落实)

5.加快推进农村改厕步伐。从农村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地域特点的改厕模式和方法。加快改厕进程,努力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普及率。加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各镇卫生院、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公共厕所、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等区域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牧民群众规范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建立卫生厕所“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住建委、农牧业局、旅发委、卫计委配合落实)

6.加强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将饮用水安全作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建立从水源地保护、自来水生产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加快推进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强化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加强各乡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能力建设,提高饮用水常规检测能力。(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委、发改委、卫计委配合落实)

(三)不断强化生产环境综合整治。各地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农牧民生活区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严禁露天焚烧秸秆。逐步建立农村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和处理系统,加快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合理处置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加快废弃物回收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清洁工程,逐步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饲料化利用,实施秸秆能源化集中供气、供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供热等项目,逐步实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考虑种养大户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需求,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责任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业局、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配合落实)

(四)稳步推进美丽生态宜居乡村建设。加强对村域的规划管理,保持村庄整体风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结合造林绿化和水土保持等工程,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推进特色村镇建设,立足农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同步改善,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着力打造美丽生态宜居乡村;从2018年起,以中心村、特色村和传统村落为重点,每年建设1-2个新农村示范村;积极开展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创建工作,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名录,建立健全保护和监管机制;继续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宽带网络全面覆盖。利用小城镇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整体带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业局、规划局、住建委、水务局、林业局、发改委、交通局、经信委、旅发委配合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一是创新投入方式。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要求,凡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序推进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统一、规范、高效的PPP市场,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实施进程。二是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各旗县区要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垃圾污水处理及卫生厕所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要增强农牧民的自主意识,尊重农牧民主体地位,用好用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引导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和信贷资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培育发展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切实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市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能力和效率。

(二)建立健全管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成果,完善各地具体管护办法,建立村庄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公共卫生厕所等公用设施和村庄绿化亮化管护长效制度,探索城市综合执法向乡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管理一体化。建立村级保洁队伍,探索引进第三方治理机制,培育市场化的专业管护队伍,提高管护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管理能力建设,逐步建立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制度。

(三)建立健全农牧民主体机制。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以多数群众的共同需求为导向,推行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广泛动员农民参与项目组织实施,保障农民的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行项目公开、合同公开、投资额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弘扬“勤劳、勤勉、自助”精神,营造全社会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长效管护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加强规划编制、资金筹措、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员会是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长效管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各旗县区要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构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的长效机制,形成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工作合力。建立市直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解决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重大问题,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六)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督查机制,根据各旗县区年度工作情况和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等,适时对各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并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实绩考核范围,以行政村为考核对象,采取分级组织、分级考核形式,建立分级考核制度,对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努力形成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考核体系。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和帮助解决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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