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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审宣判“五航班诈弹案” 被告人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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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广州11月5日电(贺林平、林劲标、徐志毅、方可)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院获悉,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下午对谎称有炸弹而导致六地机场五个航班被迫返还的肇事者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洪亮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6日前后,被告人王洪亮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某手机店购买华为手机一部,准备用于作案。随后几天,王洪亮又到深圳东门某网吧,搜索到兰州、西安、北京、上海、乌鲁木齐、南京等6地机场的联系电话,用手机拍照保存。

  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洪亮在深圳市罗湖区泥岗村附近,用其购买的华为手机分别拨打上述6地机场相关单位电话,声称在ZH9243(西安到深圳)、ZH9866(南京到深圳)、ZH9889(北京到深圳)、HO1111(上海到深圳)、MU2325(兰州途径西安到深圳)的五航班上有人肉炸弹,还致电乌鲁木齐候机楼派出所声称“有炸弹”。拨打完电话后,王洪亮将手机卡拆出,丢弃在泥岗村大街的一个垃圾桶内,于当日坐车离开深圳逃往东莞市。

  5月16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东莞市常平镇一招待所内抓获被告人,并在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并起获管制刀具一把。经鉴定,被告人的语音检材和北京、上海、西安三地提供的接警录音检材具有语音同一性。

  被告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导致全国7地机场(含备降的桂林机场)、安检、公安、消防等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防爆排查,致3家航空公司的5架次航班(共758名乘客)或备降、或返航或延迟起飞,无法正常抵达目的地深圳,给乘客带来极大心理恐慌,并导致深圳航空后续9个航班843名旅客延误,东方航空后续3个航班458名旅客延误,上海吉祥航空后续10个航班1369名旅客延误。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此次“诈弹“行为导致深圳航空、上海吉祥航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7071.48元。经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核算,受炸弹威胁航班不正常执行的影响,导致后续3对航班取消,造成机会损失共计人民币394186元。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洪亮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致使五次航班备降或返航、延迟起飞,并致使多地机场公安、消防、安检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遂综合被告人累犯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犯罪动机,被告人在法庭上供述,仅仅是为了“泄愤”。据检察机关的公诉书,王洪亮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9日被深圳市福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王洪亮经常遭遇警察查验身份证,“(查我证的)警察跟我说,我这里一用身份证,派出所就会报警。有没有考虑过我的心理感受?我又没有做坏事,我有了工作,就是因为以前的事儿,老是来查我的证。”他认为,警察查证已经严重影响到他的生活,所以决定发泄一下,向检查他身份证的警方报复,并不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他只是想,他表示了悔意。

  近年,航班“诈弹”事件频发,截止今年10月,全国查办的涉及散布或传播飞机“诈弹”信息案件就达80多起。9月29日,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罪门槛、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而王洪亮也成了该解释出台后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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