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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招商引资与投资指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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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地理名称

25.163 号法律规定,能够说明阿根廷的代表产品-红酒的原产地的阿根廷地理名称均受法律认可、登记并保护。

专利权专利权法( 260/96 号国家法案通过的 24.481 号法律)规定,原创发明者针对其发明产品拥有以下工业产权:(1)技术发明专利;(2)新型使用证明书任何新发明、且能在工业生产中应用的新产品与新的生产工艺,均可申请专利。以下为不能申请专利的项目:自然界已经存在的动植物、生物或基因材料及其在动植物与人类正在生物活动过程中的复制品与复制过程;任何在其商业化过程中会对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人畜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新发明同样不可申请专利,而应阻止其进程,以保护环境。

任何新发现、针对人体和动物的外科手术、治疗与诊断手段以及其他自然界中业已存在的活性材料,均不被视为新发明。国家工业产权局是国家专利的主要管理机构。该机构收到专利申请时,将对现存专利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新申请专利的真实性与原创性等。新专利申请对外公告30 天内,可接受异议与监督。

专利自其申请提交之日起有效期为 20 年,该有效期不可延长。

所有从生产工具、日常器具、设备以及其他常见物品中获得的、或针对上述物品引入的新型使用方法,在符合原创性、能完善上述物品功能并具有工业运用价值的条件下,均受到“新型使用证明书”保护,有效期为十年,自递交证书申请之日起计,不可延长。

对植物新品种 的保护阿根廷 24.376 号法律(由《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通过)、20.247 号法律及2.183/91 号法案共同提出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且赋予该新品种“育种家”相关权益。该保护的有效期依据植物种类的不同为 15 -20 年不等。

对工业型号 与设计的保护6.673/63 5.682/65 号法案对工业型号与设计进行登记被为其提供法律保护,上述工业型号与设计是指可用于工业产品中并对其起到装饰作用的方面。

该法律保护有效期为五年,自对型号与设计进行登记之日起计,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延期均为五年。以下类型的型号与工业设计不能从上述法律规定中获益:(1)在登记之日前已在阿根廷国内或其他国家有过公开展示的、或在某境内或境外展会上已经展示过的产品(2)与已存在的型号与工业设计相比缺乏创新与新颖度的(3)模型与设计会受到产品功能影响的(4)对已存在的型号或设计仅仅进行颜色改变的(5)与社会道德与良好习惯相悖的商标技术的转移与转让22.426 号法律对境外居住人向阿根廷境内公共或私营经济领域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商标或技术转移、转让进行了规定。所有合法的转移与转让均受法律保护。

发生在阿境内外资企业与其境外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之间的商标技术转移转让,或境外公司与其在阿境内子公司之间的转移转让,均应经国家工业技术管理局通过。

未经通过的技术转移与转让同样具有合法效力,但提供方的技术转让所获得的相关补贴不再从征税对象中去除,且接受方为技术转让支付的全部款额均将被视为提供方的净利润。

基因药品

24.766 号法律对新型医药机构向卫生药监部门提供的反药品非法商业用途的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上述信息不得对外公开。而在实际操作中,该法律有利于基因类药品的销售,但同样有利于其“类似”产品的销售。针对这种情况,

25.649号法律规定,为推进基因药物的使用,医生所开处方中必须开基因类药品,且在处方中可以提及所开药品的商业名称。国际公约阿根廷遵守 1946 年《华盛顿国际公约》、1952 年《日内瓦国际知识产权公约》,1886 年《伯恩公约》以及《巴黎公约》。

26.229 号法律通过了 2972 3 24 日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的《斯特拉斯堡公约》(又称《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公约》)。26.230 号法律通过了 1957 年在尼斯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4.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阿根廷《环境法》(法律编号 25.675)与《工业活动与服务业废弃物综合管理法》(编号 25.612)是阿根廷境内所有环境类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除上述两大法律之外,阿政府还出台了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细节,涉及到废弃物的产生与处理、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与特殊行业废弃物的处理(如矿业废物与烃化物等)。

4.5.1 环境法《环境法》规定了对国内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要求工业发展应与环境相协调,推进可持续发展。为切实推行环境保护,阿政府在所有工业活动开战前均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测评,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该活动对周围整体环境、环境构成元素以及周边地区人畜安全有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

所有居民均有权从相关政府部门处获得其管辖区域的环境情况,并有权对政府的环境监管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有公共或私有经济领域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从事对环境进行潜在影响的生产活动与服务时,均必须办理环境保护保险,以保障在产生环境影响的情况下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环境恢复。法律还规定了环境损害的问责机制。

4.5.2 工业活动与服务业废弃物综合管理法该法律对用于阿根廷全境范围内所有工业活动与服务所产生废弃物斤西瓜综合管理的最低预算进行了规定。

法律规定禁止从其他任何国家进口、引入或运输垃圾与废弃物至阿根廷境内。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与其他政府预先批准的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废弃物除外。

各省级政府与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应对所有产生、管理、运输、储存、处理与最终处理(排放)的法人负责人与自然人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工业废弃物的性质、数量、来源、其产生者至其运输者的流程、运输者到处理厂进行最终处理与排放的全过程均受法律与政府监督,且应进行备案。

最后,法律还建立了废弃物产生者、运输者、储藏地产权所有者、处理与最终处理(排放)者的问责机制。

4.5.3 其他特殊环境法律法规《危险废弃物法》(编号 24.051)对全境范围危险废弃物的产生、运输、处理与最终处理排放等环节进行了特殊规定。所谓危险废弃物是指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较大影响和需要进行特殊安全、卫生处理的废弃物。

阿根廷还颁布了其他特殊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 23.922 号法律在《巴西利亚111公约》的基础上对跨境危险废弃物运输进行监控;25.018 号法律针对放射性废弃物进行监控;25.670 号法律针对印刷电路板(PCB)所产生废弃物进行监控;25.916针对家用废弃物、26.011 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公约》,对持续性有害有机物进行控制。

《水环境保护法》(编号 25.688)规定应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相关部门应对水资源的利用进行授权并规定可接受的最大污染程度。同时应制定含水层的涵养与保护法规以及水质量监测评估标准。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应贯彻落实国家合理用水与节水方案。

《大气污染治理法》(编号 20.284)规定了大气资源的利用与保护。23.724 号法律通过了《维也纳公约》中关于保护臭氧层的内容;23.778 号与 24.167 号法律通过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减排臭氧层破坏气体的决定。此外,24.292 号法律通过了《抑制烃污染的国际合作公约》,24.498 24.585 号法律规定核心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必须对所产生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且在开采过程中必须保护世界人类遗产等重点环境保护对象。

更多信息请登录:国家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国务秘书处www.ambiente.gov.ar

 

第五章 国际贸易准则-如何与阿根廷进行进出口贸易

5.1. 国际贸易法规框架体系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OMC)成员国,阿根廷拥护世贸组织各项原则,遵守其各项纲领与规则。在这方面,阿根廷分别签署了《世贸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AGCS)以及《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DPIC)。

阿根廷还同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一道在1991326日签署了《亚松森条约》,是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的创始国。这一关税联盟的成立意味着货物、服务以及生产资料能够在成员国间自由流通;对外设立统一关税(AEC);对第三国或组织采取统一的贸易政策;协调制定在各地区性或国际性经贸组织中的立场;协调该地区各国法律来巩固一体化进程。

南方共同市场采用的是南方共同市场统一关税号体系(NCM),这一体系通过编号来表示各种商品的关税税率。这种关税号是由以下数列构成的数字编码(加起来共 11 位数字):章(前 2 位数)项(前 4 位数)世界海关组织协调系统子项(前6位数,与世界海关组织协调系统编码一致)地区海关子项(前 8 位数,在南方共同市场内通用)关税税号(11 位数,适用于于阿根廷对应的 María 税务信息系统,即 SIM

南方共同市场统一关税号可以通过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网站查询:www.afip.gob.ar

阿根廷海关方面的法律主要由受 1001/1982 号法令约束的《海关法》(N o 22.415)及其修订内容构成。《海关法》规定了针对对外贸易专门的政策及流程,包括商品的进出、运输及检查。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统筹一切对外贸易事宜,负责管理和《海关法》的实施。阿根廷海关总署(DGA)是隶属于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的机构,负责商品进出口事宜并监控商品进出本海关领土的情况。阿根廷海关由全国境内六大区域五十六个海关口岸构成。

5.2. 进行国际贸易的条件

5.2.1. 登记进入《进出口商注册目录》进行进出口贸易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注册进入《阿根廷共和国进出口商注册目录》。

这一登记手续是强制性的,在海关总署进行。这一手续只需进行一次,对与之后的进出口活动一直有效,所获得的注册号可在全国任意一个海关口岸使用。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登记,且进行对外贸易的各项手续可由海关人员办理。如需登记进入《进出口商注册目录》,申请者应事先满足以下条件:证明其真实地址,若申请者是公司,则需指明公司总部地址,并在阿根廷设立专门地址:已登记在《企业注册目录》中(作为商人或公司)通过纳税身份唯一鉴别码(CUIT)向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证明其已在《企业注册目录》中。证明拥有必要的偿付能力,在必要情况下向海关总署缴纳押金以确保申请者完全履行其义务。

登记进入《进出口商注册目录》所需步骤步骤 要求1 《进出口商注册目录》登记申请法定地址位于布宜诺斯艾利斯或埃塞萨的申请者应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海关法律与技术管理局注册办公室,其他地区的申请者按所属辖区前往国内各海关口岸的注册办公室:116两份 OM 1228/F 表格 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需指明出席股东并由相关公证机构公正 纳税责任人唯一登记册(AFIP)纳税身份唯一鉴别码证明(AFIP

2 登记前档案审查一旦登记申请被接收,负责登记的部门会将 OM

1228/F 表格复印件发至防范性预审办公室(违法记录科),以确认该表格中指出的企业股东及授权代表是否有违法记录。收到反馈后,若没有问题,批准登记,反之则予以驳回。

3 审查、批准及登记 注册办公室会负责审核申请者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如果符合则将申请递交给调查署及风险控制署。只有这两个机构将申请返还给注册办公室后,注册办公室方可最终批准申请。由注册办公室批准登记,批复 OM 1228/F 表格并根据具体情况,将申请人/公司股东以及授权代表的资料上传到注册系统中。

5.2.2. 登记为短期出口商如果只需要进行某项具体的外贸交易,之后注销登记,可以选择登记为短期出口商。在提交申请后,申请方应在外贸交易进行前查询 María 税务信息系统(SIM),以确保已登记注册为出口商。

申请递交并通过后具有 60 天的有效期,如果在该期限内未进行任何交易,系统将对其进行自动注销。

只需要进行单次外贸交易的企业登记为短期出口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份 OM 1752-C 表格(蓝色表格),需由海关代理或公证员签署:身份证件复印件(DNI, LE 等)纳税身份唯一鉴别码复印件公司组织结构证明,必须由公证员签署(如果申请方为企业)。

5.3. 出口:步骤及重要信息

《海关法》将出口定义为任何商品离开某海关领土的活动。当某一商品离开海关领土,应当确定其去向。该去向可能是最终的(用于消费)或不定的,包括临时出口或商品的转运。

要出口某种商品,出口商必须了解所需办理的海关手续,国家就各种商品制定的退税制度以及现行的出口税制度,等等。下面将介绍由阿根廷对外出口所应了解的基本信息。

5.3.1. 海关手续首先要了解的是所需出口商品在南方共同市场统一关税号体系中对应的关税号。

在确定关税号后,即可确定该商品对应的出口退税、出口税、鼓励措施以及出口目的国对于该商品的关税及非关税政策。同时,确定有待出口商品的目的地,或最终去向是非常必要的。通常来说出口商品的主要去向最终用于消费。出口商要明确一批商品的目的地,需要进行去向申请,通常也称作装运许可。这一许可的申请与制作都要通过一个信息系统进行,各海关机构,各海关官员以及政府机构都通过这一系统联网,这一信息系统就是María 税务信息系统(SIM)。

除了装运许可,还需附上价值声明,也就是经过公证的说明交易性质、商品价值构成要素的文件,这一文件将供海关参考以确定所涉及商品的征税基础金额,从而征收相应的出口关税,并根据汇率最终决定退税金额。

如果以上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海关将向系统中输入出口去向,系统将自动决定海关机构对这批货物所进行检查的种类,也称作“抽检通道”。

出口抽检通道有三种:绿色通道:无任何对货物文件材料及货物本身的检查。橙色通道:海关机关会对货物文件材料进行检查。红色通道:海关机关会对货物本身及其文件资料进行检查。

只有递交了去向申请以及有关交易的资料,才符合批准放行货物的法律法规。这样相关货物才能通过海陆空等运输方式离开阿根廷海关领土。只有相关税款已缴纳的情况下,才能批准放行。

需向海关提交的装运文件

企业家若要进行出口,需要由一位海关代理在海关总署作为代表。这名代理收取一定费用,负责货物以及其文件材料,确保货物离境后确实前往出口商上报的目的地。

根据销售条件及付款方式,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商业发票,一般称为 E 发票,受联邦收入管理局规定约束;- 装运单;- 货物来源证明;- 装船记录、空运单据或装车明细。这些材料根据货物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来决定,装船记录对应海运,空运单据对应空运,装车明细对应陆运或铁路运输。

- 相关商品还需要卫生检疫证明;

- 如果进口国的法规有要求,则需准备装运前验货证明。

一些国家或进口商可能还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可靠进出口商海关系统(SAOC

阿根廷实行可靠进出口商海关系统(SAOC)。通过这一系统,参与外贸的商人或企业可以获得如交易手续更灵活、费用更低廉等一系列好处,同时还可以帮助海关根据世界海关组织(OMA)规定在《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SAFE

内履行其确保贸易安全的使命。

这一系统是海关机关和外贸从业人员间的相互承诺,旨在保障海关手续可靠通畅,为进出口商创造更强的竞争力,并优化相关部门的资源配置。

5.3.2. 出口退税体系

出口退税主要是指部分或全部退还对全新未使用的、有待出口的本国制成品在生产和经销环节不同阶段已征收的各项国内税(所得税、增值税、市级地税)的税款。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将已缴纳的国内税款从出口申报价值中去掉。

如果商品是由经出口商直接进口的原料制造的,那么则仅对在阿根廷境内增值的金额予以退税,也就是说退税将以减除进口原料到岸价后的商品离岸价来计算。

退税申请应提交给阿根廷海关总署退税司。货物装运证明文件一旦提交,即可兑

现退税金额。

6 章,第 6.7 关于出口鼓励政策部分。

5.3.3. 出口税从阿根廷出口某些商品需要交纳税率为 5%10% 20%不等的出口税,征收基础为该商品离岸价格(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应税率可能超过上述税率)。

出口税分为从量出口税和从价出口税。从价出口税指根据商品离岸价格按照一定税率征税,而从量出口税是按固定价格乘以商品数量得出的金额征税。

5.3.4. 增值税(IVA)减免政策现行政策允许退还出口商品及服务的增值税。

退税方式:免除:国内市场交易环节中产生的增值税。凭证:抵消出口商在交易中除了增值税以外所需缴纳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征收的税项。转移:将增值税款转移给其他纳税人。退还:以现金或支票形式将增值税退还给纳税人。

出口商无需缴纳用于出口的商品和服务在其交易各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但这些商品和服务必须与出口有关且未被使用。

如果未能免除增值税,或仅免除了一部分,出口商可凭证抵消其他税项,或直接提取应免除的税款。要获得减免税款的退还、转移或相应的抵消凭证,出口商必需已登记在《进出口商注册目录》中。

5.3.5. 其他应考虑的方面121产品证明材料一些国家对进口阿根廷生产的一系列产品采取优惠措施。为了享受这类关税优惠,就需要产品符合相应的法规规定。为了证明产品符合规定,则需要由有关政府机构出具保证产品符合一定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证明。

来源地证明商品要享受某贸易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就必需证明该商品确实是在该协议的签署国生产的,并需要出具正式的来源地证明。即使无特殊待遇,有些进口国家仍要求出具来源地证明(比如欧盟)。

要证明某一商品确为该国产品,那么对该商品在该国进行生产而增值的部分占总价值比例是有一定要求的。在某些情况下,产品经加工后关税号改变也可取得来源地证明(比如产品在出口国已经过一系列深加工)。

在阿根廷这类来源地证明由受工业部监管的私有机构开具,如:阿根廷共和国进出口商协会

AIERA),阿根廷共和国出口商会CERA),阿根廷共和国贸易、工业和生产商会CACIPRA)和阿根廷贸易商会CAC)。

技术、卫生和检疫规范证明技术、卫生和检疫规范证明包含对货物内容、成分、生产方式、包装、标签、质量、卫生以及装运各方面的审核。通过对这些规范的证明,可以确保出口货物在符合阿根廷以及目的市场国规定的情况下离境。有一些商品需要由相关官方机构证明其质量并最终批准出口。根据所需出口商品类别,由下列对应机构负责。食品(人用):国家食品委员会(INAL)非食品类动物产品及制品:国家农产食品卫生和质量局(IASC****

122非食品类植物及制品、农业化学及生物产品:阿根廷动物卫生和质量委员会(IASC****)核元素及原料:国家原子能委员会

CNEA)药品或保健产品(人用):公共健康国务秘书处 麻醉剂和精神药物:毒品预防与反贩毒规划国务秘书处 动植物: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国务秘书处 书籍以及其他含有地图信息的印刷品:国家地理委员会(IGN

普遍优惠制度(SGP

普遍优惠制度(SGP)是指一些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免除或减免进口关税的做法。阿根廷出口的商品要享受这一制度的优惠,需要持有工业部开具的一种特殊来源地证明。

这些全免或减免进口关税的国家有欧盟成员国、美国、瑞士、挪威、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白俄罗斯和俄罗斯联邦。

受惠于普遍优惠制度的产品目录由各提供关税优惠的国家制定,且受惠产品必须满足该国对来源地的界定标准,因此根据不同目的国,这一范围可能有所不同。

外汇存入根据经济部 13/2002 号决议,出口商应在该法令及修订补充内容依据不同商品所规定的时间内将通过出口活动获得的资金存入本地金融系统。这些收益应存入活期账户或以比索形式存在金融机构的储蓄账户中。

阿根廷共和国中央银行负责规范自由兑换及统一市场的运作,并根据上述经济部决议规定的条规制定出口创汇以及进口通过银行付汇的各种模式。

5.4. 进口:步骤和重要信息

《海关法》将进口定义为任何非来自本国的商品进入一国海关领土的活动。

根据《海关法》,对于用于国内消费和使用的海外服务(除作为与其他服务提供商竞争的手段而附带提供的服务)、著作权和知识产权均视同为商品。

5.4.1. 进口的种类根据其去向,进口分为两个种类:最终进口和不定进口。最终用于消费的进口称之为最终进口,通过这种方式进口的商品可以无限期留在该海关领土中,并需缴纳所对应的税费。另一方面,不定进口包括临时进口,转运或仓储进口。临时进口的商品必须确定在本海关领土中的作用,且只能停留一定时间。自该商品放行进入本海关领土起,就要受指定时间内再次出口离境这一要求的约束。该商品可以保持原样,或被改造、加工、混合、修理或其他任何改进。通过这种方式进口的商品无需报税,只需缴纳一定手续费。

转运进口的商品不能在本海关领土中自由流通,只能从出发海关经由本海关领土进入另一海关口岸,适用于最终目的海关的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进口的商品无需报税,只需缴纳一定手续费。而仓储进口的商品只能在海关机关监控下在本国停留规定的时间,之后需转运至其他海关。

5.4.2. 进口许可证进行进口需要持有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许可证件在进行进口之前,向进口国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一种行政手续。

阿根廷在立法中引入了世贸组织颁布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有两种进口许可: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适用于只要申请时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在十天内即可批准许可的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分两种:进口前自动许可(LAPI)和产品构成公证声明(DJCP)。

非自动进口许可则要求在装运前持有由工业部下属工业和贸易秘书处出具的进口 书。阿根廷对某些商品采取非自动进口许可政策,具体请查阅www.comercio.gov.ar

5.4.3. 税费对外统一关税(AEC

南方市场对外统一关税已经取代了各国自订关税,普遍适用于南方市场各成员国。

对外统一关税税率介于 0% 35%之间,并被世贸组织承认。2009 年阿根廷对所有进口资产实行的平均关税率为 12.6%,对农产品平均关税率为 10.3%,对制成品平均关税率为 13.0%

确定关税率的基本原则就是产品附加值越大,对应的统一对外关税率越高,当然还有其他很多影响关税制定的因素,如考虑本地供给原材料的可能性。然后,在对外统一关税的框架内,各成员国依然可以对个别商品采取不同的关税政策。

统计税统计税是一项税率为 0.5%的从价税,按货物的海关价值征收,最高为 500 美元。部分例外商品无需缴纳这一税项,如来自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的商品,或关税号码属于生产资料、信息及电信产品等类别的商品。

海关核实税如果需要海关机关核实货物符合享受某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的话,则应缴纳海关核实税。这是一种税率不超过 2%的从价税,征税基础同进口关税的征税基础。

María 税务信息系统(SIM)使用关税根据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决议,设立一项定额为 10 美元的关税,征税对象为通过 María 税务信息系统履行进口手续的用户,每执行一笔进****易征收一次。

5.4.4. 其他应考虑的方面阿根廷制定了各种促进生产资料进口或短期进口以及二手生产线进口的优惠政策,目的在于鼓励引进机械设备和高新技术。

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指南第 6 章,第 6.1 节(对生产资料及基础设施投资的促进措施)。

第六章 投资鼓励政策国家对投资的鼓励与优惠支持128

6.1 资本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鼓励政策6.1.1 资本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促进法法律编号 26.360优惠政策:该法律对资本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相关鼓励政策做出了规定,其中主要优惠政策包括企业盈利税可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税率政策以及提前得到增值税退税的政策政策受益对象:所有能够证明其正在针对工业生产活动或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相关要求:受益人须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依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提供了足够的就业岗位(就业岗位的具体数量由企业所开展的具体业务确定)

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必须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资本类投资或为实际的工业生产活动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更多信息请登录 www.infoleg.gov.ar

6.1.2 资产货物类进口的关税减免政策相关法律依据:8/2001 号法案及其修订案、509/2007 号法案、15/2007 号法案(经济与公共财政部)优惠政策:针对所有 509/2007 号法案及其修订案中包括的海关编码所对应的新入资本投资,阿根廷相关法律规定了特殊地区进口权益(等同于南共市),享受0 关税,且免除统计税。

受益对象:新入资本进口者相关执行单位:阿根廷海关总署详细信息可参考 www.afip.gov.ar

6.1.3 增值税减免政策法律依据:493/2001496/2001615/2001733/2001 959/2001 号法案优惠政策:成品资本货物与信息技术与电信类货物(包括成品与构件等)的购买与进口均可享受优惠增值税税率,优惠税率为 10.5%(增值税通常税率为 21%)。

动产的进口补充增值税通常也享受优惠税率政策,其税率为普通增值税的 50%

受益对象:成品资本货物与信息技术与电信类货物(包括成品与构件等)的购买与进口者相关执行单位: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更多信息请登录:www.infoleg.gov.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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