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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电力法几次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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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利《三点钟报》7月16日报道,今年是智利电力行业私有化立法30周年。智利电力领域立法最早始于1925年,此后在1931年和1959年分别立法,但电力行业企业一直为国有企业经营。

  1982年9月推出的电力服务总法(DFL1号法),该法为智利电力私有化奠定基础,DFL1号法成为现行电力领域法律的支柱,主要内容包括:放开电价,发电、输电和配电分离,私人企业更大程度参与,确立政府的补充地位角色。改革引起广泛关注,当时在全世界范围内电力领域均由政府主导,智利的改革首次确定由市场调节,世界银行及智利国内一些人均认为改革不会成功。新法律实施后,电力行业发展缓慢,但稳步发展,一些私人企业,如AES GENER成立,ENDESA和COLBUN配电企业私人化,二十世纪90年代后外国企业投资者开始进入智利电力领域。

  1990年,经过8年的研究后对DFL1号法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对输电收取过路费。1998年再次改革,取消原来有的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发电企业必须100%执行与输电企业的合同。

  2004-2005年,为应对进口天然气供应紧张造成的电力短缺,发布了19940号法和20018号法,规定电力传输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做出了有利于中小型发电企业电力上网的规定,并成立了独立的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裁定政府和企业间的争端。

  2007年发布20257号法,即非传统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发电能力在200兆瓦以上的大型发展企业,在其销售的电力中,非传统可再生性能源占比不得少于5%,到2024年该比例要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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