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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对外资进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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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主管部门

  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代表国家执行第600号法《外国投资法》的有关外资程序,核准自愿提出申请的重大外资投资项目。该委员会由经济部长、财政部长、计划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经济部长任委员会主席。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智利是一个对外资高度开放的国家。随着80年代电信和电力行业的私有化,外资可进入的投资行业范围已非常广泛。目前外资已广泛进入矿业、电力、天然气、供水、通信、金融、化工、食品、饮料、烟草业等领域。

  目前行业限制主要在国际陆路运输、渔业捕捞、近海航运、电台、媒体印刷等领域。此外,边境线内10公里以内土地原则不得向外国人出售。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智利对外资进入金额及方式没有限制,外资投资可以为外国货币、设备、技术或信贷。根据第600号法,可以与外资委员会签订合同方式提供保障的重大项目,现汇投资须超过500万美元,以货物或技术等其它方式投资额须不低于25万美元,信贷方式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75%。

  依据《中央银行涉国际资本法》第14章进入智利的外资不受此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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