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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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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伤残军人抚恤待遇发放 行政给付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17 海域使用权审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1027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海洋部门(国务院、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18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海洋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19 水产苗种生产及水域滩涂养殖审批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20 水产苗种生产及水域滩涂养殖审批 水域滩涂养殖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21 医疗救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国务院令649号)、《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51省政府令301号)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22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国务院令649号)、《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51省政府令301号)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23 残疾人证发放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2、《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大连市实施细则(修订)(大残联发〔20145)

残联(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24 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许可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7425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525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五条 市及区()县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依法调查处理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特种海产品的行为。

第九条 采捕特种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许可证,按专项捕捞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捕捞,并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采捕栉孔扇贝、香螺、脉红螺、魁蚶、栉江珧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区()县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采捕刺参、皱纹盘鲍、光棘球海胆、海刺猬的单位和个入向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25 伤残抚恤金的发放 行政给付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729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区民政部门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26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 民政部门(县初审、市审批)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27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 民政部门(县初审、市审批)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28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 民政部门(县初审、市审批)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29 两参(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对部分两参人员的认定限于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以及对企业退休的人员、企业在编人员(包括在岗和不在岗)的两参人员,认定范围以民政部提供的秘件为准。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30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31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审核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商务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3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科发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32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3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服务 公共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辽科发【201158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34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公共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36号)《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辽政发〔200837号)《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辽知发〔201220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35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353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36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服务 公共服务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37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第八条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作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权限,行使省级政府项目核准职能。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38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17施行)

第十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市)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39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2016427日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113日颁布)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市)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40 知识产权贯标 公共服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4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清零 公共服务 大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清零

管理办法(试行)(大知发[2016]16)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42 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 公共服务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大科高发〔2014112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43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公共服务 关于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36号)《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辽政发〔200837号)《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辽知发〔201220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44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353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45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46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申报 公共服务 1.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高管发〔201540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

2.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高管发〔201540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47 孵化器申报初审 公共服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48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审核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 大高管发〔2012105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政策对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作用。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49 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项目认定备案服务 公共服务 《大连高新区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项目认定备案管理办法》(大高管发[2016] 93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50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公共服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51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公共服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第(三)款 县及县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以外的其他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52 再生资源经营者和再生资源经营主体备案 公共服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53 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公共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81号) 市科技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5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公共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 市商务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55 对申请直销的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3) 市商务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

256 受理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有关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房屋违法销售、违法(章)建筑等方面政策性咨询、一般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办理工作 公共服务 【国务院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地方法规】《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风景林及周围地带用火损坏树木花草的,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初审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1229予以修改)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323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54日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第三款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67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25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主席令第91号,2011422予以修改)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6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放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259 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三级)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城[2009]157) 全文 全文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建城[2009]158) 全文 全文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辽住建〔2009353) 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260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119国务院令第583号) 燃气管理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26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行政许可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辽财非〔2008817号) 燃气管理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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