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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市实施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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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日,宜春市政府召开第39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宜春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推进全市赶超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办法》制定并下发后,市直各单位要按照自身对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适应我市赶超式发展的现实需要,满足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的对象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重点引进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四)海外留学归国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五)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六)具有一技之长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四项原则,即引进人才与留住人才并重、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引进人才与引进项目相结合、政府政策支持与受益单位为主体相结合的原则。引进人才既可以办理调动手续,也可以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

  第四条 政府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引进,市委市政府每年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人才的需求,采取集中公开引进的方式进行。同时安排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高层次人才。对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符合第二条第(一)、(二)、(三)项以及海外留学归国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等急需和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呈报市委人才办核定后,可不占用人单位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在编人员集中管理。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待遇(一)调入到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除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等薪酬外,还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1、前三年享受以下补贴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50万元,每月享受 2万元生活补贴;

  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20万元,每月享受 1万元生活补贴;

  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10万元,每月享受 3000元生活补贴;

  海外留学归国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10万元,每月享受 1500元生活补贴。

  补贴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叠加。

  2、配偶随迁上述引进人才的配偶随迁,并帮助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对口对应”的原则负责落实。户口根据个人意愿随时可予落户。

  3、子****先安排入托入学上述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可在本市内优先择校,并免收除正常学杂费以外的各类费用,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4、医疗倾斜上述引进人才由市卫生局发放保健证,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实行预防保健跟踪服务。在市内公立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和专家挂号费;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5、科研支持对上述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给予支持,根据科研成果和贡献率,采取一人一议的办法确定,但最低不少于 5万元。其他各类人才引进后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和论证,并优先安排。对携带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者独资项目的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技改项目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二)柔性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一律采取一人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引进人才具体商定,经市委人才办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执行。柔性引进人才的培训、考察、交流和职称考评、出国(境)审批、配偶及子女就职、就学等享受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三)政府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才工作做得较好的企业,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待遇可参照上述标准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对企业引进的符合第二条第(一)、(二)、(三)项以及海外留学归国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需按事业编制管理的,可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按在职人员集中管理,其人事、工资关系可按事业单位人员保留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在为企业服务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企业按约定的标准将资金划入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工资专户,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发放。高层次人才在企业工作达到 8年且在我市退休的,退休时可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按照“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性租赁房或定向销售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选择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自主安排住房,也可按优惠政策租住或按成本价购买人才公寓。

  第八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工作一年后可以重新建立档案,并核准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技术职称等。

  第九条鼓励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争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后进站工作。工作站每招收 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两年研究期内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对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经办理调入手续,可享受引进博士的安家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 150万元,在市财政建立专户,专项用于资助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突出贡献人才等,今后根据人才工作需要增加,滚动使用,确保人才工作经费开支。本办法涉及到的经费支出,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受益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负担;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在实施上述政策时,要注意处理好本单位现有人才和引进人才的关系。要通过改革奖励、津贴等办法,逐步提高现有人才的待遇,对于其中确有显著贡献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委人才办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日常工作。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本市驻外机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三条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本办法。对不按照本办法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生活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政治权利方面的,可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诉;属于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仲裁;属于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商务纠纷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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