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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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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人开〔20063

 

为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5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南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通委人才〔2005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安家补助的对象及标准,按照《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照年度人才开发目录执行。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年度计划申报。凡有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应编制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于本年度十一月底前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由市人事局汇总审定后作为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和具体审定安家补助经费的基本依据。

(二)安家补助经费申报

1、凡是我市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需要申报安家补助经费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核准同意后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2、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按季度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批准后实施。

(三)申请安家补助经费人员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引进人才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工作居住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职业资格证书,与签订的聘用(职位)合同复印件;

3、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三、安家补助经费发放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安家补助经费由凭已审批同意的《申请表》先行垫付,列入部门次年度经费预算;非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安家补助经费由市人事部门按安家费补助标准的50%从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拨付,其余由单位自筹经费解决。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为市区企业工作人员,由市人事部门按已审批同意的安家补助标准的50%发放,其余的50%由企业发放。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为在通部省属单位工作人员,由市人事部门按已审批同意的安家补助标准的30%发放,其余的70%由单位发放。

四、凡领取安家补助经费的高层次人才,在机关工作的,应与所在单位签定协议书;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与所在单位变更聘用(聘任)合同的相关条款(或另签补充协议作为聘用、聘任合同附本),明确承诺在通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如违约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按安家补助经费总额和不足5年的年限计算。追缴回的违约赔偿金,按原发放渠道冲减相关支出。

五、申请安家补助经费的个人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冒领安家补助经费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企业引进高层次

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人开〔20068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开发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51号)和《南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通委人才〔20054号),现就市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市区企业从市外或本市行政机关引进的下列人才可享受生活津贴补助: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5、具有硕士学位人才或高级技师;

6、其他经认定的特殊专业的优秀人才(含具有学士学位或特殊专长的人才);

上述对象不包括已办理退休、退职或军队自谋职业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符合本细则第一条123项条件的人员,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4000元、3000元、2000元;符合本细则第一条45项条件的人员,二年内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500元、800元。其他具有特殊专能的优秀人才,可视情另行确定。

三、经费渠道

进入市区企业工作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予以承担,其中进入部省属驻通企业单位工作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依据津贴补助标准,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承担50%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1、市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领取生活津贴补助,实行计划备案制度。企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经审核汇总后作为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的基本依据。

2、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领生活津贴补助,由企业填写《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申请表》(见附件),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3、申请生活津贴补助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引进人才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工作居住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职业资格证书,与签订的聘用合同;

3)行政机关人员辞职申请审批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以上证明材料须同时附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4、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按季度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予以发放。

五、生活津贴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由个人直接申领。

六、凡领取生活津贴补助的人员,应与所在企业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承诺在通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聘用合同附本。其间在市区内变更企业单位的,一个月内凭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和新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到市人事部门办理核准注册手续;如变更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到市区以外的单位工作,其本人和原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市人事部门终止生活津贴补助。

七、申请生活津贴补助的个人及所在单位弄虚作假冒领生活津贴补助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类企业单位不得因政府发放生活津贴补助而降低引进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的标准。

九、本细则下发前已在企业的同类层次的在职在岗人才,所在企业可依据本单位实际和其工作能力及业绩,适当提高其薪酬待遇,以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安家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人开〔200611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开发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51号)和《南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通委人才〔20054号)、《南通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的若干规定》(通政发〔2002177号),现就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安家费补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定)的下列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享受安家费补助:

1、在国际学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2、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国家著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或技术人才;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职务的专家、学者;

5、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6、经认定的急缺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二、补助标准

符合本细则第一款16项条件的人员,可给予360万元安家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事部门依据引进海外人才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应通委发〔20051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及其标准给予安家费补助。

三、经费渠道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才,其安家费补助依据确定的标准,由凭已审同意的《申请表》先行垫付,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的次年经费预算;非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市区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才,其安家费补助依据确定的标准,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承担50%(其中到部省属单位工作的海外人才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承担30%)。

四、申报和发放程序及要求

(一)计划预报。市区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申请领取安家费补助,实行计划备案制度。单位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海外留学人才引进计划报市人事局,经审核汇总后作为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的基本依据。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才申领安家补助,由个人填写《南通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以下材料报市人事局外专局初审。

1)《南通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安家费补助申报表》一式四份;

2)引进人才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签订的聘用合同;

4)出境前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

5)国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6)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7)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8)申请人留学所在院校的国际互联网网址:。以上证明材料须同时附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三)专家评审。由市人事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提出补助建议。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对应通委发〔20051号文件和通人开〔200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安家费补助标准后实施。

(五)经费发放。由个人凭有效证件到市人事部门直接领取。

(六)凡领取安家费补助的人员,须以书面形式或与所在企事业单位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承诺在通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如违约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安家补助经费总额和不足5年的年限计算。

六、申请安家费补助的个人及所在单位弄虚作假冒领安家费补助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到市区企业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可对应《南通市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细则》(通人开〔20068号)明确的同类人员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度和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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