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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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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新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121日印发的《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5

 

新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新宁县“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新政办发〔2014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临时救助的重要性

 

近年来,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但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作用,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是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实施临时救助的目标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相关部门职责

 

县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辖区内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卫计、教科、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

 

四、细化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各类地质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包括白血病、尿毒症等49种医疗救助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遭遇其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五类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特困对象;

 

3.建档立卡贫困户;

 

4.困难残疾人;

 

5.低保边缘群体。

 

五、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程序为:

 

1.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当地乡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乡镇应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比对、公开公示等方式对救助申请对象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手续;

 

3.乡镇对于情况紧迫,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进行“先行救助”;

 

4.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决议最终救助金额,并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补足“先行救助”金额不足部分。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程序为:

 

1.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当地乡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困难对象向乡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后,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3.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提出救助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4.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5.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的审批发放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批建议,在每月5日、15日和25日前及时将汇总表和临时救助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每月的6日、16日和26日审批确定救助金额后再由乡镇及时进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对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书面说明。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工作抽查率不得低于30%

 

6.原则上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三)救助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确保临时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可从县民政局借用部分资金作为紧急临时救助的备用金。备用金分季按有关财务制度与县民政局进行结算。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和救助期满的家庭和个人要及时中止救助。

 

六、工作机制

 

(一)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乡镇要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计、教科、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要充分发挥县内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政策。

 

(四)不断完善资金筹集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福彩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及其他方式等多渠道筹集。县财政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严格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要根据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计、教科、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采取虚报、隐瞒、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立即终止救助并及时追回救助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救助对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一是要建立纸质档案,乡镇民政办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公示材料、审核审批材料等;二是要及时将临时救助情况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与本实施办法相冲突的,以上级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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