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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包卫东    浏览:

       肇源县招商引资信息讯:  肇源县为了鼓励吸引生产加工、旅游文化、资源开发、城乡建设类项目投资,推动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对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县政府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由县政府帮助落实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用由投资方承担。比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三条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城乡基础设施、功能项目及公共事业,由县政府帮助落实建设用地、经营性业务用地。经营性业务用地出让金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二、税收政策
第四条 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自投产之日起,比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扶持企业两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自投产之日起,比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扶持企业三年;固定资产投资20,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比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扶持企业五年。
第五条 域外企业在肇源注册纳税的,比照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企业奖励,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投资项目,自营业之日起,比照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三年。
三、收费政策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属县政府及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四、金融政策
第八条 按上年县财政收入的5%—10%确定本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重点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九条 通过争取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入股等方式,成立县级政策性担保中心,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工业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五、技改创新政策
第十条 对具有一定产业带动能力、产品附加值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和新上项目,符合省重大项目前期申报条件的,帮助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费和项目引导资金。
六、其它政策
第十一条 对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由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基地,并向省、市申请国家产业化龙头企业,争取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入驻手续代办制。对重点企业和大项目由招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投资者代办、协办或领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对在我县境内投资并具有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落我县城镇户口。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可以任意选择我县境内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县委、县政府特制订《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规定》。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招商引资企业和县内投资者。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相关优惠政策废止。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条款
为鼓励全民招商引资,吸引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全县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在《肇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源发[2012]4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补充条款。
第一条 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集团在我县设立总部型企业,第一年度实现税收进入本级财政2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实现税收地方政府留成部分50%的比例予以扶持奖励,以后每年比照上一年度,按增量部分20%的比例予以扶持奖励。额度较大的,“一事一议”。
第二条 引进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亿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中介人,由招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推荐、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除享受源发[2012]3号文件招商贡献奖有关规定外,在企业实现合同约定税收目标后,县政府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安排1名直系亲属在事业单位就业(财政开支)。
第三条 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中介人,由招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推荐、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除享受源发[2012]3号文件招商贡献奖有关规定外,还可连续三年享受该项目年度实缴税款的2%的资金奖励。中介人不是财政开支的,可纳入财政开支;本人属财政开支的,可安排中介人直系亲属进入财政开支事业单位就业。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县委、县政府将确定一名县级领导重点包扶,招商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全程跟踪服务。
第五条 凡是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县域内享受绿卡待遇,使投资者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中,享有更宽松的环境。
第六条 鼓励域外人员作为我县招商代表,可通过聘请为政府经济顾问、县招商局局长助理等形式在外开展工作,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奖励。
第七条 培育高新企业。在我县注册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奖励。
第八条 投资企业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
第九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招商引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适当的政治待遇,可以推荐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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