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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西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来源:宾县教育局    浏览:

1 、哈尔滨宾西经济开发区

    其是 2002 9 11 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位于哈尔滨市东效宾县宾西镇。距哈尔滨公路距离  29 公里 ,距大顶山水利枢纽工程  38 公里 。同三高速公路及哈同高等级公路贯穿开发区全境,交通运输便捷,地理位置优越。开发区规划面积 26 82 平方公里。西起阿城市与宾县交界的蜚克图河,东至哈同公路二龙山收费站,划分为 A B 两个区域。 A 区规划面积 1 4 46 平方公里,主要以发展工业项目为主; B 区规划面积 1 2 36 平方公里,初步定位为集发展工业、商贸、旅游、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其起步区排水工程、区内通讯工程已完成,道路建设、供电线路、供电设备改造,给水、燃气等工程正在施工建设中,将于今年全部投入使用,现已投入 8 000 余万元,预计 3 年内投入 2 亿元。受哈尔滨宾西经济开发区丰富的资源、优越的区位优势、优惠的招商政策、优质的服务、高效灵活的机制和优良宽松的发展环境吸引。包括全国 500 强企业在内的长春建工、华龙面业、盛兴集团、海运集团、天业集团、四海集团等涉及机械加工、钢结构加工、包装制品加工、医药、化工等 9 个行业 40 余户企业入驻开发区。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企业 lO 户,超千万元的 29 户,项目总投资 5 1 亿元。 2003年开发区被评为黑龙江省先进开发区。

2 、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办实业,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力量招商引资,实现县域经济的提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上项目及在我县注册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及本县内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

    ( ) 新办工业生产加工型企业 ( 包括购买、兼并、租凭我县原国有、集体生产加工型企业 ) ,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25 ) 三年内实行奖励政策。上缴 10 — 50 万元的,连续两年奖励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25 ) 50 %;上缴 50 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奖励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25 ) 50 %。三年后,以上年为基数,增值税地方收入超基数部分 50 %奖励给企业。

    ( ) 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 ( 包括购买、兼并、租凭我县原国有、集体生产加工型企业 ) ,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通过财政部门以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方式奖励给企业。

    ( ) 对原生产加工型企业年纳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在 50 万元以上的,以上年实缴为基数,增加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奖励给企业 50 %。

    ( ) 新办工业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税。

    ( ) 投资开发五荒''资源,从事经济作物和粮食生产的企业,免收三年特产税、农业税。

 

第四条用地优惠政策

    ( ) 新办工业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出让金 ( 县级有审批权的 ) 按标准地价的低限执行。利用现有场地、废弃地更新改造,翻、扩建新企业,可按基准地价的 30 %执行。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实行土地年租金制。

    ( ) 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费、地籍调查登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按低限收取;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址,降低 1 2 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出让金。一次性付清出让金的,给予. 20 %的优惠;一次性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实行土地租金制。

    ( ) 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 ) 购买五荒” ( 荒丘、荒地、荒草、荒滩、荒水 ) ,土地使用权受让期限最长可以 50 年,期满后可以续约;利用荒山植树育林的,林权归己,可以继承、转让、出售。

 

第五条收费优惠政策

 

    ( )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各项管理性收费均按上级规定的低限 50 %执

行。

    ( ) 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 ) 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其生产性建设部分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资经营之日起,免收环人费一年,免收城建费、水资源费二年,减半征收工商行政管理费三年。

    ( ) 减免收费项目。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一切有关费用。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减半收取****费、监测费,免收卫生防疫检疫费、动植物检疫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在宾县电视台播放广告, 30 日内免收广告费。

第六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 ) 对于我县需要弓 l 进的特殊人才,经县政府批准,可直接办理调入手续,可低职高聘,晋升职称保证指标优先使用,其配偶、子女工作原则上对等安排。子女就学学费享

受县内居民正常标准。

( ) 各类人才来本县创办、领办非独资企业,使企业连续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 30 %至 50 %给予奖励。

( ) 对调入本县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者携带重要科技成果的急需人才,通过人才的作用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由用人单位按企业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 30 %至 50 %给予奖励。

第七条城镇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 ) 凡在宾州镇内投资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收费,根据开发地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并视拆迁量大小、开发地段和效益,一事一议。

( ) 凡在宾州镇内进行开发建设的投资商,所开发区域的拆迁工作,由县政府拆迁办公室协助开发商做好拆迁动员,丈量评估,签字合同等前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达到工程正常开工。

( ) 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在规定范围内缴足保修金的前提下,可将物业管理移交宾县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竣工后的供水、供电、供热、治安、环卫、通讯、设施维护等工作,为开发商免除后顾之忧。

第八条其它优惠政策

( ) 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标准、福利待遇。

( ) 从事国家政策鼓励的项目、高科技项目以及投资数额大、安排就业人员多、社会效益好、附加值高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政策随着项目走。

第九条凡引进资金或者弓 I 荐有经济效益的项目、技术、人才、设备等来我县的单位、个人 ( 以下统称引荐人 ) ,经过确认或者认定后,对直接引荐人,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

性奖励。

第十条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

( ) 引进无偿资金,按实际引额总额的 5 — 2 O %给予奖励,资金由受益方支付。

( ) 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一年的,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给予弓 l 荐人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二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5 — 1 O %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受益方支

付。

( ) 引进有偿有息资金,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在一年、二年、三年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 5 0 %、 7 0 %、 1 OO %给予奖励,资金由受益方支付;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在一年、二年、三年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O 2 %、 0 4 %、 0 6 %给予奖励,资金由受益方支付;利率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方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引进新上项目或启动原有企业再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5 OO 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严时给予引荐人 2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1 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时给予引荐人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2 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时给予引荐人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引进项目并给地方财政带来收益的,对项目引荐人实行连续三年奖励办法。第一年奖励该项目当年增值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 30 %,第二年奖励该项目第二年增值税地 3- 财政收入部分的 20 %;第三年奖励该项目第三年增值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 1 0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和技术的奖励标准。因引进人才或技术而增加税收,根据有关部门鉴定,可连续三年奖励给引荐人实现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5 — 10 %。

第十四条引进设备 ( 无偿 ) 的奖励标准。引进设备由有关部门确认、评估作价后,按引进设备价值的 5 — 10 %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创税企业大户给予重奖。年新增税 100 万元以上的,奖励新增税户价值 10 万元一套  100 平方米 住房 ( 宾州镇内 ) ;年新增税 300 万元以上的,奖励新增税户价值 20 万元以上轿车一台;年新增税 500 万元以上的,奖励新增税户价值 50 万元以上的轿车一台;年新增税 1 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新增税户价值 100 万元以上轿车一台。

第十六条奖励兑现:县政府统一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该资金由县财政局单列帐户,单项划拨,奖励资金来源由县乡两级财政、受益单位共同负责,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县招商办、财政局组织兑现。

第十七条奖金发放程序:县招商办收到有关申报材料:经财政局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招商办、财政局负责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设备实际到位运行即可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除按本办法规定奖励外,参照公务员奖励办法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 wto 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做出的承诺,一事一议,特事特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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