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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关于加快集聚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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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海内外各类优秀人才,强化智造名城、环湾新城、幸福康城、生态绿城、人文之城“五城同创”的人才保障,根据晋江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晋江市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晋江市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优秀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晋江市用人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包括:

  1.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晋江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2.落址在晋江市的高等院校或医疗卫生机构。

  3.在晋江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本意见所称优秀人才依据《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进行认定,按照五个类别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二、政策措施

  (一)人才津补贴

  1.优秀人才常年在晋江市工作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1)第一类人才10000元/月·人。

  (2)第二类人才8000元/月·人。

  (3)第三类人才4000元/月·人。

  (4)第四类人才2000元/月·人。

  (5)第五类人才500元/月·人。

  2.优秀人才短期来晋江市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全年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当年度可享受一次性的交通补贴。

  (1)第一类人才10000元/人。

  (2)第二类人才8000元/人。

  (3)第三类人才6000元/人。

  (4)第四类人才4000元/人。

  (5)第五类人才2000元/人。

  (二)住房保障

  1.优秀人才常年在晋江市工作、在晋江市无自有住房且未曾在晋江市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或购置晋江市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

  (1)第一类人才可免租入住建筑面积不少于14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享受80万元的购房补贴。

  (2)第二类人才可免租入住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享受40万元的购房补贴。

  (3)第三类人才可享受2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进入晋江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购房补贴,可免租入住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4)第四类人才可享受10万元的购房补贴。

  (5)第五类人才可享受5万元的购房补贴。

  上述购房补贴指标每年400个,其中:第一类人才10个、第二类人才20个、第三类人才40个、第四类人才80个、第五类人才250个。

  购房补贴按“先申请指标,再购置住房,后申请补贴”的流程执行,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或办理房产证后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补贴总额的20%,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交易房价总额。享受购房补贴购置的商品住房,办理房产证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优秀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所属人才类别发生变更的,可按新的人才类别享受购房补贴余额。

  2.经确认属晋江市急需紧缺的特别优秀人才,如需在福州、厦门或泉州安家且在该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免租入住该城市1套由晋江市提供的人才公寓。

  3.住房保障政策实行“不重复享受”原则,优秀人才同时符合本款第1项、第2项政策条件的,由本人选择一项申请;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政策条件的,由一方选择一项申请。

  4.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优秀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增强住房保障能力。

  (三)学术活动资助

  1.常年在晋江市工作的优秀人才,获邀参加代表本学科领域较高水平、按一定时间间隔规范化、系列化召开的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或由国家级学术机构面向全国召开的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参加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的,资助20000元;论文被收录的,资助10000元。

  (2)参加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的,资助10000元;论文被收录的,资助5000元。

  2.常年在晋江市工作的优秀人才,独立出版或以第一撰写人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学术著作的,按项目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40000元。

  3.常年在晋江市工作的优秀人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同篇论文只资助一次。

  (1)在《Nature》、《Science》、《Cell》、《Econometrica》、《AmericaEconomicReview》等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资助10000元。

  (2)在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期刊或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资助3000元。

  (3)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来源期刊或中国科学引文核心库(CSCD)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资助1000元。

  4.优秀人才每年可申请参加学术会议资助一次,申请出版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资助的次数不限。

  (四)重大专项经费配套

  优秀人才经晋江市申报并成功入选以下重大专项的,按以下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各项配套经费资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1.入选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的,按国家资助额度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2.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的,按福建省资助额度1:0.5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3、入选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的,按泉州市资助额度1:0.5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五)其他生活待遇

  1.优秀人才可在晋江市落户,家属户口可随迁。

  2.优秀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市有关职能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帮助协调解决。

  3.优秀人才子女可选择晋江市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子女参加晋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享受晋江生源同等待遇。

  4.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优秀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可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三、附则

  (一)常年在晋江市工作的优秀人才,是指与晋江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每年在晋江市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优秀人才。

  优秀人才与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晋江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每年在晋江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的,可认定为常年在晋江市工作。

  (二)除特别规定外,优秀人才同时符合本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兑现政策待遇,不予重复享受。

  (三)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采用有效措施,强化激励机制,积极营造吸引、用好、留住优秀人才的环境。

  (四)用人单位和优秀人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兑现政策待遇,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追回发给的资金,并给予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晋委发〔2011〕7号)停止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doc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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