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招商投资网
利比亚国旗
利比亚总人委关于组织贸易代理业务83号决定
来源:网群国际    浏览:
  利比亚总人委在2006年第12次例行会议上通过以下决定:

  第一条 从事以下商品贸易业务代理的必须是公有企业或40%以上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份公司:

  1- 重型机械、设备。

  2- 筑路设备。

  3- 轿车、客车、载重车。

  4- 农用工具。

  5- 检查、治疗用医药设备。

  第二条 以下进口商品的贸易代理业务必须通过股份公司或伙伴制企业:

  1- 办公用品、设备。

  2- 家用电器

  3- 非家用电器

  4- 各种用途的电子设备。

  5- 维修工具、设备。

  6- 制造木材。

  7- 轻型农业设备。

  8- 农用物资和必需品。

  9- 除血浆外的药品和医疗必需品。

  10- 清洁用品、装饰品。

  11- 儿童护理品。

  12- 照相器材和必需品。

  13- 各种船只、游艇、渔船。

  14- 捕鱼工具、设备。

  15- 面包生产机器、设备。

  以上商品和设备的代理商应不超过3个。

  第三条 根据2001年21号法及其2004年修正案和执行条例的规定,任何拥有进口权的机构可以直接进口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商品,无需进行贸易代理注册,也可通过代理商进口。

  第四条 任何公共机构职员及其4代以内亲属不能在其任职期间从事该机构进口商品及相关领域商品的贸易代理业务。

  第五条 所有从事贸易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在本决定颁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取消与本决定相抵触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决定颁布之日起即生效,相关机构应立即执行。

2006/4/17

项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温馨提示:本站提供免费发布服务,但对信息的合法性、实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名录资源由会员为向全球展示品牌形象上传,个人信息均经处理后发布,如有遗漏戓涉嫌侵权他人及不愿展示形象的,请将“该页网址和需修改及删除的内容”发至本站邮箱戓留言给我们处理。凡注册会员并发布信息或名录资源的,均可定期获得全球项目参考及合作机会。本站名录资源概不对任何第三方开放,更不提供如交换、出售及查询等服务!
项目合作及建议请留言:请理性留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姓名: 手机: QQ号: 微信: 邮箱:
验证码 点此换一张
关于我们 招商培训 代理招商 代理投资 代理融资 代理政策 战略伙伴 服务外包
广告报价 汇款方式 合作方式 免费发布 网群建设 诚聘英才 网站导航 设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