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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经贸部外贸司长谈利新出台经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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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利比亚经贸投资部外贸司司长穆罕默得·加里加什召见了我驻利经商参赞郭长战,就利新近出台的两个经贸领域决议的执行情况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解释与澄清。穆谈话要点如下:

  一、 指定商品的贸易代理制决定

  利比亚于今年4月17日发布了有关"指定商品实行贸易代理制"的2006年第83号决定,并给予了将近半年的宽限期(至10月1日止)。但目前,利比亚各港口仍查扣了大量由非代理商进口的此类指定商品,经研究决定,对于已查扣的此类商品,经贸投资部将根据进口商的书面申请给与一次性放行特批处理,但从2007年1月1日起,将严格按照83号决定的规定执行,概不例外。请转告中国出口商,严格遵照利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将利法律规定的有关商品出口给出口商指定的利进口代理商。穆还驳斥了有关"此决定是给正常商品流通设置障碍,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等说法,解释道利比亚已经开始了加入世贸组织(WTO)的谈判,也了解了实行贸易代理制并不违反WTO的相关原则。

  二、 外国公司在利开展业务的决定

  利比亚于11月14日发布了有关"外国公司在利开展业务"的2006年第443号决定,规定自即日起,任何在利从事承包、建筑、电力、石油服务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与该领域的利比亚国有或民营企业进行合作,成立联合股份公司。对此决定,穆做出以下说明:

  1、成立联合股份公司对双方的股本比例不作要求。

  2、政府间战略性大项目不受此决定约束。

  3、石油勘探与开发领域不受此决定约束(石油服务项目除外)

  4、有关涉及投资与旅游等领域项目仍按照原适用法规执行。

  5、现行合同不受此决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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