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向下列人员发放国际信用卡:
-享有鼓励出口外汇留存、或拥有鼓励出口可兑换地拉姆帐户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商;
-拥有外汇帐户或可兑换地拉姆帐户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居住在国外、拥有可兑换地拉姆帐户的摩洛哥侨民;
-已在摩洛哥设立了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国际组织的有关人士(如主任、秘书长、代理等),有资格或获授权经营上述组织开列的外汇帐户或可兑换地拉姆帐户。
国际信用卡应是记名的。银行可直接向自然人发放信用卡;如果是法人,银行可向企业或国际机构指定的一个或几个人发放信用卡。上述企业或国际机构及其国际信用卡拥有者应对信用卡的使用负连带关系。
国际信用卡可在摩洛哥或国外使用。如在国外使用,其使用金额应不超过其外汇帐户和可兑换地拉姆帐户现有存款或控制在规定的外汇额度内。
应注意,货物和服务出口商的国际信用卡在国外只有用于业务开支。
银行应每季度一次向外汇管理局提交报告,列明发放的国际信用卡使用人名单、所在企业或机构名称以及信用卡持用者的身份与职务等。
二、经外汇管理局同意发放的国际信用卡
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人士也可经外汇管理局同意后持有国际信用卡。
在这种情况下,其国际信用卡只能用于持有者在国外与其业务有关的住宿、交通等开支,且其开支不得超过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年度外汇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