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运
海运业务无需外汇管理局预先批准。
银行可受理以下业务:
-摩洛哥船只在国外中途停靠帐户的贷方余额的转帐;
-摩洛哥船只在国外中途停靠活期帐户的贷方余额的转帐;
-租用外国船只帐户贷方余额的转帐;
-外籍船员工资及所有其它报酬的转帐;
-与摩洛哥船只业务有关的其它费用的转帐,如:
*分级费,
*拖曳费,
*电台通讯费,
*航海资料购置费,
*加油费、机油和燃油支出,
*在国外购买配件及运输费用,
-摩洛哥船只在国外维修费用转帐;
-技术管理费用转帐;
-集装箱租赁费用转帐;
-在国外中途停靠费用预先转帐;
-外国船只在摩洛哥中途停靠帐户的贷方余额的转帐;
-外国船只在摩洛哥中途停靠活期帐户的贷方余额的转帐;
-外国船只在摩洛哥中途停靠现金收入转帐;
-摩洛哥船东与外国船东以“合营”或联盟合同形式经营业务收入归外国船东所有的份额的转帐(* 2000年规定,不超过总收入的80%);
-货物转运在摩洛哥结帐的运输费用的转帐;
上述转帐将按有关规定的操作细则执行。
二、国际陆路运输
国际陆路运输业务无需外汇管理局预先批准。
银行可受理以下业务:
-摩洛哥车辆在国外运输帐户的贷方余额的转帐;
-摩洛哥车辆在国外运输活期帐户的贷方余额的转帐;
-租用外国车辆帐户贷方余额的转帐;
-其它与车辆运输经营业务有关的费用的结算,如:机油费、燃油费、高速公路费及其它与车辆有关的费用;
-外国车辆在摩洛哥境内运输帐户的贷方余额的转帐;
-外国车辆在摩洛哥境内运输活期帐户的贷方余额的转帐;
-摩洛哥运输商与外国运输商以“合营”或联盟合同形式经营业务收入归外国运输商所有的份额的转帐;
上述转帐将按有关规定的操作细则执行。
* 2000年规定,摩洛哥司机从事国际陆路运输,每车每来回可享受相当于15000地拉姆的外汇额度,包括食宿费和车辆业务费用,或相当于5000地拉姆的外汇额度,包括食宿费,不包括车辆业务费用。
三、海上运输和陆路运输共同条款
船东、运输商、海运代理、过境或转口代理及船舶代理,应注意:
-中途停靠帐户、中途停靠活期帐户、运输帐户、运输活期帐户、船只租赁帐户以及所有其它为非摩洛哥居民以国际运输名义开列的帐户,均应记载所有为其非摩洛哥居民合作伙伴发生的费用;
-上述帐户应反映其外国合作伙伴的真实状况,并与其总帐相一致,上述总帐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记帐;
* 2000年规定,上述帐户贷方余额(指摩方收入)应在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转回摩国内。
四、空运
银行可受理外国航空公司在摩洛哥经营业务的收支盈余的转帐业务,外国航空公司应在其每月的经营帐务上注明其每月的收支状况,收入记入贷方,支出记入借方。
1、收入
外国航空公司收入由以下组成:
-由外国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在摩洛哥售出的旅客机票款;
-以旅客行李超重名义收取的现金;
-航空货运收入。
2、支出
外国航空公司支出由以下组成:
-在摩洛哥发生的航空代理办公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场地租金、办公设备和家具、水、电、维修、税费、电话、传真、办公用品等;
-在摩洛哥发生的广告和促销费用;
-支付给摩洛哥旅行社或传运商的佣金和回扣;
-在摩洛哥购买的机票的退款;
-机场费和机场税;
-外国航空公司飞机在摩洛哥机场起降有关的技术服务费用;
-淡水、伙食供应费用;
-燃料供应费用;
-机组人员和在摩洛哥转机的旅客食宿费用;
外国航空公司及其摩洛哥代理应在每月未提供其经营帐户状况,明确其盈亏余额;
以外国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名义在摩洛哥开立的上述帐户的收支盈余可转帐至其外国航空公司总部,条件是银行帐户余额应与其要求转帐金额一致。
银行在收到外国航空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经正式签字的结算帐单后受理转帐业务,该帐单应注明帐务收入名称、金额、支出金额及须转帐的盈余额。
如其每月经营帐户帐面出现赤字,外国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应在下个月份通过转让或出售其外汇给中央银行以填补其上月亏空,除非该赤字在当月用收入得以弥补。
外国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应每季度一次向外汇管理局(运输处)提供其经营帐户每季度经营状况,并附上当季每月的明细表以及各项收入和支出证明。
上述提供的资料包括:
关于收入:
-由外国航空公司其本身或其代理出售机票发票,并标明机票价格、航线、旅客姓名以及支付方式;
-货运收入及超重行李收入状况;
关于支出:
-如发生退票,机票退票情况;
-其经营帐户以借方名义发生的费用发票复印件;
-收支盈余转帐的银行单据复印件或为弥补帐面赤字而售出外汇的银行单据复印件。
银行也同样应每季度一次向外汇管理局(运输处)提交一份季报,列出要求转帐的外国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名称及其转帐金额和时间,并附上航空公司提供的有关经营帐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