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外国投资,是指外籍自然人或法人(不论是否居住在摩洛哥)以及摩洛哥海外侨民以外汇形式在摩洛哥的投资。本兑换制度保证投资者可自由地:
-在摩洛哥开展投资业务;
-将其投资收益汇出境外;
-将其投资转让收益或投资清算收益汇出境外。
一、出资方式和投资形式
1、出资方式
外汇投资出资方式是将外汇出售给马格里布银行(中央银行),或从其外汇帐户或可兑换地拉姆帐户上自由地支出,无须外汇管理局的预先批准。
投资者应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向外汇管理局投资处提交外国投资实施统计报告。
用进口设备、材料或转让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许可证使用权作为投入也可视为外汇投资。企业自有资金和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业务活动和发展规模相适应。
2、投资形式
可有以下各种投资形式:
-建立公司;
-向正在筹建中的公司参股;
-对现有公司增资认购;
-建立分公司或联络处;
-购买有价证券;
-以现金或商务债券形式向合伙人的往来帐户投资;
-不计报酬的短期资本贷款;
-按外汇管理规定经签约的外汇贷款;
-购置不动产或不动产的使用权;
-用自有资金为工程项目融资;
-建立或收购个体企业;
-以实物作股本投入。
上述投资形式可进行于任何经济活动领域。
二、外国投资收益汇出
根据本规定,银行可将外国投资收益汇往国外,包括:
-在摩洛哥注册公司分配的利润或股息;
-车马费和抽头;
-外国公司在摩洛哥分公司实现的利润;
-租赁收入;
-合同贷款利息。
上述投资收益在交纳有关税款后可自由汇出,无金额和时间上的限制。
作为储备用的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到以后的利润中再分配并汇往国外。
办理投资收益转汇时须提供本规定附件二所要求的文件。
银行也应在办理转汇手续后向外汇管理局投资处提供本规定附件二所要求的报告。
三、外国投资清算收益或转让收益的汇出
根据本规定,外国投资清算收益或转让收益,以及偿还的外汇贷款可自由汇出境外。外国投资转让收益包括投资本金及增值部分,其收益应与转让实际价值相符合。
办理投资清算收益或转让收益转汇时需提供本规定附件三所要求的文件。
银行也应在办理转汇手续后向外汇管理局投资处提供本规定附件三所要求的报告。
投资转让发生在国外投资者之间可由他们直接在国外结算。
附件一、外国投资实施统计报告
外国投资者(含摩洛哥海外侨民)应在投资实施后6个月内直接或通过银行、公证人或律师向外汇管理局投资处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
-投资者身份、国籍和居住地;
-业务范围;
-投资金额;
-投资形式。
该报告须附上下列文件:
-如以外汇投入,应填写银行出具的外汇出资证明表格二或四,并根据不同情况,附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成立纪录、认股声明,或附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增资决议记录、与合伙人签订的协议,或附收购合同或其他文件。
-如以设备、材料投入,附经海关、税务记录的进口文件和银行未付款证明。
-如果是外国技术合作,并以技术专利投入,附合同,并说明技术种类、使用范围等。
附件二、外国投资收益转汇需提供的文件
1、汇出股息、抽头、利润分成,须提供:
-企业财务年度盈亏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文件,文件须有税务部门盖章;
-股东大会关于企业经营状况及利润、股息、抽头分配的会议纪录;
-在国外的外国国籍或摩洛哥国籍的董事和股东名单,包括他们的身份、国籍、地址、每人持有的股票数,以及他们应得到的抽头金额。
2、汇出车马费,须提供在国外的外国国籍或摩洛哥国籍的董事名单,包括他们的身份、地址、付给每人的毛、净金额以及董事会关于车马费支付的决议记录。
3、汇出外国公司在摩洛哥的分公司实现的经营利润,须提供企业财务年度盈亏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文件,文件须有税务部门盖章。
4、汇出租赁收入,须提供租赁收入及交纳税款的明细帐,并附上租赁合同及纳税证明。
5、汇出贷款本金和利息,须提供按贷款合同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的银行证明。
银行应每季度一次向外汇管理局投资处提供一份报告,说明转汇性质、金额、接受人身份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三、外国投资清算收益或转让收益转汇需提供的文件
外国投资清算收益或转让收益转汇,投资者须向银行提供投资时的外汇出资证明。
对有价证券转让收益转汇,应提供证券所属公司最后年度的财务文件、股东大会决议记录、标明转让价格的证券转让合同副本。
对不动产转让收益转汇,应提供转让合同副本并附上过户交易纳税证明。
对清算收益转汇,应提供经税务部门签署的资产清算表、股东大会决议记录或宣布解散或投资清算的司法决定、清算人关于清算净收益分配报告以及纳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