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的主要职能是确保各种兑换业务的顺利进行、国家拥有的各种对外支付手段的合理利用以及外汇储备的管理。同时,该局还负责有关对外兑换业务和国际收支业务的统计及颁布工作。
该局成立后,先后颁布了“摩洛哥与外国帐务处理总实施条例”、“外国在摩洛哥资产帐务处理条例”、“可兑换地拉姆帐务实施条例”、“外国投资兑换制度”、“经常项目兑换制度”、“对外融资自由化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令法规。其中1993年出台的“经常项目兑换制度”是其最重要的外汇管理制度之一,该制度确定了摩经常项目兑换制度的总框架,其内容涉及进出口贸易、国际运输、保险和再保险、外国技术合作、旅游、外国投资收入以及外汇买卖等领域。其后,摩政府又不时地颁布了一些规定或细则,对其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由于受经济发展状况的限制,摩政府尚未正式出台资本项目兑换制度。
摩外汇管理局不具体管理外汇兑换,银行可自行与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外汇买卖,但银行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供季报。
摩属外汇管制国家,其国民,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不管是摩洛哥居民还是海外侨民,均不能建立个人外汇帐务,也不能持有任何外汇现金,其商品或服务出口所得外汇,或携带入境的外汇均须出售给摩中央银行,个人保留部分外汇留成份额,以可兑换地拉姆帐户形式或外汇额度形式存于银行;进口商品或服务,或支付其它国际杂费,由摩企业或个人向银行申购外汇;摩国民个人出国旅游,包括出差、留学、就医等,均可享受外汇额度并可直接向银行申购外汇。外国人,包括个人和企业,可建立外汇帐户或可兑换地拉姆帐户,但外汇帐户中的外汇入帐后即自动兑换成可兑换地拉姆,提取外汇时,外国个人或企业需向摩银行购买外汇。
1996年4月1日,摩建立“外汇买卖市场”,但只有银行可进行外汇自由买卖,其他机构或个人均不得直接从事外汇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