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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车辆入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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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入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下称珠海园区)澳门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预防和打击利用车辆进行走私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澳门车辆是指在珠海园区投资设厂的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商户(下称境外商户)所有的澳门私人小汽车和货运车辆,以及澳门专业货运公司所有的货运车辆。

第三条  澳门车辆和驾驶人凭广东省公安厅核发的车辆行驶标志、批准通知书入出珠海园区,行驶范围限于园区内,不得进入珠海市区。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以外,持澳门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车辆,经批准后允许其从澳门进出珠海园区,并可从珠海园区进入珠海市区,从珠海市区通过珠澳跨境工业区直接返回澳门。

持澳门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小汽车,如该小汽车的境外商户同时又在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投资办实业,或者该车辆的境外商户与在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投资的境外商户存在隶属关系(即母子公司关系或子母公司关系),经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增加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行,但每一商户申请增加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行的小汽车数量不超过2辆。

持澳门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货运车辆,如该货运车辆与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有承运合同的,经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办理增加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行。办理的数量由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口岸的交通流量等情况确定。

第五条  入出珠海园区的澳门车辆及驾驶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境外商户在珠海园区投资设厂,在经营期限内可准予申办澳门私人小汽车、货运车辆入出园区行驶标志,但每一境外商户申请在用的私人小汽车的数量不超过3辆。

澳门专业货运公司的货运车辆可以申请入出珠海园区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第七条  澳门车辆申请入出珠海园区行驶的,应通过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应向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如下资料:

(一)澳门小汽车。

1.境外商户的书面申请;

2.境外商户在珠海园区内设立企业(下称园区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园区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境外商户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及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

5.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

6.驾驶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公民护照;

7.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8.《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表》。

(二)澳门货运车辆。

1.境外商户的书面申请;

2.境外商户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及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

4.驾驶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公民护照;

5.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6.《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表》。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述申请材料经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广东省公安厅审批。广东省公安厅按受理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委托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发放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

第十条  对已取得车辆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的澳门车辆,需要更换车辆、更换驾驶人、变更园区企业名称和变更境外商户名称的,应向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如下资料:

(一)更换车辆。

1.境外商户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

3.境外商户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及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

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

5.行驶标志;

6.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

7.《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表》。

(二)更换驾驶人。

1.境外商户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

3.新驾驶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公民护照;

4.新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5.《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表》。

(三)变更园区企业。

1.境外商户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

3.新园区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新园区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行驶标志;

6.《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表》。

(四)变更商户。

1.境外商户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

3.境外商户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及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

4.新商户的园区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澳门专业货运公司的货运车辆除外);

5.行驶标志;

6.《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述申请材料经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广东省公安厅审批。广东省公安厅审批同意的,收回原有的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重新发放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持澳门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澳门私人小汽车、货运车辆申请增加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行的,应向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如下资料:

1.境外商户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

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同意文件;

4.园区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申请材料经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广东省公安厅审批。广东省公安厅审批同意的,给予办理增加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行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商户获得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后,应及时到海关、边检和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变更的,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商户应及时到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更新备案资料。

第十五条  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不得转让、租赁和出售。外商撤销在珠海园区投资的,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注销外商取得的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或注销通行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广东省公安厅应将注销情况通报海关、边检和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车辆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1年。需要延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

第十七条  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广东省公安厅报告备案,并按规定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入出珠海园区的澳门车辆更换发动机、车架、车身、变更车身颜色等车辆登记项目的,应当及时向广东省公安厅备案。

入出珠海园区的澳门车辆,在珠海园区内连续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停留的,必须经海关同意。

第十九条  报停车辆应当在行驶标志和批文使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车辆所有人收到报停批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海关、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办理报停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撤销车辆所有人的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门通道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车辆,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嫌利用澳门车辆进行走私或偷引渡活动的,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有关业务。对经查实的,立案部门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通报主管部门撤销相关车辆的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并扣减配额。

第二十三条 车辆所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驶标志和批准通知书的,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6月27日发布的《澳门车辆入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粤公通字[2006]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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