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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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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政策/地区

绍兴经济开发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绍兴市区、绍兴县、上虞市、嵊州市、其它县市

二、所得税税率

1、公路、桥梁、水利、环保等项目:经批准可按15%征收

2、农业项目、生产性企业、度假区内的旅游项目:按现行税率80%征收

三、税收优惠

1、基础设施项目

经营期15年以上,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

2、农业项目

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2年免征,以后10年内经批准可继续减征15-30%;经营期15年以上,还可以享受地方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和从有收入年度起经批准3年内农业税收和农业特产税先征后退

3、生产性企业、度假区内旅游项目

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其中地方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4、非生产性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项目、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缴税属地方所得部分予以退还

5、投资性公司

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全额返还所缴的所得税,第23年返还50%

6、符合特定条件企业

A、先进技术企业

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满后,还可继续减半征收3

B、产品出口企业

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年产值70%以上者,可继续减半征收

C、高新技术企业

除享受生产性企业待遇外,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地方所的部分先征收后返还;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殖税地方流成部分,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

四、其他税收优惠

1、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退还40%,地方所得部分,返还30%;如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扩大生产规模后,其增殖部分所产生的利润[按新增注册的外资额占总注册资本外资额的比重计算],可享受新办生产性项目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品种外,免征出口关税,并对销售环节增殖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出口原辅材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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