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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施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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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二)目标任务。2015-2016年,在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逐步推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完成制订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017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四)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五)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六)购买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并及时动态调整全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各街道、各部门要根据指导目录,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方式

(七)购买流程。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流程。

(八)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支付资金。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和信息公开

(九)项目申报。各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结合实际需求,提出拟购买的服务项目计划,涉及新增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报管委会审批,对新增且规模较大的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购买服务的项目要求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没有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的服务项目按原有经费申拨渠道审批。

 

各购买主体提出拟购买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特定服务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管委会审定。

 

(十)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审定和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经费:

 

1.对于常规服务项目,可由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或者经批准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原则上不予另行追加。

 

2.经管委会批准的新增并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购买服务的项目和特定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内追加经费,或者在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安排。

 

3.相应核减或调整相关工作部门原已为转移的职能所安排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十一)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街道、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经验收合格后,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十二)资金监管。财政部门和相关工作部门对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十三)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承接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十四)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申报审批、日常监管、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各街道办事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人事、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区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区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

 

(十七)强化政策衔接。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搞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事业单位改革,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现象发生。

(十八)严格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区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区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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