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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责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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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温州市瓯飞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瓯飞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设立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浙编〔201510号)和《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温委办发〔201557号)精神,设立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温州市瓯飞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瓯飞管委会)合署办公,机构规格与市政府工作部门相同;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瓯飞管委会)是统一领导和管理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相关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行政、社会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规划布局,统筹建设跨区域重大项目,统筹协调解决聚集区内重大事项,统筹制定统一的招商政策。

2.负责聚集区核心区域的开发建设和统筹管理工作。

3.负责对所属分区重点规划区开发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包括发展战略、空间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准入、统计督考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4.承担浙南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编制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法制定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3.依据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实施和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4.负责开发区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编制并报批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工程。

5.负责开发区内的塘河治理、水利、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等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6.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7.负责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管理。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8.负责开发区财政预决算管理、国库收支管理和财政监督、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9.管理开发区的园区贸易、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开发区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10.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开发区投资项目,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负责开发区发改、经信、统计、物价、审计、科技、城市管理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12.负责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文化、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力资源、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政、体育等公共事业的管理工作。

13.指导开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落实经营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14.检查、监督和协调市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的工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15.负责和指导开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托管街道党的建设、精神文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开发区机关、街道和直属单位干部的管理工作。

(三)瓯飞管委会主要职责。

1.负责瓯飞工程及其围区(指龙湾二期范围)开发建设管理及其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2.承担瓯飞规划区域内的开发建设规划、项目开发建设、经济发展等协调管理工作;

 

3.受市政府委托,统一领导瓯飞工程规划范围内经济发展、区域开发建设、有关行政管理等工作。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瓯飞管委会)设18个职能局(部、室)。

(一)党政办公室(法制办)。

负责党委、管委会机关日常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服务;负责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电子政务、接待、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行政督查和区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执行落实情况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组织办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履行值班应急、预案管理、信息汇集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反走私工作;负责法制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及其他涉法事务,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

(二)组织宣传部(统战部)。

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提出部门、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调整、考核、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区管干部的任免、审查、审批手续;负责全区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负责承办全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和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或停止党籍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区开展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负责对外宣传与联络工作;负责承担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任务,指导、协调、督促全区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区统战和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

(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信访局)。

负责掌握、分析辖区内的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辖区内突出的治安问题;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街道、基层党支部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治保会、调解会和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的创建、达标活动;负责受理和牵头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和党委、管委会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和群众上访以及异常、突发性信访事件;调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经济发展局(统计局、金融办)。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区经济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工业及信息化、服务业发展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园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经济管理、统计管理、物价管理、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节能降耗工作;负责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和参加各类重大经济活动;负责推进地方创新类金融组织发展,负责民间金融组织的管理,牵头协调地方性金融稳定工作;负责与驻区各类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服务;负责指导、推动、协调全区企业的上市工作及地方资本市场发展工作。

(五)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实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与措施;负责高新项目引进、高新项目发展基金立项审批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工作;负责专利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和实施产业集聚区财政发展计划,编制财政年度预决算;负责各项财政收支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其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监督及控购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各单位财务活动;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管理和指导全区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七)人力资源局。

负责机关、街道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干部调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干部统计工作;负责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人才发展计划和实施人才引进工作;参与制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意见;参与选拔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工作;负责就业管理、工伤认定、职业培训、劳动监察、劳动合同备案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工作。

(八)文教体工作局(教育督导室)。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全区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体育等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行使文化、体育、教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组织全区学校教职员工招聘、选调、培训、教师职称评定资格审查;负责全区适龄儿童的就学及学生工作。

(九)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武部)。

负责全区民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行使民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社区基层管理工作;组织慈善及社会救助扶贫帮困、民间组织管理、老龄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区基层管理及拥军优属安置;编制企业、社区门路牌;负责人民武装、国防动员及服兵役工作。组织开展医政、爱国卫生、无偿献血、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十)住房与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市规划局委托,具体负责组织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提出建设工程选址意见,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核及初步设计审查,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除外);负责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节能建筑管理工作;负责进区施工(监理)企业的资格审查、考核和报批定级工作,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负责工程施工验收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和房屋产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租赁、转让、抵押、评估、中介服务、拍卖及各类证书发放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房屋装修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新型墙材基金管理;协调住房保障和房改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局(市城管与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建成区河道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中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以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对无照商贩行为和公安交通管理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用切块下达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负责数字城管的建设、使用与维护;负责受理全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投诉、应诉工作。

(十二)交通市政环保局。

负责区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报批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专项规划;按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登记表,依法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参与验收,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负责环境监察工作;负责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环卫设施、公用市政设施的建设;负责区级公园(广场)、景观性道路绿地和配套设施的管理;负责城市园林行业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培训;负责区内有关温瑞塘河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十三)商务局(招商局、网络经济局)。

负责全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招商活动,接待外商投资考察团组,传递发布招商项目信息,参与引进项目的洽谈,各类浙江省、市级境外展会的承办,促进项目落户;负责外资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内、外贸融合发展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负责国内贸易流通、国内经济合作、网络经济工作,联络服务商会等工作;联系外办、台办、侨办事务。

(十四)审计局。

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区级各部门、直属单位、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负责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负责区级国有企业、区级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十五)海洋渔业与农林局(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

负责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监督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整治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制定全区农业、林业、渔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农村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全区集体森林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和野外生产用火的审批,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非营林活动审核;负责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牵头组织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行使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监察执法职权;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七)瓯飞工程建设协调办公室(水利局)。

负责制定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资源的管理,组织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负责瓯飞工程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瓯飞工程施工图审查、报批工作;参与瓯飞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重大技术问题研究;指导并参与瓯飞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管理;编制下达瓯飞工程建设年度工作推进计划、部门分工责任制并组织考核评比。协调督促瓯飞所属工程相关政策处理工作;负责政策执行标准审定;负责瓯飞工程政策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起草、政策处理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咨询解答。

 

(十八)行政审批局。

负责规范全区行政审批工作;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日常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审批中心的有关审批事项,制定有关行政审批管理规则;负责全区各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和各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对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对全区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综合素质和能力培训,组织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服务;负责区政务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瓯飞管委会)行政编制96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主任1名(高配副厅长级)、常务副主任1名(正县长级)、副主任9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正科长级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中层副科长级3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人大、政协与纪检、监察机构、工青妇等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派出机构

 

(一)市城管与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与管委会城管局合署办公,核定人员编制43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人员编制暂归管委会管理,中层职数包含在管委会职数内。待综合执法体制调整后再考虑管理体制调整。

(二)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市质监局经开区分局、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市地税局经开区分局、市司法局直属分局分别作为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其人员编制归派出单位管理。

五、分区机构

 

设立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龙湾空港分区管理委员会(对应龙湾空港新区管委会)、瑞安塘下分区管理委员会(对应瑞安塘下新区管委会)、瑞安阁巷分区管理委员会(对应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平阳滨海分区管理委员会(对应平阳滨海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其分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调整由所在地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六、事业单位

 

为整合、优化、规范、提升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所属事业单位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对原经开区管委会下属有关事业单位作如下调整,其余维持不变:

 

(一)撤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飞办公室、温州市瓯飞工程开发促进中心,其编制和人员全部划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二)撤销温州市瓯飞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其职能、编制和人员全部划入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调整后,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

(三)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接待服务中心更名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规格确定为正科级,事业编制维持8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

(四)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机构规格确定为副科级,事业编制维持6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

(五)设立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产业研究中心,为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所属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区域内产业集聚发展规划研究等工作。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财政全额拨款。

(六)设立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招商服务中心,为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所属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区域内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的服务工作。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财政全额拨款。

新设事业单位所需编制均从经开区管委会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划转,人员内部调剂解决。调整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编制154名。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温州产业基地

·中国皮都(平阳)

·中国休闲服装名城(乐清)

·中国防爆电器生产基地(乐清)

·中国精密模具生产基地(乐清)

·中国电子元器件产业基地(乐清)

·中华全国钻头(建工)生产基地(乐清)

·国家火炬计划智能电器产业基地(乐清)

·印刷包装及医药机械全国产销基地(瑞安)

·中国塑料薄膜产业基地(瑞安)

·中国休闲鞋生产基地(瑞安)

·中国断路器产业基地(乐清)

·中国不锈钢无缝管生产基地(龙湾)

·中国五金洁具之都(龙湾)

·中国拉链之乡(永嘉)

·中国商务礼品生产基地(苍南、平阳)

·中国汽摩配之都(瑞安)

·中国服装名城(温州)

·中国眼镜生产基地(鹿城)

·中国塑编之乡(平阳)

·中国合成革之都(龙湾)

·中国泵阀之乡(永嘉、瓯海)

·中国(温州)剃须刀生产基地(鹿城)

·中国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鹿城)

·中国电器之都(乐清)

·中国印刷城(苍南)

·中国制笔之都(鹿城、龙湾)

·中国锁都(鹿城)

·中国鞋都(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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