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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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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手续?

回答: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需向原颁发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投资各方增资协议;

4.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5.验资报告;

6.审计报告;

7.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增资,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不同比例增资提交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股权比例变化应提供国资部门意见;生产性外资企业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

鼓励类、允许类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增加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和限制类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增加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转报商务部审批。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手续?

 

回答:申请股权质押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1.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5.批准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验资报告;

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等。已质押股权不得转让或重复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事项由原来发放批准证书的审批部门受理审批。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手续?

 

回答:外商投资企业减资首先要获得原颁发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一次省级以上报纸公告45天后再办理正式审批并换发新的批准证书。提交初审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原合同、章程;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验资报告;

5.审计报告;

6.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债权人名单;

8.财产清单。

不同比例减资提交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股权比例变化应提供国资部门意见。提交正式审批的申请材料还包括报纸公告的证明。

 

如何办理设立外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审批许可手续?

 

回答: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定;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事项也由商务部审批换发。

 

如何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分公司设立许可手续?

 

回答:根据《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号),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要求外国投资者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其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并设立常驻代理机构满1年以上的,可以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后下发批复文件。除设立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申请资料外,提交材料还须包括申请者的提单样本和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宁波市外经贸局审批权限为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

 

如何办理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手续?

 

回答:依据《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9号)和《旅行社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且其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完毕,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设立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申请资料向商务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核发手续?

 

回答: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为在境外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除设立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申请资料外,提交的申请材料须包括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和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申请人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向宁波市外经贸局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征求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宁波市外经贸局审批。宁波市外经贸局审批权限为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手续?

 

回答: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99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并运营三年以上的企业;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所需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商务部审批。提交的申请材料除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申请资料外,还应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是否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

 

回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设立及设备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可记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

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的,须先由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审批;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然后投资者将《光盘复制经营许可证》和设立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宁波市外经贸局审批权限为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或变更许可手续?

 

回答: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交通部、商务部2003年第12号令)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交通部、商务部公告第35号),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五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须首先获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然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宁波市外经贸局审批权限为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许可手续?

 

回答: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必备投资者应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且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如果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创投企业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除设立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申请资料外,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材料还包括科学技术部的意见书、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和律师事务所对必备投资者的法律意见书、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如何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

 

回答:根据《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1996328日),符合条件的中外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合作外方必须具备条件:1.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

2.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

3.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合作中方必须具备条件:1.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

2.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

3.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4.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审批程序为合作中方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文件,然后报请财政部批准。合作中方接到财政部批准的批准文件后,通过合作中方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对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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