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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定项目环评通过须周边80%以上公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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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乌鲁木齐10月29日电 “从现在起,各类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征得周边80%以上公众同意,否则,将中断相关审批程序。”根据新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今后,新疆环评的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提高,透明度更高。

记者了解到,这一规定共分九个部分,核心内容是公众参与程序、信息公开、意见调查、调查意见核查、监督和处罚六个部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相关细则,信息发布及公开方式明显增多,公众参与贯穿了环评审批全过程。

据自治区环保厅环境评价处副处长董亚明介绍,此前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没有区分行业,也没有明确项目的环境敏感性,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不够明晰。按照新规定,回收的有效书面调查表数量要达到发放总量的90%以上,并且要对20%以上受调查公众核查,一旦发现环评单位或者公众弄虚作假,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这一规定,被调查对象必须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和单位代表,调查表发放量不得少于100份。对于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例如石化、冶金、水泥、火电等,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群聚居区的建设项目,调查表发放不得少于500份。此外,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环评整个过程中,要在当地主流媒体、网站及信息公告栏中公示相关信息,环评报告书、环评结论等要在网上提供下载。

随着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加速推进,19个省市援疆等开发建设高峰的到来,新疆各类项目急剧增加,环境风险及隐患随之增多,社会各界对环评公众参与问题日益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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