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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征求意见不得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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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太原12月4日电 4日,记者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该省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必须把环境因素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技术评估。今后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将公众参与作为工作重点,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压力持续加大,民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环境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山西省环保厅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重大和敏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对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确认,特别要对预测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环境事件,从环保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降低和消除措施。

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在对重大和敏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中,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以及相关内容进行技术评估。对在江河湖库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其他环境敏感区及其附近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其他排放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产业园区,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必须把环境因素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技术评估。

山西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应进行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价内容或评价内容不齐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对经评估,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对社会稳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

此外,山西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将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将公众参与作为工作重点,在当地报纸、网站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中,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山西省环保厅表示,在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材料后,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受理的有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山西省环保厅称,对公众提出的意见会认真考虑,对其中的反对意见将高度关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完)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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